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545扩大了需单独标示的香料过敏原范围,并设置分阶段过渡。对新产品而言,2026年7月31日是关键节点:在该日期后首次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应按新规则准备成分表;对已经合法投放市场的旧产品,法规另给了更长的‘making available’过渡期,因此不能把2026年7月31日误解为所有旧库存必须当天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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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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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EU) 2026/909于2026年4月发布,针对Benzyl Salicylate、Triphenyl Phosphate、铝及相关化合物、水溶性锌盐、Citral、若干染发剂以及DHHB等多类物质修改1223/2009。它不是简单的‘禁用清单’,而是同时包含新增限制、浓度/用途条件、纯度或杂…
Regulation (EU) 2026/78属于欧盟对CMR物质的年度衔接性修订之一,自2026年5月1日起适用,并修改了1223/2009的Annex II、III、IV和V。企业不能只检查法规标题中的几个热门成分,而应按附件逐项核对被新增禁用、调整限制或重新定位到特定Annex的物质。
对中国企业最实际的影响是…
不能。CosIng首先是欧委会维护的化妆品成分信息数据库,收录名称、功能及法规关联信息,但‘能搜到’并不等于该原料已获得一般性批准。很多条目只是命名或历史使用信息,真正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是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及其最新修订中的Annex II–VI等规定。
企业应至少再核对:该物质是否…
Annex II 是禁用物质清单;Annex III 是限用物质及其浓度、产品类型、使用部位和警示条件;Annex IV、V、VI分别管理允许使用的着色剂、防腐剂和UV过滤剂。审核时不能只按INCI做‘存在/不存在’判断,还要核对CAS/EC号、盐和酯、杂质、用途、成品浓度、是否为喷雾或黏膜产品以及标签警示。
实务上…
中国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不能直接替代欧盟 CPSR**,因为欧盟要求的法律结构、责任主体、暴露假设、Annex I 内容和 Safety Assessor 资格均由 Regulation 1223/2009规定。但大量底层资料可以复用,例如完整定量配方、原料规格与毒理数据、杂质、稳定性、微生物/挑战、包材相容性、使用…
Regulation 1223/2009 Article 10(2) 要求 Cosmetic Product Safety Assessment 由具备相应正式资格的人执行,其学历应为大学层级的 pharmacy、toxicology、medicine 或类似学科课程,或由成员国认可为等同的课程。**国籍不是关键,资格…
CPSR 按 Annex I 分为 **Part A:Cosmetic Product Safety Information** 和 **Part B:Cosmetic Product Safety Assessment**。Part A 是证据层,通常涵盖定量/定性配方、物化与稳定性、微生物质量、杂质/痕量物质和包装…
Article 11 明确规定,PIF 应由 Responsible Person 保存,保存期为**最后一批该化妆品投放市场之日起10年**。RP还必须在标签所示地址,使成员国主管机关能够以电子或其他形式 readily accessible 地获取 PIF;文件语言应能被保存地成员国主管机关容易理解。这里的重点不只…
欧盟 PIF 的法定内容来自 Regulation 1223/2009 Article 11,法规列出的核心是**五类信息**:①能清楚对应产品的描述;②Article 10 所要求的 CPSR;③制造方法描述及符合 Article 8 GMP 的声明;④在产品性质/功效需要时的宣称效果证明;⑤与产品或成分开发/安全评…
Article 13 的 CPNP 通知需提交能够识别产品和支持毒物中心/监管使用的信息,例如产品类别与名称、RP 信息、原产国(进口品)、首次投放成员国、联系人、是否含 CMR 物质/纳米材料等相关信息,以及框架配方和原始标签/包装图像等适用内容。彩妆色号可在 CPNP 规则允许的产品组/色号逻辑下管理,但必须保证变…
CPNP 的准确法律性质是 **notification(通知)**。Regulation 1223/2009 Article 13 要求 RP 在产品投放欧盟市场前通过 CPNP 提交规定信息;欧委会也明确 CPNP 是为实施该法规建立的免费在线通知系统。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逐产品技术审评注册,也不是认证。提交完成后不…
中国品牌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委托独立第三方 RP,但 **RP 必须是设立在欧盟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若产品由欧盟制造商以其名义上市,制造商可成为 RP;对进口产品,原则上进口商可能成为其所进口产品的 RP,除非按照法规通过书面授权指定另一欧盟境内主体并由其接受;分销商在以自己名称/商标上市或特定修改产品时也可能承…
欧盟 RP 是 Regulation 1223/2009 下真正承担产品合规责任的法律角色,不是单纯‘备案代理’。RP需确保安全评估/CPSR、PIF、GMP符合性、CPNP、Article 19 标签、产品宣称、成分限制以及上市后纠正措施等符合要求;发现不合规时还要采取使产品合规、撤回或召回,并与主管机关合作。
中…
中国化妆品进入欧盟,在上架前通常要完成:确定产品符合 EU cosmetic 定义;指定欧盟境内 Responsible Person;按 Annex II–VI 等审核配方;依据 Article 10/Annex I 完成安全评估和 CPSR;建立并由 RP 保存 PIF;确保制造符合 GMP;完成 Artic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