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全成分表示原则上按配方含量递减排列,但1%以下成分和色素存在排序灵活性;Carry-over成分是否需要表示要看其在成品中的功能、含量和适用规则。
复配原料中仍发挥作用的防腐剂等不能仅因供应商称“carry-over”就自动省略。
彩妆多色号应按每个实际配方和色素规则生成成分表,不要机械套欧美“may cont…
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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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彩妆的“may contain/+/-”机制用于同一系列色号可能含有的色素差异,前提是符合Article 19和允许色素规则,不能把所有市场可能使用的色素都无差别列上。
每个色号实际配方仍应在PIF/CPNP内部可追溯,且所有列出的色素都必须在相应使用部位符合Annex IV条件。
**实务上:**建议数据库用…
美国化妆品成分声明一般按重量递减排列至1%阈值,1%及以下成分可按适用规则以任意顺序列于其后;色素另有特定处理和允许范围。
彩妆的“may contain”不能作为把所有可能色素无限打包的工具,所列色素必须是该产品系列实际可能使用且在相应用途中获准的color additive。
还要核查批次认证要求,因为某些FD…
彩妆色号应当按“共同基底配方 + 色素差异 + 各国notification规则”管理,而不是简单复制一条产品记录。
欧盟、美国等市场对色素允许清单、使用部位和成分表的“may contain/+/-”规则不同;东盟、新加坡等通知系统对variant的处理也有具体要求。某个色号加入新色素后,还必须重新核对眼周、唇部等…
ACD Ingredient List与欧盟体系有相近逻辑:高于1%的成分按加入时重量递减,1%及以下可在其后以任意顺序排列;香精/芳香组合物可使用规定通用名称,植物原料应使用可识别的规范植物名称;着色剂可按规则在其他成分后列示。多色号装饰性化妆品可在满足条件时用统一的可能色素列示方式。
但标签规则不能替代配方合法性…
欧盟彩妆多色号可以在同一产品体系下管理,但要区分“通知上的产品/色号关系”和“真实配方”。装饰性化妆品若以多个色号上市,Ingredient List可在符合规则时使用“+/-”或“may contain”列示可能存在的着色剂;1%规则和色素准用范围仍分别适用。
CPNP应准确反映产品类别、名称和配方信息,不能为了减…
欧盟Ingredient List中,加入时浓度高于1%的成分原则上按重量递减排列;1%及以下的成分可在高于1%的成分之后以任意顺序排列。香精/芳香组合物可按法规允许的通用名称表示,但达到阈值的香料过敏原仍需单独列名;着色剂可在其他成分后以任意顺序列出。
对同系列多色号的装饰性化妆品,可以在满足条件时用“may co…
美国彩妆可以在满足法规条件时使用 ‘may contain’(或允许的等效表达)来管理同一系列不同色号可能使用的 color additives,但这不是允许把所有想用的色素无限放进一个大列表。前提通常是同一产品线/色号系列、差异主要来自色素,并且所列 color additives 都是法规允许用于该类化妆品和使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