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GB标签需要显示UK Responsible Person的名称和地址,并按进口产品等适用情形处理原产国、净含量、日期/PAO、批号、预防措施、功能和成分表等信息。
脱欧前仅有EU RP地址的包装,不能无限期作为GB新投放产品的合规标签。
**实务上:**Artwork应把GB RP地址作为市场特定字…
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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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与GB的PIF技术主体高度相近,因此大量原料、安全、制造和功效资料可以复用;但GB RP、法规引用、标签和市场通知信息必须本地化。
如果产品在EU和GB同时销售,最好维护一个技术Core PIF,再分别保留EU/GB法律封面、RP与通知附件,减少两套资料长期漂移。
复用的前提是配方和实际产品一致,并且安全评估在…
SCPN需要提交产品识别、类别、RP、纳米材料/CMR等适用信息、框架配方或定量/定性资料及包装标签等系统要求的数据。
原欧盟CPNP可以作为准备资料的参考,但GB与EU是两个独立通知体系,不能以CPNP号码替代SCPN。
**实务上:**从数据库角度应分别保存EU CPNP和GB SCPN记录及各自RP,不要共用…
进入Great Britain的化妆品需要遵循GB现行化妆品制度,指定在英国设立的Responsible Person,并在产品投放GB市场前通过SCPN向OPSS完成通知,同时准备PIF/安全评估和合规标签。
脱欧后SCPN取代了GB市场原先使用的CPNP;欧盟CPNP记录不能自动替代GB通知。
Northern…
**结论:**仍然需要。通过Amazon EU或独立站直接面向欧盟消费者销售,并不会取消Regulation 1223/2009对欧盟RP、PIF/CPSR、标签和CPNP的要求。
电商只是销售渠道,不能替代法定责任主体。若中国品牌没有欧盟设立主体,通常需要安排合格的欧盟RP并处理进口责任链。
**实务上:**平台…
只要配方变化可能影响安全、法定成分信息或通知数据,就应评估CPSR、PIF、CPNP和Ingredient List的联动更新。
例如新增限用物质、改变防腐体系、香精过敏原、纳米状态或显著浓度,都可能改变安全结论;即使标签成分排序未变,也可能需要更新Part A暴露或原料资料。
建议用change classifi…
Distributor在欧盟并非没有法规责任。投放/供应前应以适当注意义务核查部分标签信息和语言/日期要求;在其负责期间还要确保储存运输不损害合规性,并在怀疑不合规或存在风险时采取暂停供应、通知RP/主管机关等措施。
供应链还涉及可追溯性信息保存。
经销商不应自行修改标签或营销宣称而不触发法规评估,因为某些变化甚至…
**结论:**Article 11要求PIF自最后一批该化妆品投放市场之日起保存10年。计时点不是CPNP首次通知日,也不是产品首次上市日。
PIF由Responsible Person确保在其标签地址可供主管机关方便查阅;品牌或OEM可以协助保存底层数据,但不能让RP无法取得完整档案。
**实务上:**产品停产后…
欧盟的30个月规则用于区分最短耐用日期和PAO。若产品最短耐用期不超过30个月,应标示日期;若超过30个月,通常使用开封后使用期限PAO,但不适用于PAO概念不相关的产品。
PAO不能凭行业习惯直接写12M或24M,应结合微生物风险、包装、使用方式和开封后稳定性确定。
日期/PAO与批号是不同功能:前者管理可安全使…
中国化妆品进入欧盟前,应完成产品化妆品属性确认、欧盟RP指定、GMP符合性、配方Annex审查、CPSR、安全档案/PIF、Article 19标签以及CPNP通知;含纳米材料等情形还可能有额外通报。
CPNP是上市前通知平台,不是欧盟委员会对产品逐个批准。真正承担合规责任的是Responsible Person,其…
先看结论:美国Recall Readiness应在事故发生前建立,因为MoCRA在法定条件下赋予FDA强制召回权限。
企业需要能够快速完成健康风险评估、确定受影响批次/渠道、停止分销、通知进口商与消费者、向FDA沟通并跟踪回收效果。批号和分销记录必须足够细,否则会被迫扩大召回范围。
对中国企业而言,建议至少年度做一…
**结论:**MoCRA赋予FDA在特定严重条件下暂停设施注册的权力,这不是普通行政“账号冻结”。当FDA认定某设施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具有造成严重不良健康后果或死亡的合理可能性,并满足法定关联条件时,可启动相关程序。
注册暂停会直接影响设施向美国市场合法供应产品的能力,并伴随检查、纠正和听证等程序。
**实务上:*…
先看结论:进口美国的商品还受海关原产地标识规则影响,通常应以清楚、显著、持久的方式让最终购买者知道原产国。
“Made in China”应与实际原产地判断一致,不能被美国经销商地址或“Designed in USA”等表达遮蔽而造成误导。
对中国企业而言,原产国合规主要涉及CBP框架,不能只看FDA化妆品标签页面…
MoCRA确实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提供部分豁免,但不是“销售额小就免除全部化妆品法规”。
豁免主要关联特定MoCRA设施注册和产品列名/GMP等规定,并受法定平均销售额及产品类型条件约束;产品安全、不得掺假/误标等FD&C Act基本义务仍然存在。
**实务上:**申请豁免前应保留销售额计算和产品分类依据,并逐项确认…
**结论:**香精是一个复合原料,改变它可能同时改变成分表、过敏原暴露、安全评估和来源属性。
欧盟需重新计算需标示的香料过敏原;东盟通知/PIF中的配方信息可能受影响;印尼Halal还要追溯香精载体、溶剂及动物/发酵来源;安全评估要确认IFRA/供应商资料和最终使用浓度。
对中国企业而言,所以“香味差不多”不是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