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明确规定,PIF 应由 Responsible Person 保存,保存期为**最后一批该化妆品投放市场之日起10年**。RP还必须在标签所示地址,使成员国主管机关能够以电子或其他形式 readily accessible 地获取 PIF;文件语言应能被保存地成员国主管机关容易理解。这里的重点不只…
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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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PIF 的法定内容来自 Regulation 1223/2009 Article 11,法规列出的核心是**五类信息**:①能清楚对应产品的描述;②Article 10 所要求的 CPSR;③制造方法描述及符合 Article 8 GMP 的声明;④在产品性质/功效需要时的宣称效果证明;⑤与产品或成分开发/安全评…
Article 13 的 CPNP 通知需提交能够识别产品和支持毒物中心/监管使用的信息,例如产品类别与名称、RP 信息、原产国(进口品)、首次投放成员国、联系人、是否含 CMR 物质/纳米材料等相关信息,以及框架配方和原始标签/包装图像等适用内容。彩妆色号可在 CPNP 规则允许的产品组/色号逻辑下管理,但必须保证变…
CPNP 的准确法律性质是 **notification(通知)**。Regulation 1223/2009 Article 13 要求 RP 在产品投放欧盟市场前通过 CPNP 提交规定信息;欧委会也明确 CPNP 是为实施该法规建立的免费在线通知系统。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逐产品技术审评注册,也不是认证。提交完成后不…
中国品牌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委托独立第三方 RP,但 **RP 必须是设立在欧盟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若产品由欧盟制造商以其名义上市,制造商可成为 RP;对进口产品,原则上进口商可能成为其所进口产品的 RP,除非按照法规通过书面授权指定另一欧盟境内主体并由其接受;分销商在以自己名称/商标上市或特定修改产品时也可能承…
欧盟 RP 是 Regulation 1223/2009 下真正承担产品合规责任的法律角色,不是单纯‘备案代理’。RP需确保安全评估/CPSR、PIF、GMP符合性、CPNP、Article 19 标签、产品宣称、成分限制以及上市后纠正措施等符合要求;发现不合规时还要采取使产品合规、撤回或召回,并与主管机关合作。
中…
中国化妆品进入欧盟,在上架前通常要完成:确定产品符合 EU cosmetic 定义;指定欧盟境内 Responsible Person;按 Annex II–VI 等审核配方;依据 Article 10/Annex I 完成安全评估和 CPSR;建立并由 RP 保存 PIF;确保制造符合 GMP;完成 Article …
MoCRA Product Listing 不是一次提交后永久不动。若配方变化、制造/加工设施变化或 Responsible Person/标签主体发生变化,应先判断是否属于 listing 中需要更新的信息,并按 FDA 的年度更新及适用变更规则维护记录。配方变化尤其要同时检查 ingredient list、安全证…
召回 SOP 应在问题发生前就明确权限和触发条件。美国 MoCRA 赋予 FDA 在特定严重风险和企业不自愿采取行动时推动强制召回的权力,因此品牌/RP应建立:投诉与信号升级、Health Hazard Evaluation、受影响批次与渠道追溯、Stop-Sale、库存隔离、FDA沟通、客户/零售商通知、公开沟通、回…
同时是 Drug 和 Cosmetic 的产品必须同时满足两套适用标签义务,不能二选一。通常 OTC drug 信息要按 21 CFR 201.66 组织为 **Drug Facts**,包括 Active ingredient、Purpose、Uses、Warnings、Directions、Other inform…
两者服务于完全不同的法律对象。**Responsible Person(RP)**是产品层面的法定责任主体,通常是标签上列名的 manufacturer、packer 或 distributor,负责 Product Listing、安全证明、严重不良事件等 MoCRA 义务。**U.S. Agent**则与外国制造/…
Responsible Person 不是‘美国代理公司’的同义词,而是 FD&C Act 对**标签上出现名称的 manufacturer、packer 或 distributor**的法定定义。FDA 的注册列名指导明确指出,境外公司也可以成为 Responsible Person,只要其符合该定义,因此中国品牌并…
MoCRA之后,中国企业进入美国不能再把‘FDA不预批普通化妆品’理解为没有前置合规动作。通常要确认产品确属 cosmetic 而非 drug;由适用的制造/加工设施完成 Facility Registration 并按要求续期;由 Responsible Person 对每个在美销售产品完成 Product List…
选择海外 RP、进口商或注册代理,重点不是报价和“办过多少证”,而是其是否具备持续承担上市后责任的能力。尽调至少看:当地合法资质和保险、法规团队人员、申报系统账号控制、PIF保存环境、严重不良事件处理、召回经验、监管检查记录、数据安全、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以及合作终止时能否完整交接。对持证主体还应核查其经营状态和财务稳定…
OEM、品牌方和当地责任主体承担的是不同层级责任,不能用一句“工厂负责质量、品牌负责销售”概括。OEM应保证按确认配方和 GMP/质量协议生产,维护批记录、检验、原料与偏差资料;品牌方决定配方、宣称、目标市场并管理法规资产与变更;当地 RP/进口商/Holder 则承担本地通知、PIF可获取、标签、上市后不良事件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