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官方公布的实施安排,自2026年9月11日起,1961年《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Apostille Convention)对越南生效,越南第293/2026/NĐ-CP号实施法令自同日起施行。[1][2]这项变化与化妆品有关,但它不是新的化妆品配方、标签或安全技术法规,而是改变进口化妆品申报材料中部分外国公文书的跨境认证链。对中国化妆品出口企业而言,最需要重新安排的是自由销售证明(CFS)和经公证形成公文书的授权书;产品公布表、配方、标签以及产品信息档案(PIF)相关资料不会因为公约生效而自动获得豁免;其中有些属于产品公布时提交的资料,有些属于上市主体建立并备查的技术资料。
一、为什么海牙认证会影响越南进口化妆品?
越南现行化妆品管理合并文本09/VBHN-BYT规定,进口化妆品上市前应取得产品公布表接收编号。申报材料通常包括产品公布表、制造商或产品所有人的授权书,以及在不属于豁免情形时提交的CFS。进口产品授权书须完成签名认证并按规定办理领事合法化;CFS原则上也须领事合法化,但国际条约、互惠安排或主管机关直接确认等法定例外除外。[3]
Apostille公约生效后,中越之间具有公约适用关系。越南驻上海总领事馆明确通知:自2026年9月11日起,中国主管机关签发并在越南使用的适用公文书,取得中国附加证明书后无须再办越南驻华使领馆领事认证;非越南语文件仍须提供符合越南法律要求的越南语公证或认证译本。[4]因此,改变的是“证明签字、身份和印章真实性”的认证方式,而不是越南药品管理局对化妆品申报资料内容的审查标准。
二、中国化妆品出口越南,哪些文件最可能受影响?
| 文件 | 通常属性 | 2026年9月11日后的判断 | 注意事项 |
|---|---|---|---|
| 化妆品自由销售证明(CFS) | 有权机关签发的行政证明,通常属于公文书 | 符合公约范围时,可在中国办理附加证明书,替代越南使领馆领事认证 | 仍须满足签发机关、有效期和最低内容要求 |
| 制造商或产品所有人授权书 | 企业私文书 | 通常先办理涉外公证,使公证文书成为公约所称公文书,再申请中国附加证明书 | 授权内容还须符合越南化妆品法规,不能只处理签字形式 |
| 企业登记证照、签字或印章证明 | 行政文书或公证文书 | 接收机关确实要求时,按文件属性办理附加证明书 | 不得为“保险”而给所有资料一律加签 |
| 产品公布表 | 越南化妆品行政申报表 | 按越南申报程序提交,不因Apostille公约而免办 | 通过越南国家单一窗口向药品管理局提交进口产品申报 |
| 配方、标签及PIF相关技术资料 | 申报资料或企业建立并备查的技术资料 | 原则上不因公约生效而统一办理Apostille | 应区分产品公布时提交与PIF留存备查要求,并继续满足东盟及越南化妆品规定 |
| 商业发票、装箱单及直接涉及海关业务的行政文件 | 贸易或海关材料 | 不能把Apostille当作通关凭证;公约明确排除直接处理商业或海关业务的行政文件 | 按越南海关、原产地和贸易规则办理 |
三、CFS不是全部产品一律提交,应先判断是否豁免
越南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公布的进口化妆品程序对CFS作了分层规定。部分CPTPP成员生产、流通或出口的产品,以及已经在其他东盟成员国取得产品公布接收编号的产品,可能适用CFS豁免或以其他法定文件替代;相关证明是否还需合法化,也存在条约、互惠、主管机关确认或官方英文网站核验等例外。[5]
中国目前不是CPTPP成员,因此中国生产并直接出口越南的普通情形,不能仅凭CPTPP条款主张免交CFS。中国化妆品出口销售证明可按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监管政务服务程序申请;例如广州市场监管部门明确指引企业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办理“出具化妆品出口销售证明”事项。[10]对不属于豁免范围的进口化妆品,CFS应由生产国或出口国有权机关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若CFS没有写明有效期,越南程序要求其签发时间通常应在申报日前24个月内。CFS还应满足越南《对外贸易管理法》和第69/2018/NĐ-CP号法令规定的最低信息要求。[3][5]
附加证明书不能补救CFS本身的内容缺陷。例如签发机关无权、产品名称与申报表不一致、制造商信息不一致或CFS已经超过适用期限,即使附有Apostille,也不代表越南药品管理局必须接受产品申报。Apostille只证明签名、签署人身份以及印章或印记的真实性,不证明文件内容真实,也不是产品安全或功效背书。[6]
四、授权书为什么通常要先公证再办Apostille?
