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4适用于不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并有充分依据证明在化妆品中已有三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的新原料。由于不属于五类风险程度较高的功能原料,通常按照备案路径办理;三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则用于支持毒理资料适度减免。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非五类功能但没有充分历史证据,应归入情形2;只有三年历史但实际具有五类功能,应归入情形3并申请注册。[1][3]
情形4并非“凭销售证明直接备案”。新《技术通则》仍要求围绕原料身份、研制背景、组成结构、理化性质、制备工艺、风险物质、质量控制、稳定性、毒理学资料和安全评估建立完整证据链。情形4一般毒理范围缩减至第1至6项,但安全使用历史能否成立、历史对象能否代表申报对象,决定减免基础是否有效。安全使用历史的具体研究和判定还应结合配套指南执行。[2]
一、先完成情形与申报路径的双重判断
| 判断维度 | 情形4要求 | 常见误区 |
|---|---|---|
| 新原料属性 | 属于我国境内首次使用的化妆品天然或人工原料 | 仅因商品名未收录就认定为新原料 |
| 实际功能 | 不具有五类风险程度较高功能 | 按企业拟宣传功能判断,忽视实际作用机理 |
| 历史期限 | 在化妆品中已有连续三年以上使用历史 | 把食品、药品或其他消费品使用史直接合并 |
| 证据充分性 | 销量、安全信息、原料一致性及使用条件可核验 | 只有上市日期或经销商说明 |
| 管理路径 | 一般进行备案 | 把情形分类与注册备案路径视为同一个概念 |
功能判断应建立在物质性质、作用机理、功能试验和拟使用方式上。原料名称写作保湿剂、皮肤保护剂,并不能排除其实际通过抑制黑色素等机制发挥祛斑美白作用。若研究证据显示落入五类功能,应及时调整为情形3,而不是通过改变文字表述规避注册。
二、三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应形成可审计证据链
三年历史至少应证明产品确实上市、原料确实被使用、使用规模具有代表性、安全信息被持续收集,并且历史原料与申报原料实质一致。采用终端零售数量时,原则上三年累计不少于10000件、每年不少于3000件;采用出厂量、分销量等间接销售数量时,原则上三年累计不少于100000件、每年不少于30000件。间接数据不能直接证明消费者实际使用,因此门槛更高。
建议按“原料批次—历史产品—生产批次—销售区域—销售数量—不良反应记录”建立索引。证明材料可包括监管或行业数据库、产品上市文件、生产销售记录、发票或物流凭证、安全监测制度和汇总报告等。材料来自第三方时,应说明来源、获取方式和授权关系;涉及外文材料的,应准确翻译关键内容。
安全信息不能只写“未发现不良反应”。报告应说明收集渠道、覆盖时间和地域、投诉与不良反应筛查标准、严重和群体事件、因果关系分析以及最终结论。若历史产品在境外不按化妆品管理,还应证明该产品符合我国化妆品定义,并解释当地管理属性。
三、历史原料与申报原料的一致性是减免前提
一致性不能停留在中文名称或INCI名称相同。化学原料要比较结构、盐型、立体构型、纯度、杂质和规格;植物来源原料要比较物种、部位、产地、提取溶剂、工艺、主要成分及标志物;生物技术原料要比较菌种或细胞、培养体系、工艺和组成;聚合物要比较单体、聚合方式、分子量分布和低聚体。
历史浓度、产品类型、使用部位、频率和人群也应覆盖拟申报条件。历史仅用于低浓度淋洗类产品,通常不能直接支持高浓度驻留类、眼周、唇部、儿童或喷雾用途。无法覆盖的部分可以通过降低申报上限、缩小使用范围或补充研究解决,不能用总销量弥补暴露不匹配。
四、来源和制备工艺分类仍按表1准备
