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5适用于有充分依据证明具有安全食用历史的化妆品新原料。它利用长期人群摄入证据支持部分系统毒理项目减免,但不意味着“能吃就能用于任何化妆品”,也不等于固定走备案路径。原料实际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或祛斑美白功能时仍应申请注册;不具有五类功能时通常进行备案。[1][4][5]
新《技术通则》将情形5的一般毒理项目集中在第2至5项,即皮肤和眼刺激/腐蚀、皮肤变态反应、光毒性和光变态反应。这种调整源于食用历史对系统暴露的支持,而不是对皮肤、眼睛和光照条件下局部安全性的证明。是否能够真正适用情形5,要先完成食品证据权威性、申报原料一致性、加工过程可比性和摄入暴露覆盖四道审查。安全食用历史的研究与判定还应结合配套指南和官方问题解答。[2][3]
一、情形5与申报路径是两个不同判断
| 问题 | 判断依据 | 结论 |
|---|---|---|
| 能否归入情形5 | 是否有充分安全食用历史且对象、加工和暴露可比 | 决定资料减免情形 |
| 注册还是备案 | 原料实际是否具有五类风险程度较高功能 | 决定申报管理路径 |
| 能否减免某项毒理 | 食用证据覆盖程度与化妆品局部、系统暴露风险 | 决定具体资料组合 |
| 能否扩大使用范围 | 功能、浓度、部位、频率和人群的安全评估 | 决定技术要求边界 |
因此,情形5项目在开始试验前应先冻结功能定位。若同一原料既拟作为普通皮肤调理剂又客观具有祛斑美白作用,不能只选普通功能以走备案。对于多用途原料,功能证据和作用机理应与管理路径一致。
二、什么样的资料才能证明安全食用历史
优先使用食品、农业、卫生健康等政府监管部门或其技术机构公开发布的食品安全标准、批准目录、评价报告、法规数据库和权威专著。证据应能够识别具体物质、可食用部位、加工方式、使用范围、允许用量或通常摄入量以及适用人群。普通电商页面、企业宣传、菜谱、新闻报道或只证明“传统上有人吃过”的材料,通常不能单独形成充分依据。
若依据来自多个国家或地区,应说明各自管理背景、食品类别和限制条件,并核实资料是否仍然有效。文献中的名称、拉丁学名、CAS号、化学形态或植物部位应与申报原料逐一对应。只证明某植物可食用,不能自然延伸到该植物的所有部位、提取物、发酵产物或化学修饰物。
三、食品对象与申报原料必须实质一致
一致性审查至少比较物种或化学身份、可食部位、生产来源、加工工艺、溶剂、浓缩倍数、主要成分、活性成分、杂质和质量规格。完整果实的食用历史不能直接证明高倍富集提取物安全;食用油不能直接支持其中某一微量成分的高纯度分离物;发酵、酶解、水解或化学修饰后的产物也可能产生新的组成和风险。
提取或浓缩原料应进行折算。例如,1克申报提取物对应多少克原食品、各主要或风险成分相对于食品被富集多少倍、化妆品每日暴露相当于多少食品摄入量。折算不能只使用总提取得率,还要关注特定成分的选择性富集以及皮肤吸收率的变化。
四、食用暴露必须覆盖化妆品使用条件
安全食用历史主要支持经口系统暴露。应根据食品允许使用量、实际摄入量或高分位摄入,换算为单位体重摄入,再与化妆品安全使用量、产品类型、每日用量、使用频率、驻留或淋洗方式及经皮吸收估算比较。食品摄入量高于化妆品系统暴露,并不自动排除局部刺激、致敏和光反应风险。
若食品证据仅覆盖一般成年人,拟用于儿童、孕妇等特殊人群时应单独分析。若化妆品拟用于眼周、唇部、黏膜附近、破损皮肤或喷雾吸入场景,也不能只以食用安全结论替代相应局部或途径风险研究。
食用暴露无法覆盖拟用系统暴露,或加工导致高活性成分显著富集时,应降低申报使用量、限制使用范围,或者补充重复剂量、毒代动力学等资料。情形5是证据驱动的减免,不是按原料名称自动归类。
五、来源工艺分类和表1资料仍完整适用
情形5仍须根据实际生产过程选择化学合成、天然来源、生物技术或其他类别。天然食材经简单物理加工获得的原料可按天然来源准备;经过化学反应、发酵、细胞或组织培养的,应分别按化学合成或生物技术类别准备,并参照天然来源资料要求。
