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3适用于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并有充分依据证明在化妆品中已有三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的新原料。它仍属于风险程度较高的新原料,必须申请注册;三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的作用,是支持部分试验研究减免,而不是把注册变成备案,也不是证明材料一提交就当然获得减免。[1][2][3]
情形3项目的核心难点从“是否做过试验”转向“历史原料是否与申报原料一致、历史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使用量与人群是否足够、长期安全信息是否可追溯”。新《技术通则》要求提交情形分类依据,并将一般毒理范围由情形1的第1至9项调整为第1至7项;但功能、工艺、质量和稳定性资料仍按全部章节要求准备。
一、情形3的四个构成条件
- 原料在我国属于化妆品新原料,而非已使用原料或已使用类别原料;
- 实际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至少一类功能,因此走注册路径;
- 能够证明同一原料在化妆品中已有连续三年以上使用历史;
- 使用规模、安全监测、原料一致性和暴露条件足以支持安全结论。
三年可以来自同一款产品连续销售,也可以由多款产品形成连续证据,但时间线不能存在无法解释的断档。产品在境外不按化妆品管理、但符合我国化妆品定义的,需要说明当地监管背景、产品功能、作用机理以及为何符合我国定义。
二、安全使用历史证据达到什么程度
| 证据项目 | 参考要求 | 审查重点 |
|---|---|---|
| 上市时间 | 不少于3年 | 起止时间连续、证明材料可追溯 |
| 终端零售数量 | 3年累计不少于10000件,每年不少于3000件 | 消费者实际购买口径、去除退货和重复统计 |
| 间接销售数量 | 3年累计不少于100000件,每年不少于30000件 | 出厂或分销数据不等同实际使用,故数量门槛更高 |
| 安全信息 | 持续收集不良反应和健康危害信息 | 渠道、范围、结论和严重/群体事件判断 |
| 原料一致性 | 来源、工艺、组成、规格等可比 | 不能只证明名称相同 |
| 使用条件 | 历史浓度、部位、方法应支持拟申报范围 | 低浓度历史不能直接支持更高安全使用量 |
证明材料形式可以因国家、销售和留档制度不同而变化,但必须具有关联性、可追溯性并体现关键生产经营信息。历史产品并非注册人自行生产时,应说明信息来源并取得相应授权。单一经销商声明、市场宣传页面或无法追溯到具体产品和批次的销售数字,通常不足以独立支撑情形3。
三、历史原料与申报原料的一致性分析
一致性是情形3的入口。单一化合物应比较分子式、结构式、盐型、立体构型、含量和杂质;植物提取物应比较物种、部位、提取溶剂、工艺、主要成分和标志物;发酵产物应比较菌种、培养体系、工艺及组成;聚合物应比较单体、聚合方式、分子量分布和低聚体。
因质量提升或环保原因调整生产工艺,并不当然否定历史证据,但要分析工艺变化是否改变纯度、杂质、组成或生物活性。若新工艺实质改变物质基础,历史使用的对象可能不再能代表申报原料。实际以复配形式销售的,还要剥离其他成分对功能和安全结论的影响。
四、来源工艺分类仍按表1执行
安全使用历史不替代来源工艺研究。情形3还要选择化学合成、天然来源、生物技术或其他,并提交相应的来源安全背景、组成结构、工艺和风险物质资料。天然原材料经化学修饰、发酵或组织培养后,应按化学合成或生物技术管理,同时参照天然来源要求。
以单一化合物申报时主要成分一般达到90%(干基计)以上。必须以多成分形式存在,或需要添加溶剂、防腐剂、稳定剂时,应说明技术必要性、组成比例和添加量,并确认历史使用产品所用原料与这一申报形态一致。
五、基本信息与研制报告如何使用历史证据
信息表要如实勾选情形3以及来源工艺、组成类型、纳米或高生物活性等特征。原料名称和命名依据应对应实际物质,不能沿用历史商品名替代规范中文名称。
研发背景应把文献、专利、应用、管理现状与三年使用历史结合起来:说明历史产品在哪些国家或地区、以何种功能和浓度上市,如何收集销售和安全信息,历史证据如何支持拟申报使用范围。研发背景不是安全使用历史综述的简单复制,而应解释该原料的技术发展和本次注册研究过程。
化学组成、结构鉴定和理化性质仍按拟申报原料开展。历史证据只能证明“过去如何使用”,不能替代对“现在申报的物质是什么”的分析。功能依据也必须提交,因为情形3仍具有五类注册功能;研究应证明拟申报条件下的功能,并结合机理识别长期或系统性安全风险。
六、工艺、杂质和质量标准如何与历史规格对接
制备工艺简述应覆盖物料、关键步骤、分离纯化和风险控制参数。若历史原料由不同生产商或不同工艺生产,应建立工艺比较表,说明为何终产物组成、杂质和质量规格具有可比性。只提交当前工艺而不解释历史工艺,容易削弱情形分类依据。
风险物质分析应同时考虑历史使用期间已控制的指标和当前工艺新增的潜在风险。化学合成关注起始物、中间体和副产物;天然来源关注内源、农残、重金属和微生物;生物技术关注宿主、培养残留和内毒素等。历史上“未收到投诉”不能代替风险物质识别。