制造商或产品所有人签发给越南市场责任主体的授权书,本身通常属于企业私文书,不能直接被中国外交部当作外国公文书加贴附加证明书。通常做法是先由有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证明签署行为、签名或印章等事项,形成公证文书,再向中国外交部或其授权地方外事办公室申请附加证明书。中国外交部的办证指南也明确,申请人应先取得符合要求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能够直接办理的文书除外。[7]
具体公证事项、签署方式和材料清单可能因企业所在地、公证机构及文件用途不同而变化,不能把某家公证处要求的营业执照、章程或法定代表人到场方式写成全国唯一标准。办理前应把越南使用目的、授权书版本、签署人身份和接收机关要求一次性告知公证机构及外办,避免完成加签后才发现授权范围、产品清单或主体名称不符合越南申报要求。
授权书应逐项核对哪些内容?
09/VBHN-BYT第6条并不是只要求“有一份授权书”,而是规定了可核验的必备内容:①制造商名称与地址;授权人为产品所有人时,还应同时写明产品所有人及制造商的名称、地址;②越南被授权组织或个人的名称与地址;③授权范围应包括在越南以其名义办理产品公布并分销化妆品;④授权品牌或产品名称;⑤授权期限;⑥制造商或产品所有人承诺向越南市场责任主体提供完整PIF;⑦授权方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签名。授权书可使用越南语、英语或越英双语。[3]
实操中应把上述七项与产品公布表逐字核对。企业英文名称中的“Co., Ltd.”、地址中的楼层或行政区、品牌与单品名称、制造商和产品所有人角色,只要在CFS、LOA和公布表之间不一致,就可能触发补正。若一份LOA覆盖多个品牌或多个产品,应使用清晰附件列明产品,并保证附件与主文形成不可分割的签署文件;公证前还要确认附件是否需要骑缝、签字或盖章。
授权书办理链可以拆成四步
- 内容预审:先由越南市场责任主体确认授权范围、产品清单、期限和语言,不要签完后再翻译。
- 涉外公证:由承办公证机构根据企业主体和签署方式,证明签署、签名、印章或其他适当事项。
- 附加证明书:将符合要求的公证文书交中国外交部或授权地方外办办理Apostille。
- 越南使用:准备适用的越南语公证或认证译本,并与原公证文书、Apostille及产品清单保持完整对应。
五、法令293的关键条款怎样落到化妆品文件?
| 依据 | 解决的问题 | 化妆品实操含义 |
|---|---|---|
| 公约第1条 | 界定外国公文书及排除事项 | 政府CFS、公证文书可能适用;企业技术资料不会仅因加盖公司章就自动成为公文书 |
| 法令293第5条 | 确认公约适用关系及异议情形 | 先判断文件出具国与越南之间是否存在公约适用关系,不能只看该国是否加入公约 |
| 法令293第26条 | 规定越南接收外国Apostille时的拒收情形 | 出具国、签发机关、Apostille格式或真实性存在问题时,接收机关可以拒收 |
| 法令293第27条 | 处理外国公文书的越南语翻译 | Apostille不免除适用公文书在越南使用时的译文及译文认证要求 |
| 法令293第36条 | 处理旧领事认证件和提前签发的Apostille | 旧件不因制度切换当然失效;提前签发的中国Apostille可自生效日起使用 |
| 法令293第37条 | 规定越南驻外机构停止办理的范围 | 自生效日起,对适用关系国家且属于公约免认证范围的公文书,不再重复办理越南领事合法化 |
这组条款必须与化妆品09/VBHN-BYT配合阅读:法令293回答“外国文件的签字和印章怎样被越南承认”,化妆品规定回答“CFS、LOA应有什么内容以及产品怎样完成公布”。前者不能替代后者。[2][3]
六、2026年9月11日前后的文件怎样衔接?
