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进入墨西哥,第一步应确认产品在当地仍属于cosmetic,而不是因治疗性用途进入药品、医疗器械或其他健康产品管理。普通预包装化妆品要重点满足COFEPRIS卫生监管框架、进口要求以及现行**NOM-141-SSA1/SCFI-2012**化妆品标签标准;生产/进口质量还应关注NOM-259-SSA1-2022…
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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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品牌在巴西通常需要依赖具备相应资质和ANVISA授权的本地企业承担产品regularização、进口和上市后责任。这个本地主体不仅是递交电子表格的人,还要确保标签、配方资料和产品质量符合规定,并建立投诉、cosmetovigilance、批次追溯及需要时的召回机制。
品牌选择合作方时应核查企业AFE及其业务范围…
巴西化妆品传统上采用风险分级思路,将个人卫生、化妆品和香水按Grau 1/Grau 2等风险属性及具体产品规则确定regularização路径。低风险产品多采用简化通知/豁免注册方式,而防晒、染发/烫发、驱蚊、儿童或具有更高风险/特定功效的产品可能适用更严格要求;具体应以ANVISA当前产品分类和RDC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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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C国家在化妆品技术上共享大量GSO标准基础,例如GSO 1943安全要求以及区域性的成分、标签和claim原则,这让配方和技术资料具备较高复用性;但GCC并没有因此变成“一次注册、六国自动上市”的单一市场。
阿联酋、沙特等国家仍有自己的主管机关、电子系统、本地主体、进口放行和行政程序。甚至阿联酋内部不同酋长国也可…
中国OEM向沙特供货时,本地Importer/通知主体需要拿到足以支撑SFDA产品通知、进口和上市后追溯的完整资料。除商业文件外,应准备完整配方和原料名称、制造商信息、产品规格和检验、GMP/质量证明、标签Artwork、批号/有效期规则,以及必要的安全和功效支持。
品牌方还要控制阿拉伯文翻译和claim,不应让本地…
泰国的产品Notification与经营场所是两层要求。Thai FDA要求从事化妆品生产、合同生产或进口的经营者,对制造、进口和储存设施按2018年相关规则完成设施信息/检查程序;新设施或迁址时,这些事项还会影响后续产品通知。
也就是说,产品有notification receipt并不能补救进口仓库不合规。企业尽…
东盟各国对变更的处理并不完全统一。改配方可能触发新通知或至少更新产品资料和PIF;更换OEM会影响制造商、GMP及通知信息;更换进口商/holder则可能直接牵动本地通知持有人,部分国家需要重新通知。包装规格或地址变化又可能属于可amend的轻微事项。
企业不应建立一个“ASEAN change rule”。应把变更…
ACD统一的是技术框架,而不是发一张覆盖十国的许可证。它协调了化妆品定义、禁限用和准用成分Annex、标签、宣称、GMP、PIF及通知原则,目的在于减少成员国之间的技术壁垒。
但产品实际进入印尼、泰国、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或菲律宾,仍由当地主管机关和本地主体按本国系统办理通知、承担上市后责任,并适用当地语言、费用、…
进入Great Britain(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前,应先确定UK Responsible Person,完成产品安全评估和英文PIF,确认GMP、配方和标签符合GB适用的化妆品法规,再由UK RP通过SCPN向OPSS提交产品通知。进口产品还要处理原产国和RP地址等标签信息。
脱欧后不能用EU CPNP代替G…
Article 8规定化妆品制造必须符合GMP,这是法定义务;但法规并没有写成“每一家工厂必须取得ISO 22716第三方证书”。ISO 22716是欧盟认可的化妆品GMP标准,按照相应协调/认可机制执行可以为GMP符合性提供有力依据,市场上也常被RP、客户和审计方要求。
因此应区分“必须符合GMP”与“必须持有某张…
欧盟 PIF 的法定内容来自 Regulation 1223/2009 Article 11,法规列出的核心是**五类信息**:①能清楚对应产品的描述;②Article 10 所要求的 CPSR;③制造方法描述及符合 Article 8 GMP 的声明;④在产品性质/功效需要时的宣称效果证明;⑤与产品或成分开发/安全评…
CPNP 的准确法律性质是 **notification(通知)**。Regulation 1223/2009 Article 13 要求 RP 在产品投放欧盟市场前通过 CPNP 提交规定信息;欧委会也明确 CPNP 是为实施该法规建立的免费在线通知系统。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逐产品技术审评注册,也不是认证。提交完成后不…
欧盟 RP 是 Regulation 1223/2009 下真正承担产品合规责任的法律角色,不是单纯‘备案代理’。RP需确保安全评估/CPSR、PIF、GMP符合性、CPNP、Article 19 标签、产品宣称、成分限制以及上市后纠正措施等符合要求;发现不合规时还要采取使产品合规、撤回或召回,并与主管机关合作。
中…
中国化妆品进入欧盟,在上架前通常要完成:确定产品符合 EU cosmetic 定义;指定欧盟境内 Responsible Person;按 Annex II–VI 等审核配方;依据 Article 10/Annex I 完成安全评估和 CPSR;建立并由 RP 保存 PIF;确保制造符合 GMP;完成 Article …
截至 **2026-09-09**,FDA 的 MoCRA 官方页面仍将 cosmetic GMP 列为 FDA 需要建立法规的事项,并链接 Cosmetic GMP draft guidance/inspection checklist 等现有材料;公开信息没有显示一套已经全面生效的最终 MoCRA Cosmet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