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码-标准中文名称对照表,委托企业是不是必须得提供给受托企业?
如果委托企业实在不想提供的话,受托企业应该在签订委托加工协议时在质量保障章节写明双方的责任,一旦出现不在目录里的原料或者是新原料,或者是出现了一些限用原料,委托企业给的配方量反而超出了限用使用范围,甚至出现禁用品,那么这个责任完全由委托企业来承担,一定要把双方的质量安全职责写明白,这是一个原则性追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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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委托企业实在不想提供的话,受托企业应该在签订委托加工协议时在质量保障章节写明双方的责任,一旦出现不在目录里的原料或者是新原料,或者是出现了一些限用原料,委托企业给的配方量反而超出了限用使用范围,甚至出现禁用品,那么这个责任完全由委托企业来承担,一定要把双方的质量安全职责写明白,这是一个原则性追责问题。...
什么叫纯露产品?纯露只是一个产品,而生产许可分为一般液态和膏霜乳液,如果纯露产品不是膏霜乳液混合的,是单一的一般液态的话,有一般液态生产许可证就可以生产,没有一般液态的生产资质肯定是不能生产的。不存在有些产品不需要许可证,所有化妆品都需要许可证。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前,纯露若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则可以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
(1)产品标签方面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的公告》(第77号)要求,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21年第123号)要求,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标签标识。 (2)产品补录方面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公...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49号)要求: 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补充提供产品分类编码。...
应当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等相关法规要求,正确规范填报《注册申请表》分类编码,避免遗漏或者填写错误。申报资料中相关内容应当与所填报的分类编码相符,如产品标签样稿中功效宣称、使用方法、作用部位、适用人群等内容应当与分类编码相符;含推进剂的,产品剂型应当包括“气雾剂”;使用人群包括“婴幼儿”“儿童”的,应当遵循儿童化妆品的相关规定等。...
香精为类别原料,不可使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中“香精”最高历史使用量作为评估证据,应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原则和要求对香精进行评估,或提供产品所用香精符合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实践法规要求或符合我国相关(香精)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15版)中存在同一原料有多个中文名称的情况,《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将同一原料的名称进行了规范统一,具体清单见下表。自2021年5月1日起,备案人进行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使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规范后的原料名称。 序号 原料曾用名称 原料规范后名称 1 白茅根(IMPERATA CYLINDRICA M...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74号),《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中17个原料于2021年5月28日起新纳入禁用组分管理:甲醛、硼酸、硼砂、2-氯对苯二胺、2-氯对苯二胺硫酸盐、大麻(CANNABIS SATIVA)仁果、大麻(CANNABIS SATIVA)籽油、大麻(CANNABIS SATIVA)叶提取物、万寿菊(TAGETES ERECTA)花...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的要求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第49号),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进行补录,补录内容包括产品产品分类编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产品配方。...
根据《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原料预期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符合化妆品的相关属性,才可以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如某种原料发挥作用的使用方法是通过口服或者注射,不符合《条例》对化妆品使用方法的描述,即“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