已经办妥领事认证的旧件继续有效。越南官方通知明确,在2026年9月11日前通过领事途径完成合法化的文件,在越南继续有效,无须仅因新制度实施而重新办理Apostille。是否还能用于具体化妆品申报,仍要结合CFS、授权书自身有效期及产品信息是否变化判断。[4]
提前签发的中国Apostille可在生效后使用。越南官方同时说明,外国主管机关在2026年9月11日前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也可自公约对越南生效后被接收使用。企业可以提前完成公证和中国附加证明书,但在9月11日前向仍执行旧规则的窗口提交仅有Apostille、没有越南领事认证的文件,存在不被接收的风险。[4]
越南语翻译要求没有取消。拟在越南使用的中国公文书取得Apostille后,若并非以越南语作成,仍应按照越南官方通知准备经公证或认证的越南语译本。该要求针对适用的公文书及其使用环节,不应扩大解释为整套化妆品技术资料都必须逐份办理公证翻译。附加证明书替代的是领事认证环节,不等于免除适用的翻译要求。
七、企业应怎样调整越南化妆品项目?
CFS送公证或加签前的八项核查
| 核查项 | 需要确认的内容 | 常见风险 |
|---|---|---|
| 是否需要CFS | 先判断CPTPP、东盟已公布产品或其他法定豁免 | 不分析豁免便重复办理,或错误主张免交 |
| 签发机关 | 是否为生产国或出口国依法有权签发的机关 | 商会或第三方文件不能当然替代主管机关CFS |
| 有效期 | 有明示期限的按期限;无期限时核对24个月要求 | 递交时已经过期或临近到期 |
| 产品名称 | 与LOA、产品公布表、标签及产品清单保持一致 | 翻译名、规格或系列名不一致 |
| 制造商 | 名称、生产地址和角色与其他材料一致 | 把产品所有人、委托方与实际制造商混为一谈 |
| 自由销售信息 | 满足越南要求的最低信息,能够说明产品可自由销售 | Apostille真实,但CFS内容仍不合格 |
| 原件与附件 | 确认产品附件、页码和印章是否构成完整文件 | 只给首页加签,附件无法证明对应关系 |
| 认证与译文 | 确认前置证明、Apostille及越南语译文的装订和对应关系 | 拆页、错配或译文主体名称不一致 |
中国不同地区“化妆品出口销售证明”的受理名称和具体材料可能不同。企业应先查询生产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的办事指南;广州市场监管部门的公开答复即明确指向广东政务服务网“出具化妆品出口销售证明”事项。[10]取得CFS后,再向公证机构或外办确认该类原件能否直接办理Apostille、是否需要先形成涉外公证文书,不能凭其他地区经验推定本地窗口做法。
建议倒排的项目流程
企业可以从越南计划递交日反向安排:先锁定越南市场责任主体和最终产品清单,再同步预审CFS与LOA;确认文本后完成签署、公证和Apostille;随后完成适用译文,最后把公布表、CFS、LOA及其他申报资料进行一致性复核。Apostille办理时间只是其中一段,真正容易造成延期的往往是产品清单反复变化、授权方角色不清和多份文件名称不一致。
- 先做文件属性分类。把资料分为政府签发公文书、经公证形成的公文书、企业技术资料和商业海关材料,不要整套卷宗统一送加签。
- 核对CFS适用性。确认产品是否属于CFS豁免、签发机关是否有权、有效期及产品和制造商信息是否与公布表一致。
- 预审授权书内容。在公证前确认授权人、越南被授权主体、授权事项、产品范围、期限以及签署方式,避免在公证和Apostille完成后重签。
- 向属地窗口确认收件口径。中国外交部及授权地方外办可以签发附加证明书,地方外办受理范围和可直接办理的文件类型应以最新官方清单及窗口答复为准。中国外交部公布的通常时限为平件受理后第4个工作日、急件第2个工作日;商事类平件官费100元/份,急件另加50元。[7]
- 保留核验信息。中国附加证明书可通过外交部领事服务网核验系统查验真伪;提交时保留认证号、贴纸号、签发日期和原始文件对应关系。[8]
八、不能从医疗器械文章直接照搬哪些结论?
