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的使用期限,可以企业自己定吗,如果供应商可以保证或者出具相关证明的条件下,可以按到达企业仓库开始计算使用期限吗?
不可以。原料的使用期限首先是原料供应企业根据它的生产工艺规程来制定,不能说原料到了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来制定,这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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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原料的使用期限首先是原料供应企业根据它的生产工艺规程来制定,不能说原料到了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来制定,这是不可以的。...
这个不一定,没有强求半成品检验必须要做微生物检验。就像净化车间,没有强求企业都要做净化间,只是对眼部护肤产品、儿童产品有要求,但现在很多企业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就设置了净化车间,既然企业设置了净化车间,对整个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人员控制都做得很规范,那么半成品可以不做微生物检验。...
肯定是一样要求的。进口产品的内包材需要有中文标签,使用期限肯定是需要的,这个应该是一致要求,这方面可以看一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应该有更准确的规定。...
目前产品放行是这么定的: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放行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并且相关生产与质量活动记录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放行,所以一定要对批记录的审核要留下痕迹。...
现在明确规定不可以。...
为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确保质量安全负责人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按照“一证一人”的原则,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化妆品生产许可,不得由同一个自然人担任上述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不同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得由同一个自然人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执行同一质量管理体系,受托生产企业接受该注册人、备案人的委托生产化妆品时,该注册人、备案人...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质量安全负责人按照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协助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根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需要,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书面同意,质量安全负责人可以授权他人代为履行其职责。被授权人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履职能力。质量安全负责人授权的时间、授权的人员、授权的事项等应...
《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化妆品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生产工序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内完成。该条款立法原意是禁止化妆品在完成产品标签标注前出厂,导致产品无法追溯。该条款中“化妆品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是指在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的包装材料上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值得注意的是,进口化妆品在其原包装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已经完成并可追溯的前提下,加贴中文标签的行为可以不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化...
《条例》规定的“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的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应当包括从事化妆品生产、检验和仓库相关操作人员等。此类从业人员入职前和在岗期间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项目齐全并有明确结论的体检报告后方能上岗。 依据《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范围。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出台有关规定之前,目前执行原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有...
依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商场、超市等化妆品经营者不强制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产品可追溯。如化妆品经营者的销售对象为其他化妆品经营者,鼓励其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