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指南的定位与作用

为落实国家药监局《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若干规定》,加强已有数据利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新原料安全使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和《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食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在《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风险程度分类体系下,具有三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或安全食用历史的新原料,可分别选择情形3、情形4或情形5,减免部分毒理学试验项目:安全食用历史能够一定程度上作为系统毒性相关毒理学终点的可用数据信息;在境外上市化妆品中已有充足安全使用历史的新原料,其实际使用情况能够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安全性。

两份指南的核心价值在于将历史数据的收集、判定和安全评估应用标准化。除指南明确的形式外,注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科学有效的数据信息,但应具有科学合理的依据,并能够充分说明拟注册备案新原料具有充足的安全使用或食用历史。

安全使用历史:四要素判定框架

安全使用历史相关证明资料应充分说明新原料在已上市化妆品中的使用情况以及上市时间、使用数量、安全性等信息,判定围绕四个方面展开:

判定要素具体要求
原料一致性从原料来源、生产工艺、原料组成、质量规格等方面分析;单一化学结构原料应确保分子式、结构式、相对分子质量等关键信息一致;工艺调整的应全面分析含量(纯度)、杂质组成等变化;复配形式销售的应提供复配原料具体组成、比例并分析其他成分影响
已上市化妆品类型和产品信息应符合我国法规对化妆品的定义范畴;境外不按化妆品管理但符合我国定义的,应提供境外监管背景、法规要求及产品功效、作用机理等资料
上市时间和使用数量上市时间不少于3年(同一款产品连续销售满3年或多款产品累计连续销售满3年);终端零售数量3年累计不低于10000件且每年不低于3000件,间接销售数据3年累计不低于100000件且每年不低于30000件
安全使用情况分析详细说明不良反应收集渠道和方式,分析不良反应记录及相关报道,形成是否曾引起严重或群体不良反应、是否可能危害健康的明确结论

已上市化妆品的原料使用浓度、使用部位、使用方法等应能够支持注册备案资料中填报的适用或使用范围、安全使用量等信息。使用部位、使用方法均相同的,新原料安全使用量不得超过历史使用浓度;需根据具体暴露情况分析的,新原料暴露量、接触时间等不得高于历史使用情况,并从目标人群、使用部位和使用方式等方面充分分析。

证明资料形式上,指南未对证明材料形式作具体限制,但所提供资料应具有关联性、可追溯性,并体现必要的生产经营等关键信息;已上市化妆品非注备人生产的,应说明信息来源并取得相应授权。

安全食用历史:来源、一致性与限制条件

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应来源于食品、农业、卫生等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部门,或具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职能或技术能力的技术机构,且一般应是公开发布的数据信息(如公告、通知、技术标准等)。其中,我国监督管理部门应为省部级及以上;国外监督管理部门应为国家级;技术机构应为国际公认的权威机构或组织。

原料一致性或相关性方面,拟注册备案新原料应与证明资料中载明的食品原料具有一致性或相关性,需把握三个关键点:

  • 新原料来源为动物或植物的,应由专业机构进行种属鉴定,且应与证明资料中规定的动植物食用部位一致;来源为动物的,还应提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等相关合格证明。
  • 证明资料载明的是原材料形式、新原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工的,原则上加工方式应与食品食用加工方式基本一致(如仅水提、蒸煮等);使用其他溶剂提取等不一致加工方式的,应对组成成分及其富集情况、残留溶剂等进行分析,说明能否排除相应安全风险。
  • 生物发酵类新原料成分复杂,菌种和底物各自的安全食用历史并不代表发酵产物可安全食用,应提供最终获得的发酵产物可安全食用的相关证明资料。

常见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类型

证明资料类型基本要求
普通食品原料粮食、瓜果蔬菜、肉类等,可提供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发布的公告、函等;无法获得的,可提供已在我国境内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上市销售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分析说明安全食用情况
地方特色食品原料在我国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一般应具有明确的食品安全标准且不存在公认的食用健康风险隐患,应提供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食品安全标准(含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新食品原料应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告及公告目录详细信息(中英文名称或拉丁学名、来源信息、主要成分、生产工艺简述、食用量、不适宜人群、质量要求等),对照新原料信息逐项分析
药食同源原料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应提供国家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公告
保健食品原料应提供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发布或出具的证明资料,并结合保健食品管理要求充分分析可安全食用情况

采用国外监管部门或权威技术机构发布信息的,还应提供发布国家(地区)、监管部门或技术机构背景信息、发布时间、发布信息完整内容、食品安全监管具体应用情况、安全评估背景资料等,其中安全评估背景资料应明确获得安全食用结论的数据来源及质量要求、评估流程、纳入标准等。