天然来源要明确物种、品种、部位、产地、采收和加工;生物技术要明确菌种或细胞、培养基、遗传操作及分离纯化;化学合成要明确起始物、反应、催化剂和副产物。食材安全不能替代生产过程新增风险的评估。
六、基本信息、命名与研发背景应建立食品对应关系
信息表中既要勾选情形5,也要如实填写来源工艺、组成类型、实际功能和申报路径。原料名称应反映申报物质而非食品俗名或商品名。植物原料要明确物种和部位;提取物、发酵物或水解物应在名称和资料中体现加工属性。
研发背景应说明食品使用和监管现状、食品中的使用方式及摄入水平、原料转化为化妆品原料的技术过程、功能机理以及本次研究。安全食用历史综述应单独完成身份、加工和暴露桥接,而不是把若干食品文献简单罗列在研制报告中。
七、组成结构和理化研究是识别“富集效应”的关键
单一化合物一般应达到主要成分90%(干基计)以上;多成分原料要说明各组成及存在必要性。对植物提取物等复杂原料,应采用色谱、光谱、质谱或其他适宜方法表征主要成分、代表性成分和风险成分,并与食品原料或传统加工品进行对比。
理化性质应覆盖溶解性、分配特性、酸碱性、挥发性、紫外吸收等与皮肤暴露和毒理选择相关的参数。亲脂性提高、粒径改变、溶解状态变化或使用促渗体系,都可能使经皮吸收与经口证据之间的简单比较失效。
功能依据按实际功能准备。五类功能和防脱发功能应提交相应资料,其他功能一般可留存备查。食品营养或传统功效不能直接替代化妆品功能证据;研究对象、浓度和使用方式必须对应申报原料。
八、工艺和风险物质要同时关注食品原有风险与加工新增风险
工艺简述应列明原材料、投料关系、溶剂或培养体系、温度时间、纯化、浓缩、干燥和风险控制。以安全食材为起点,不代表提取后仍保持同一安全谱;高倍浓缩可能富集天然毒素、过敏原、光敏成分、农残、重金属或其他内源和外源风险。
化学或生物加工还可能带来残留溶剂、反应副产物、菌体成分、内毒素、培养基残留等。每类风险应明确来源、控制点、检测结果和安全限值。食品标准中的限值可以参考,但需要结合化妆品原料浓度和使用暴露判断是否足够。
九、质量标准、方法和三批检验要锁定可食证据所代表的规格
质量标准应把能够连接食品历史与申报原料的关键特征纳入控制,例如物种和部位鉴别、主要成分或标志物范围、浓缩或提取特征、风险物质和微生物指标。安全食用历史若仅适用于特定加工规格,质量标准不得放宽到证据未覆盖的组成范围。
关键非标准方法应提供方法文本和适用性、可靠性研究。3批检测应使用代表拟上市工艺和包装的样品,验证身份、组成、风险和批间一致性。建议把3批结果与食品原料、传统加工品或权威标准的关键指标并列比较,使一致性和富集分析可复核。
十、稳定性研究要识别化妆品原料特有的降解风险
基础稳定性一般至少选择1批原料考察高温、高湿和强光,并按氧化、水解、微生物或包装相容风险增加条件。食物在烹饪或冷链中的稳定性不等同化妆品原料在浓缩、粉末、油溶或溶液形态下的稳定性。
基础研究稳定或风险可控时,加速和长期研究可以按规定留档;长期研究一般使用3批上市包装原料,并可在三年安全监测期内完成。稳定性产生的新峰、降解物或性状变化应反馈到风险识别、质量标准、包装和贮存条件。
十一、情形5一般毒理项目为第2至5项
| 毒理项目 | 情形5一般要求 | 为什么食用历史不能替代 |
|---|---|---|
| 2 皮肤和眼刺激/腐蚀 | 必须提交 | 经口摄入不能证明皮肤和眼局部耐受 |
| 3 皮肤变态反应 | 必须提交 | 膳食耐受不能排除皮肤致敏 |
| 4 光毒性 | 视情况提交 | 化妆品暴露于皮肤和光照具有特殊场景 |
| 5 光变态反应 | 视情况提交 | 需结合紫外吸收、光反应性和实际用途判断 |
光毒性和光变态反应可结合紫外吸收试验以及实际使用中不存在光暴露风险的证据论证减免。若原料有显著紫外吸收、天然光敏成分或用于暴露部位,应审慎评价。皮肤和眼刺激、皮肤变态反应属于情形5的一般必交项目,不能以食用年限直接替代。
食用证据不充分、化妆品系统暴露更高、加工富集改变毒性谱、存在吸入场景、纳米特征、高生物活性或既有危害信号时,应增加急性、遗传毒性、重复剂量、吸入、经皮吸收、毒代动力学或其他项目。空白项目表示一般情况下不要求,并非在所有风险条件下永久豁免。
十二、祛斑美白情形5还有人体长期资料门槛
