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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cines (Cosmetic Products) Regulations, 2007

Medicines (Cosmetic Products) Regulations, 2007
文莱 亚太 东盟(ASEAN) 现行有效(2024修订版)
内容摘要
关键词
摘要

将东盟化妆品指令要求纳入文莱国内法。进口商或制造商在文莱供应化妆品前须向主管机关通知,并通常按年度续报;产品必须在正常或可合理预见使用条件下安全,符合成分禁限用和准用附件、标签、生产和产品信息资料要求。主管机关可要求资料、文件和样品,并在产品可能危害健康时暂停或取消通知。法规不适用于仅为转口而进口或仅为出口而制造的产品。当前官方整合版本为2024修订版。

基本信息
辖区(中文) 文莱
Jurisdiction (EN) Brunei Darussalam
辖区类型 国家
宏观区域 亚太
监管市场 东盟(ASEAN)
一级分类 实施法规
二级分类 附属法规
主题范围 综合监管
英文名称性质 官方英文名
法令号 / 标准号 S 80/2007
原文语言 英语
日期与状态
发布日期 2007-12-31
实施日期 2008-01-01
法规状态 现行有效(2024修订版)
最近核验日期 2026-08-13
日期口径及实施说明

法规刊于2007-12-31政府公报,明确自2008-01-01实施;官方整合文本标注Revised Edition 2024。

发布与监管机构
发布部门 (EN)

Minister of Health with the approval of His Majesty the Sultan and Yang Di-Pertuan

发布部门 (中文)

文莱卫生部长经苏丹批准

主管机构 (EN)

Medicines Authority / Department of Pharmaceutical Services

主管机构 (中文)

药品主管机关/药剂服务局

官方来源
官方来源类型 总检察署官方法规页面及附件
官方来源域名 agc.gov.bn
官方原文页面 查看
官方附件链接 下载
法规关系

Made under the Medicines Order, 2007 and implements ASEAN cosmetic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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