安全评估中的历史数据应用

历史数据用于安全评估时,应结合新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方式、暴露量等信息开展。在食品中有明确食用限量或其他限制要求的,应根据新原料的适用或使用范围、安全使用量等信息评估其安全性;无明确食用限量的,可结合人群饮食习惯、常规食用量、流行病学资料等开展必要研究。原材料具有安全食用历史、新原料为其提取物等形式的,在暴露量评估中应考虑对食品原材料安全食用量进行折算。

根据食用限量或常规食用量评估后,新原料的使用范围、安全使用量无法满足化妆品使用需求的,可补充重复剂量毒性试验数据及其他必要数据,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并一并提供完整、规范的毒理学试验报告。使用历史数据无法对化妆品使用安全性进行充分评估的,同样需要补充必要的毒理学试验数据。

祛斑美白功能新原料的特别要求

两份指南均对祛斑美白功能新原料提出了特别要求:安全食用历史无法排除其作为化妆品原料长期作用于人体皮肤的安全风险,安全使用历史同样如此。具有祛斑美白功能的新原料应确切掌握不少于100名消费者长期(1年及以上)连续使用同一产品的情况,并根据原料结构、功能、作用机理等,对容易导致的不良反应进行科学合理分析,有针对性地对消费者进行追溯和回访调查,同时规范记录化妆品使用和不良反应情况。无法提供上述信息的,可选择开展新原料长期人体试用安全试验,提供相关研究数据。

情形3至情形5的毒理学试验安排

按照《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三种情形的毒理学和人体安全性试验安排为:情形3一般应提交表2第1至7项毒理学试验资料;情形4一般应提交第1至6项;情形5一般应提交第2至5项。情形3和情形5中具有祛斑美白功能的,如无法提供不少于100名消费者长期(1年及以上)连续使用含新原料化妆品的安全使用有关情况,还应提交人体长期试用试验资料。皮肤和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安全评估报告在各情形下均须提交。

需要提醒的是,历史数据主要用于减免系统毒性相关试验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由注备人负责。企业应在立项阶段即评估自身可获取的历史数据存量,据此选择情形路径,避免申报中途因证据不足被迫补做毒理学试验。

常见问题解答

安全使用历史对已上市化妆品的销售数量有什么要求?

根据《化妆品新原料安全使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采用终端零售化妆品销售数量(消费者实际购买数量)的,3年累计销售数量不得低于10000件,其中每年不得低于3000件;采用间接销售数据(如生产企业出厂量、分销商销售量)的,3年累计不得低于100000件,其中每年不得低于30000件。上市时间应不少于3年。

菌种和底物都有安全食用历史,发酵产物能否直接引用?

不能。生物发酵类新原料成分较为复杂,最终原料组成和安全风险不仅与所用菌种、底物相关,也与具体发酵工艺和后续生产过程联系密切,菌种和底物各自的安全食用历史并不代表发酵产物可安全食用,应提供最终获得的发酵产物可安全食用的相关证明资料。

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的来源机构有什么要求?

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应来源于食品、农业、卫生等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部门或具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职能或技术能力的技术机构,一般应是公开发布的数据信息。其中我国监督管理部门应为省部级及以上,国外监督管理部门应为国家级,技术机构应为国际公认的权威机构或组织。

植物原材料有食用历史,其提取物申报新原料时如何评估?

原则上加工方式应与食品食用加工方式基本一致(如仅水提、蒸煮等);使用其他溶剂提取等不一致加工方式的,应对组成成分及其富集情况、残留溶剂等进行分析,说明能否排除相应安全风险。暴露量评估中应考虑对食品原材料的安全食用量进行折算。若使用范围、安全使用量无法满足化妆品使用需求,可补充重复剂量毒性试验数据及其他必要数据。

具有祛斑美白功能的新原料如何满足历史数据要求?

具有祛斑美白功能的新原料应确切掌握不少于100名消费者长期(1年及以上)连续使用同一产品的情况,并根据原料结构、功能、作用机理对容易导致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对消费者进行追溯和回访调查并规范记录。无法提供上述信息的,可选择开展新原料长期人体试用安全试验,提供相关研究数据,否则无法减免相应试验项目。

绿翊提示:情形3至情形5的路径选择,取决于使用或食用历史证据的可获得性与一致性论证质量,证据链一旦断裂将回到全项毒理试验。绿翊合规从原料来源、历史数据存量和化妆品暴露方式出发,完成情形选择判断、历史数据收集框架搭建、一致性分析和安全评估报告编制,统筹必要的补充试验方案。项目立项阶段即可提交原料信息,由绿翊团队先行评估历史数据可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