**结论:**药机法第61条要求化妆品直接容器或直接包装标示製造販売業者名称/地址、販売名、製造番号或製造記号,以及指定成分/指定产品使用期限等适用事项。
全成分表示还受相关通知和行业规则管理,外包装与直接容器的信息分配需结合包装结构判断。
对中国企业而言,仅在外箱贴中文品牌方信息、瓶身没有日本责任主体和追溯信息,…
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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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结论:Batch Number/批次识别是ASEAN标签和追溯体系的核心字段之一,用于投诉调查和召回。
小包装是否能调整标示位置,要看ACD及成员国对空间不可行性的规定,不能直接省略追溯能力。
对中国企业而言,即使批号只印在外包装,品牌也应评估拆盒后直接容器是否仍满足当地要求和实际追溯需要。
批号设计还要考虑…
先看结论:批号或可识别制造批次的reference是Article 19要求的追溯信息。原则上应出现在直接容器和包装的适用位置;对于体积过小、实务上无法标示的化妆品,法规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只标在包装上。
“小包装”不是由企业自行设一个毫升阈值,而是看实际不可行性及法规措辞。
对中国企业而言,批号必须能连接生产和分销记…
PDP是消费者在正常零售展示中最容易看到的主展示面,重点承载产品身份和净含量等信息;Information Panel则承载成分声明、企业信息、必要警示/说明等其他法定信息。
具体排版还受字体大小、显著性、位置和包装面积等规则影响,不能只检查“有没有这些文字”。
**实务上:**双层包装时应同时审核外盒与直接容器,…
日本《药机法》第61条要求化妆品的直接容器或直接包装标示法定事项,核心包括製造販売業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制造编号或制造记号,以及法律/标准要求的特定成分、使用期限等事项。日本化妆品还要结合全成分表示制度和行业公正规约等规则完成消费者标签。
中国企业常见误区是把出口英文标签直接贴一张日文成分表就结束。实际还要核对日…
中国化妆品进入日本,核心不是“找一家物流进口商”,而是先建立日本法定上市主体。通常应由具备化妆品**製造販売業许可**的日本企业承担市场放行、质量和上市后责任;涉及进口后的保管、包装、贴标或其他制造行为时,还要判断是否需要相应製造業许可。
产品本身要先确认属于普通化妆品而非医药部外品,配方符合日本化妆品基准,并按日本…
不能把瓶身完全当作“无标签区域”。对于有外包装盒的产品,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仍需要保留法规规定的最低识别和期限信息;实践中至少应确保消费者在脱离外盒后仍能识别产品并判断可安全使用期限。具体字段还应结合包装形态、产品类别及标签管理办法的条款判断。
因此设计Artwork时应先区分“销售包装”和“直接容器”,不要把所…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核心要求是:在中国销售的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标签,并与注册备案提交的标签样稿及产品真实信息一致。常见法定信息包括产品中文名称、注册人/备案人名称和地址;境外注册人备案人还涉及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国产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和必…
印尼BPOM公开FAQ列出的化妆品标示核心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号、净含量、生产国、通知持有人名称和地址、Notification Number、有效期、成分、用途、使用方法、必要警示/其他信息以及2D Barcode。也就是说,**通知号和BPOM 2D Barcode都属于重要强制字段,不能二选一**。
有外盒时,…
欧盟并不是所有信息都必须在瓶身和外盒完整重复。Article 19原则上要求RP信息、净含量、耐久/PAO、注意事项、批号、产品功能等按规定出现在容器和包装上;Ingredient List则可以只列在外包装上。对于尺寸或形状确实无法承载的信息,法规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借助leaflet、label、tag或card,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