情形5原料具有祛斑美白功能时应申请注册。若不能提供不少于100名消费者连续1年及以上使用含该新原料化妆品的安全使用情况,还应提交人体长期试用试验。食用安全主要支持系统毒性,不能替代祛斑美白原料在皮肤长期使用条件下的专项观察。
100人资料应识别具体产品、原料浓度、使用部位、频率、持续时间、受试人群和安全观察结果,并证明产品中的原料与申报原料一致。累计销售给超过100人、短期分散使用或无法确认持续时间的资料,不能等同这一条件。
十三、安全评估要完成食品—化妆品的定量桥接
安全评估不能以“属于食品”一句话代替危害和暴露分析。应列出权威食用依据及限制条件,比较食品摄入与化妆品系统暴露,评估加工和富集造成的变化,并对局部刺激、致敏、光反应以及风险物质分别作出结论。
拟申报安全使用量和范围应由最保守、最相关的证据决定。若食用依据仅支持特定人群、特定部位或特定加工规格,应在技术要求中保持相应限制;不确定性较大时,可通过较低使用量、禁用于特定产品或补充研究控制。
十四、情形5申报资料的执行清单
- 确认新原料属性和实际功能,分别确定情形5与注册/备案路径;
- 收集政府部门、技术机构和权威标准中的安全食用依据;
- 完成食品对象、加工工艺、组成规格与申报原料的一致性分析;
- 将食品摄入量折算并与化妆品局部和系统暴露比较;
- 按表1完成来源、研制、组成、理化、功能、工艺和风险资料;
- 形成质量标准、关键方法验证、3批检验和稳定性资料;
- 按第2至5项准备毒理,并依据风险决定是否增项;
- 祛斑美白项目核对100名消费者1年以上资料或人体长期试用;
- 完成安全评估并统一全部报告、信息表和技术要求。
常见问题解答
属于食品原料就一定可以归入情形5吗?
不一定。还要有权威、可核验的安全食用依据,并证明食品对象与申报原料在物种或化学身份、部位、加工、组成和规格上实质一致,同时证明食用暴露能够支持拟申报条件。
情形5化妆品新原料一定走备案吗?
不一定。情形5是资料情形,注册或备案仍由实际功能决定。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或祛斑美白功能的应申请注册,其他功能通常进行备案。
食用历史可以免掉情形5全部毒理试验吗?
不可以。情形5一般仍需提交皮肤和眼刺激/腐蚀、皮肤变态反应,并根据紫外吸收和实际风险判断光毒性、光变态反应。食品证据不覆盖化妆品局部接触和光照场景。
植物可食用能否支持其高倍提取物申报?
不能直接支持。应说明提取工艺、得率和浓缩倍数,比较主要成分与风险成分的选择性富集,并将拟用化妆品暴露折算为原食品摄入量;证据不能覆盖时需限制使用或补充研究。
情形5祛斑美白原料还要做长期人体试用吗?
若不能提供不少于100名消费者连续1年及以上使用含该新原料化妆品的安全情况,应提交人体长期试用试验。食用历史不能替代祛斑美白功能下的长期皮肤使用证据。
参考文献
[1]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 中检院官方页面。
[2]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食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等2项技术指南. 中检院官方页面。
[3]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食用历史相关问题解答. 中检院官方页面。
[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门户. 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批办事指南. 国家药监局官方页面。
[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门户. 风险程度较低的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办事指南. 国家药监局官方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