质量标准应以当前申报原料为对象,设置性状、理化、鉴别、定量和风险物质指标。关键自建方法要提交方法文本及适用性、可靠性资料,并提供3批检测报告。建议同时将当前三批数据与历史规格范围比较,证明历史安全结论可迁移到拟上市质量水平。
七、稳定性研究不因三年历史而取消
稳定性基础研究仍为必交,一般至少考察1批原料的高温、高湿和强光,必要时增加其他条件。历史产品的货架期只能作为辅助信息,不能代替对原料自身的稳定性研究。若历史原料的包装、浓度或溶剂体系与申报原料不同,更应单独评估。
基础研究显示稳定或风险可控时,加速及长期资料可以按规定留档。加速一般使用3批市售包装原料,长期一般使用3批上市包装原料并可在三年安全监测期内完成。由稳定性得出的贮存、包装和使用期限应写入技术要求。
八、情形3毒理项目与减免逻辑
| 项目 | 情形3要求 | 与情形1的主要差异 |
|---|---|---|
| 情形分类依据 | 必须提交 | 新增三年安全使用证据链 |
| 已有安全背景信息 | 视情况提交 | 拟减免急性毒性时需提供 |
| 急性经口或经皮毒性 | 视情况提交 | 满足明确背景毒性等级可减免 |
| 皮肤和眼刺激/腐蚀 | 必须提交 | 不因使用历史取消 |
| 皮肤变态反应 | 必须提交 | 不因使用历史取消 |
| 光毒性、光变态反应 | 视情况提交 | 无紫外吸收或实际风险时可论证 |
| 遗传毒性 | 必须提交 | 至少基因和染色体两个水平 |
| 亚慢性经口或经皮毒性 | 必须提交 | 仍属于一般项目范围 |
| 生殖发育、慢性/致癌 | 不列为一般项目 | 已有风险信号时仍可能增项 |
具有祛斑美白功能的情形3原料,如果不能提供不少于100名消费者长期、即1年及以上连续使用含该新原料化妆品的安全使用情况,还应提交人体长期试用试验。该100人资料应能够识别具体产品、浓度、频率、持续时间和安全观察结果,不能只用累计销量换算。
情形3仍受暴露驱动增项规则约束:经口摄入可能较大时提供亚慢性经口资料;存在吸入暴露时提供完整吸入毒性资料;纳米、高生物活性或已有健康危害信号时,应按实际风险补充研究,必要时回到接近情形1的安全研究强度。
九、安全评估不能把“使用三年”当作结论
安全评估应比较历史使用浓度、产品类型、使用部位、频率、人群和拟申报条件,判断历史暴露是否覆盖拟用暴露。历史产品只在低浓度淋洗类使用,通常不能直接支持更高浓度驻留类或喷雾用途。
原料和风险物质应分别评估,明确安全使用量、使用范围及注意事项。情形3证据中的不确定性,例如销售数据并非终端数据、部分年度安全监测记录缺失、工艺发生变化,应在评估中说明并通过限制条件或补充研究控制。
十、从情形分类到注册提交的执行清单
- 确认五类功能和注册路径,锁定拟申报使用条件;
- 对历史原料与申报原料开展来源、工艺、组成和规格一致性分析;
- 整理连续三年产品、销售、授权和不良反应证据;
- 完成表1规定的研制、工艺、质量、三批检测和稳定性研究;
- 按情形3设计第1至7项毒理组合及祛斑美白长期资料;
- 开展暴露比较和安全评估,确定安全使用量及限制;
- 统一信息表、报告、质量标准与技术要求后申请注册。
常见问题解答
情形3有三年使用历史为什么仍需申请注册?
因为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或祛斑美白功能,注册路径由功能决定。三年安全使用历史只影响部分试验资料,不改变风险程度较高原料的注册管理属性。
三年安全使用历史需要达到多少销售数量?
采用终端零售数据时,原则上3年累计不少于10000件、每年不少于3000件;采用出厂量或分销量等间接数据时,3年累计不少于100000件、每年不少于30000件。
历史产品中的原料名称相同就算一致吗?
不算。还应比较来源、生产工艺、组成、纯度、杂质和质量规格;植物提取物、发酵物和聚合物还需比较物种、菌种、主要成分或分子量分布等关键特征。
情形3可以免做亚慢性毒性试验吗?
亚慢性经口或经皮毒性仍属于情形3的一般必交项目。具体途径应匹配暴露;新原料经口摄入可能性较大时,应提供亚慢性经口毒性资料。
祛斑美白情形3如何替代人体长期试用?
应提供不少于100名消费者连续1年及以上使用含该新原料化妆品的安全情况,并证明产品、浓度和使用方式可比;无法提供时,应补充人体长期试用试验。
参考文献
[1]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 中检院官方页面。
[2]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使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等2项技术指南. 中检院官方页面。
[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门户. 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批办事指南. 国家药监局官方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