医疗器械FSC、CE证书、ISO 13485和CSDT属于医疗器械准入体系,并不是越南化妆品公布材料。化妆品适用的是东盟化妆品管理框架及越南09/VBHN-BYT等规定,核心境外文件主要是CFS和授权书。参考医疗器械文章可以帮助理解公文书、私文书、出具国和反对国机制,但不能把医疗器械的九类卷宗清单直接换成化妆品名称。本文已根据越南化妆品官方程序重新建立文件矩阵;行业文章仅作为线索来源,法律结论以官方材料为准。[9]
九、哪些问题最容易导致补正或重新办证?
- 把Apostille当成内容批准:CFS签发机关、有效期或产品清单不合格时,附加证明书不能补救。
- 授权链角色写错:产品所有人签发LOA,却没有同时写明所有人和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及角色。
- 授权范围不足:只写“销售”或“代理”,没有覆盖以越南主体名义办理产品公布及分销。
- PIF承诺缺失:LOA未包含向越南市场责任主体提供完整PIF的承诺。
- 附件没有形成完整认证链:Apostille所对应的公证书未明确覆盖后附产品清单。
- 名称和地址跨文件不一致:CFS、LOA、公布表、标签中的英文名称、标点、地址层级或制造商角色不统一。
- 混淆翻译与认证:只翻译原文件而遗漏Apostille页,或者译文虽完成但未按越南规则公证或认证。
- 误把海关单证纳入:为发票、装箱单等材料办理不必要的Apostille,却没有解决真正影响产品公布的CFS和LOA问题。
建议建立一张“文件—签发人—出具国—公证事项—Apostille编号—译文—产品清单版本”总表。每次产品增删、授权主体或地址变化时,从总表向下检查受影响文件,比在递交前临时逐份核对更可靠。
常见问题解答
越南海牙认证生效是不是化妆品新法规?
不是。它是外国公文书跨境认证制度的变化,不修改化妆品配方、禁限用成分、标签或安全要求,但会影响进口化妆品CFS及经公证授权书等材料的认证路径。
中国化妆品出口越南是否还需要CFS?
通常仍需先判断CFS豁免条件。中国不是CPTPP成员,中国生产并直接出口越南的普通情形不能据此免交CFS;不适用其他法定豁免时,应提交符合签发机关、有效期和内容要求的CFS。中国化妆品出口销售证明应按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监管政务服务程序申请,具体名称、受理层级和材料以属地办事指南为准。
企业授权书可以直接办理附加证明书吗?
通常不能直接办理。企业授权书属于私文书,一般要先由涉外公证机构办理签署、签名或印章等公证,形成公证文书后,再向中国外交部或授权地方外办申请附加证明书。
取得Apostille的公文书还需要越南语翻译吗?
需要。越南官方明确,非越南语公文书即使附有有效Apostille,仍须提供按照越南法律公证或认证的越南语译本。该结论针对适用公文书,不代表整套配方、标签或PIF资料都必须逐份公证翻译;Apostille也不替代化妆品申报审查。
旧的越南领事认证文件是否必须重办?
不必仅因制度切换而重办。2026年9月11日前已经完成领事合法化的文件继续有效,但仍须检查CFS或授权书本身的有效期、主体、产品清单和申报用途是否仍然符合要求。
参考资料
[1]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Viet Nam accedes to the 1961 Apostille Convention。
[2] 越南政府公报:第293/2026/NĐ-CP号法令。
[3] 越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09/VBHN-BYT化妆品管理合并文本。
[4] 越南驻上海总领事馆:自2026年9月11日起以Apostille替代领事认证的通知。
[5] 越南国家公共服务门户:进口化妆品产品公布程序及材料。
[6]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61年Apostille公约全文。
[7] 中国外交部领事服务网:附加证明书申办指南。
[8] 中国外交部领事服务网:附加证明书真伪核验说明。
[9] 医药出海通:越南Apostille与中国医疗器械FSC、LOA切换指南,仅作行业比较参考。
[10]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出口销售证明(CFS)办理的官方答复,指引企业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办理“出具化妆品出口销售证明”事项;其他地区应查询属地药品监管部门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