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注册人 - 搜索结果

搜索"化妆品注册人"相关的化妆品法律法规问答,涵盖注册备案、安全评估、功效宣称等专业解答。

《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哪些质量安全管理机制?

主体责任

根据《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基于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审核、生产一致性审核、产品逐批放行、有因启动自查、质量管理体系自查等工作制度和机制。...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如何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审核制度?

主体责任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审核制度,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审核时间、审核内容、审核程序、相关职责、审核记录以及问题处置等要求。 在产品注册或者备案(含首次申请注册或者提交备案、注册备案变更、注册延续)前,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对产品名称、产品配方、产品执行的标准、产品标签、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安全评估等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以及功效宣称评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完整性...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如何建立并执行生产一致性审核制度?

主体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一致性审核制度,明确化妆品生产一致性审核时间、审核内容、审核程序、相关职责、审核记录以及问题处置等要求。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在首次生产前对生产的化妆品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标签等内容进行审核管理,形成化妆品生产一致性审核记录,并定期对相关内容进行回顾性审核,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记录应当包括审核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如何建立并执行产品逐批放行制度?

主体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逐批放行制度,明确产品放行审核内容、放行标准、放行程序、放行职责、放行记录以及不予放行产品的处置措施等要求。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组织对产品进行逐批审核,确保每批放行产品均检验合格且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其审核批准,并形成产品放行记录。记录应当包括产品放行时间,放行产品的名称、批号、数量,以及放行检查内容。质量安全负责人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不予放行,立即组织采取风险控制等措...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如何建立并执行有因启动自查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制度?

主体责任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制度,包括每年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自查和有因启动自查等自查管理要求,自查制度应当包括自查时间、启动自查情形、自查依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自查程序、结果评估以及自查发现问题的评估、整改、停产、报告等程序要求。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每年组织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完成后应当形成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对不作为配方成分的原料/原料成分的要求是什么?

常见问题解答

不作为配方成分的原料/原料成分,可不在产品配方中进行填报,但在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中仍应对未填报的原料/原料成分进行分析和评估。 当不作为配方成分的原料/原料成分种类和/或含量发生变化且未对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影响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对产品配方和产品安全评估资料进行信息更新维护;当种类和/或含量增加且对产品安全评估结论可能造成影响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对产品安全评估资料进...

儿童化妆品标签需要特别关注哪些内容?

儿童化妆品

依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标志的公告》(2021年第143号),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即“小金盾”。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标签上采用防伪技术等手段方便消费者识别、选择合法产品。《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关于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填报的过渡期政策调整

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34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对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资料报送相关政策实施过渡期进行以下调整: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应当按照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和公告要求,填报产品配方所使用全部原料的原料安全信息资料; (二)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

2021年5月1日之前备案的产品,功效评价结果不支持产品名称的,能否变更产品名称?

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对于2021年5月1日前已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对相关产品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后,评价结果不能支持其产品名称或标签涉及的功效宣称内容的,可在过渡期届满前提出变更申请,根据产品实际属性对产品的分类编码进行调整,同时对产品名称或标签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使之符合法规要求。另外,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

化妆品标签宣称含有原料“芋螺肽”,应注意哪些要点?

常见问题解答

经查,芋螺肽是2023年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号为国妆原备字20230010,该原料目前处于监测期内。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安全监测的期限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相关化妆品申请注册、办理备案时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经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关联确认。 另外,芋螺肽具有明确的化学名、CAS号、化学结构式,不得将其他无关原料宣称为芋螺肽,避免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