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GB规则仍大量继承欧盟1223/2009框架,但标签不能简单复制EU版。GB要求可读的英文强制信息,进口产品标原产国,并按GB制度处理Responsible Person信息;Ingredient List仍沿用共同成分名称体系,纳米材料后加(nano)。
2026年仍存在部分脱欧过渡安排,例如特定RP地址过渡期…
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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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包装尺寸或形状使某些信息实际无法直接印在容器/外包装上时,Article 19允许把特定注意事项和Ingredient List等信息放在附带或固定的leaflet、label、tape、tag或card上,并在包装上使用规定的“手册/说明”符号指引消费者。它不是基于企业觉得版面难看,而是基于客观的空间或形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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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简单认为一张英文标签可以合法覆盖全部EU27。Article 19(5)把若干消费者信息的语言要求交由产品销售所在成员国决定,尤其是净含量相关表述、耐久/PAO相关文字、使用注意事项和产品功能等字段;不同国家对本国语言要求存在差异。Ingredient List使用法规规定的共同成分名称,处理逻辑又不同于普通营销文…
欧盟Ingredient List中,加入时浓度高于1%的成分原则上按重量递减排列;1%及以下的成分可在高于1%的成分之后以任意顺序排列。香精/芳香组合物可按法规允许的通用名称表示,但达到阈值的香料过敏原仍需单独列名;着色剂可在其他成分后以任意顺序列出。
对同系列多色号的装饰性化妆品,可以在满足条件时用“may co…
最低耐久期不超过30个月的产品,应标示minimum durability date(常见为沙漏符号或“best used before…”);最低耐久期超过30个月的,一般不再强制标最低耐久日期,而是标示开封后可安全使用的Period After Opening,如12M、24M。二者反映的是不同稳定性阶段,不能任意…
Article 19明确要求进口到欧盟的化妆品标示country of origin。中国实际完成制造、达到原产地规则的产品,通常应以清晰、不误导的方式标示“Made in China”或等效原产国表述;原产地不能用欧盟RP地址、品牌注册地或经销商所在地替代。
企业还要确保原产国与海关文件、CFS/制造资料和PIF中…
欧盟并不是所有信息都必须在瓶身和外盒完整重复。Article 19原则上要求RP信息、净含量、耐久/PAO、注意事项、批号、产品功能等按规定出现在容器和包装上;Ingredient List则可以只列在外包装上。对于尺寸或形状确实无法承载的信息,法规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借助leaflet、label、tag或card,并用…
Article 19要求的核心标签信息包括:Responsible Person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原产国;净含量;最低耐久日期或适用时的PAO;使用注意事项;批号或识别信息;产品功能(若不能从外观明显判断);以及Ingredient List。纳米材料、特定限用成分和某些产品类型还可能触发额外警示。
审核时要同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