情形4仍须在化学合成、天然来源、生物技术或其他来源工艺中准确分类,并按照表1提交相应资料。植物、动物或矿物原材料经化学修饰后,按化学合成类别准备并参照天然来源要求;经发酵、细胞或组织培养获得的,按生物技术类别准备并参照天然来源要求。
化学合成原料应说明起始物、反应、纯化、催化剂和潜在副产物;天然来源原料应明确物种、部位、来源、加工提取过程以及内源或外源风险;生物技术原料应说明菌种或细胞来源、培养体系、遗传操作、分离纯化及生物残留。若工艺路径复杂,应以最终决定物质基础和主要风险的工艺为主分类,并说明参照要求。
五、基本信息、名称与研制报告不能依赖历史商品资料
信息表要如实填写情形4、来源工艺、组成类型、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和安全使用量。规范中文名称应反映物质本身,商品名、内部代码和历史产品成分表名称只能作为辅助对应。单一化合物一般应达到主要成分90%(干基计)以上;确需多成分形式或添加溶剂、防腐剂、稳定剂的,应说明必要性、比例和安全影响。
研发背景应综合文献、专利、国内外应用与管理现状、功能机理及本次研制过程,并单独解释历史证据如何支持情形4。历史资料回答的是“过去如何使用”,研制报告还必须回答“当前申报原料是什么、为何以这一规格申报、拟解决什么技术需求以及研究如何形成”。
六、组成结构、理化性质与功能依据必须对应申报样品
组成结构资料应采用适合原料类型的分析手段确认主要成分、代表性成分或结构特征,同时定量或半定量描述各组成。复杂混合物不能以一张色谱图代替物质基础研究,应说明峰归属、标志物选择和批间一致性;无法完全鉴定的部分,也要通过方法组合尽量表征并纳入安全不确定性。
理化性质应围绕外观、溶解性、分配特性、酸碱性、熔点或沸点、挥发性、光谱吸收等与质量和暴露相关的指标。原料具有紫外吸收、表面活性、反应性或其他可能改变皮肤暴露的性质时,应在毒理选择和安全评估中联动考虑。
情形4不属于五类功能,但功能依据并非一律不研究。除五类功能和防脱发功能外,其他功能研究资料通常可留存备查;防脱发功能的新原料虽通常走备案路径,仍应按要求提交功能依据。功能证据还应防止与五类功能边界发生冲突。
七、工艺与风险物质分析要覆盖历史和当前两套规格
制备工艺简述应覆盖主要物料、投料关系、关键步骤、分离纯化、关键参数和风险控制。历史期间发生生产商、原料产地、溶剂、催化剂、发酵体系或纯化工艺变更时,应逐项分析变更对组成、杂质和活性的影响,并以对比检测证明可比性。
风险物质识别应从原材料带入、工艺生成、设备或包装迁移、降解和微生物污染等途径展开。不能因为历史使用期间没有投诉,就省略重金属、残留溶剂、农残、单体、副产物、内毒素或其他特征风险的分析。识别出的风险要么纳入限值和检测,要么通过工艺控制、暴露估算和安全评估说明。
八、质量标准、检验方法与三批报告仍为备案核心
质量控制标准应能持续定义与历史证据相匹配的上市原料,至少包括性状、理化指标、鉴别、主要成分或标志物、纯度或组成范围以及风险物质限值。指标来源要有依据,范围应由研发批、稳定性、历史规格和安全评估共同确定,不能简单照抄供应商企业标准。
关键自建或非标准方法应提供完整方法文本,以及专属性、准确度、精密度、线性、范围、检出限或定量限等适用性和可靠性资料。应使用符合最终质量标准的代表性样品完成3批检测。三批报告不仅证明合格,还应支持组成和风险指标批间稳定,并与历史原料规格进行桥接。
九、稳定性资料不能由三年产品货架期替代
基础稳定性研究仍应提交,一般至少选择1批原料开展高温、高湿和强光考察,并根据挥发、氧化、水解、微生物或包装相容风险增加条件。历史化妆品成品的货架期受配方和包装影响,不能直接证明原料本身稳定。
基础研究显示稳定或相关风险可控时,加速和长期稳定性资料可以按规定留档;长期研究一般使用3批上市包装原料,可在三年安全监测期内持续完成。稳定性结论应反映到包装、贮存条件、使用期限和技术要求中,降解产物还应纳入风险物质分析。
十、情形4毒理项目应按第1至6项逐项判断
| 毒理项目 | 情形4一般要求 | 减免或增项关键 |
|---|---|---|
| 1 急性经口或经皮毒性 | 视情况提交 | 有充分背景资料证明达到规定低毒等级时可论证减免 |
