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律法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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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染发产品,产品执行的标准中染发剂理化指标的控制范围应如何正确填报

常见问题解答

应根据染发剂的配方申报量进行填报。对于两剂或两剂以上混合使用的染发产品有两种填报方式:一是按照Ⅰ剂或染剂中各染发剂的浓度填报染发剂指标的控制范围;二是按照混合使用时各染发剂的浓度填报染发剂指标的控制范围,并注明混合比例。...

对于配方中含有推进剂的防晒喷雾产品,产品执行的标准中防晒剂理化指标的控制范围应如何正确填报

常见问题解答

有两种填报方式:含推进剂方式或不含推进剂方式,但需在防晒剂指标的控制范围后注明是否含推进剂。 如防晒喷雾产品推进剂罐装量为“推进剂总质量 : 配方原料总质量 =60:40”,防晒剂“水杨酸乙基己酯”的配方申报量为4.5%(不含推进剂),其控制范围可以设置为3.6%-5.0%(不含推进剂),或1.44%-2.0%(含推进剂)。...

产品执行的标准“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中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应如何正确填报

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五)3规定,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应当正确填写检验方法的具体名称,并注明合理的检验频次;采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外的检验方法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还应当将该方法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载具体检验方法开展验证,验证结果应符合要求,完整的检验方法和方法验证资料留档备查。...

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对已上市销售证明有何要求?

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进口产品应当提供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国或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机构出具的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境内注册人、备案人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和产品配方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除外。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应当至少载明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的名称、产品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以及文件出具日期,并由机构签章确认。 1.组合包装产品...

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生产过程涉及分段生产的,在标签上应如何标识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人、备案人同时委托多个生产企业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可以同时标注各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并通过代码或者其他方式指明产品的具体生产企业。...

普通化妆品备案时产品的命名依据应如何填写?

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应当指明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并分别说明其具体含义。进口产品应当对外文名称和中文名称分别进行说明,并说明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的对应关系(专为中国市场设计无外文名称的除外)。...

化妆品标签上产品的使用期限应如何标注?

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产品使用期限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并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应当使用汉字或者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份、二位数月份和二位数日期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 (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使用期限时,除可以选择上述方式标注外,还可以采用标注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

委托生产留样地可以跨省或跨市设置吗?

生产经营

在政策问答(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中就提到了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留样,也可以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其他经营场所留样。在政策问答中明确了所在地通常认为不超出同一地级市或者同一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所以根据要求来讲跨省和跨地级市这里是不建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