| 2 皮肤和眼刺激/腐蚀 | 必须提交 | 局部接触风险不因三年使用历史自动消失 |
| 3 皮肤变态反应 | 必须提交 | 历史人群信息可辅助,但不能替代一般要求 |
| 4 光毒性 | 视情况提交 | 根据紫外吸收和实际光暴露论证 |
| 5 光变态反应 | 视情况提交 | 根据光反应性和使用部位论证 |
| 6 遗传毒性 | 必须提交 | 至少覆盖基因突变和染色体损伤两个水平 |
表中“视情况提交”不是永久豁免。急性毒性减免需要已有资料能够证明急性经口实际无毒或急性经皮低毒达到规定条件;光毒性、光变态反应可以结合紫外吸收试验和实际使用风险论证。只写“没有相关风险”而没有可核验数据,不构成减免依据。
情形4虽不把亚慢性毒性列为一般项目,但若拟用浓度、经口摄入、吸入暴露、高生物活性、纳米特征、杂质风险或既有危害信号提示系统性风险,仍可能增加重复剂量、吸入、经皮吸收、毒代动力学或其他试验。毒理组合应由用途、理化性质、定量构效关系、既有毒理和类似物证据共同决定。
十一、安全评估要解释历史证据的覆盖边界
安全评估报告必须整合危害识别、剂量反应、暴露评估和风险表征,分别评估原料本身及风险物质。历史使用数据可作为人群证据,但需要说明历史浓度和产品暴露与拟申报条件的可比性;证据未覆盖的使用方式,应通过限制条件或补充研究控制。
最终安全使用量、适用产品类型、使用部位和注意事项应与质量标准、稳定性、毒理资料以及历史最高安全浓度一致。若安全评估只能支持较低浓度,不应以历史个别产品的高添加量直接扩大申报范围。
十二、备案提交与技术要求的最终一致性核查
- 确认新原料属性、非五类功能和备案路径;
- 完成三年以上连续使用、销量、安全信息和授权材料核验;
- 建立历史原料与申报原料的身份、工艺、组成、规格和暴露比较;
- 按表1完成研制、组成、理化、功能、工艺和风险资料;
- 形成质量标准、关键方法验证、3批检验和稳定性证据;
- 按第1至6项设计毒理组合,并说明每一项提交或减免理由;
- 完成原料及风险物质安全评估,确定使用边界;
- 统一信息表、全部报告和技术要求后提交备案。
常见问题解答
情形4有三年安全使用历史是否可以不做毒理试验?
不可以。情形4一般仍需按第1至6项逐项判断,其中皮肤和眼刺激/腐蚀、皮肤变态反应、遗传毒性通常必须提交;急性毒性和光相关项目只有满足相应条件并有证据支持时才可减免。
历史产品销售满三年就一定属于情形4吗?
不一定。还要满足销售规模、安全信息、原料一致性和暴露覆盖等要求,并确认实际功能不属于防腐、防晒、着色、染发或祛斑美白。单有上市年限通常不足以证明充分安全使用历史。
情形4安全使用历史可以用出厂量证明吗?
可以作为间接销售证据,但不能等同终端使用量。采用出厂量或分销量时,原则上三年累计不少于100000件、每年不少于30000件,并需结合产品上市、销售去向和安全监测材料形成证据链。
情形4的防脱发新原料是否需要提交功能依据?
需要。防脱发不属于五类风险程度较高功能,因此通常仍可走备案路径,但《技术通则》将防脱发与五类功能列为应提交功能依据的范围,不能仅将研究资料留存备查。
情形4为什么还必须提交稳定性和三批检验?
三年历史证明的是既往使用情况,稳定性和三批检验用于定义当前拟上市原料的质量边界、批间一致性及贮存条件。历史产品货架期不能替代原料稳定性研究,历史销售也不能替代当前规格的3批检验。
参考文献
[1]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 中检院官方页面。
[2]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使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等2项技术指南. 中检院官方页面。
[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门户. 风险程度较低的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办事指南. 国家药监局官方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