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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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找到 188 条问答,当前第 1/13 页
不能把“跨境电商”当成统一法规豁免。平台和物流模式可能影响谁是进口商、是否需要商业进口许可以及货物如何清关,但产品一旦面向当地消费者商业供应,产品分类、标签、成分、广告和本地责任主体要求仍可能适用。 不同国家差异很大:巴西对需要注册的防晒、驱蚊等高风险产品有明确ANVISA路径;墨西哥还有NOM标签、经营通知、进口手…
因为这三类变化触及的是不同法规资产。更换香精可能改变禁限用成分、过敏原、标签和安全资料;更换OEM可能影响制造商/GMP和产品通知信息;更换当地Holder则直接关系到谁拥有注册/NSO、谁接受监管检查以及旧库存标签是否仍有效。 CAN有Decision 833及Resolution 2108规定的NSO变更和认可机…
当然不是。CAN的NSO协调只覆盖安第斯共同体成员国,并通过Decision 833及其规则建立认可和变更机制。它的价值在于减少CAN内部重复监管,而不是扩展到巴西、墨西哥、智利或整个拉美。 即使在CAN内部,企业也要正确处理holder、制造商、进口商、标签和认可程序;如果产品发生配方、品牌或生产主体变化,还要按D…
拉美并不是“西班牙语一个版本 + 巴西翻成葡萄牙语”这么简单。巴西使用葡萄牙语并通过ANVISA及MERCOSUR国内实施规则管理标签;墨西哥有NOM-141-SSA1/SCFI-2012;CAN国家虽有Decision 833的协调,但各国责任主体、NSO信息和部分本地要求仍需要核对。 即使都是西班牙语,同一个术语…
2026年7月,COFEPRIS更新了化妆品广告Aviso的数字化流程。通过“DIGIPRIS: Autogestivos”,企业在按品牌提交Cosmetic Products Advertising Notice时,可以在一个Aviso中选择两个或更多传播媒介,从而减少同一品牌因为不同媒体重复提交的行政负担。 但流…
墨西哥的进口监管不能用一句“化妆品都不需要进口许可”概括。COFEPRIS当前进口事务页面把化妆品与食品、补充剂等列入Products and Services类别,并列出**COFEPRIS-01-002**系列预先卫生进口许可、**COFEPRIS-01-006**卫生进口通知等不同程序。具体使用哪一条取决于货物类…
墨西哥普通化妆品的监管重点并不只在某一张“产品注册证”,经营主体本身也有卫生监管义务。COFEPRIS当前把产品与服务类企业的**Aviso de Funcionamiento(经营通知)**列为可通过DIGIPRiS等渠道办理的重要事项,适用于相关产品经营活动的建立、修改或注销。 因此,中国品牌选择进口商或经销商时…
品牌方应独立核查,而不是只保存经销商发来的截图。ANVISA提供不同查询入口:需要强制注册的产品可在registered cosmetics数据库中查询;免注册/通知产品则通过regularized/exempt-from-registration查询入口核查。官方页面也提示可使用产品名、process number、…
巴西目前不能再只用旧资料里的“Grau 1/Grau 2=通知/注册”简单对应。ANVISA依据**RDC 907/2024**明确列出必须办理注册的较高风险产品,包括防晒、儿童防晒、晒黑产品、驱蚊产品及儿童驱蚊、手部抗菌凝胶,以及部分头发拉直/烫卷等产品;不在强制注册清单内的大量普通化妆品则按免注册/通知方式regu…
加拿大 CA CNF 通知时点 阅读 1
加拿大的Cosmetic Notification并不是典型的“上市前审批”。《Cosmetic Regulations》第30条要求制造商和进口商在化妆品**首次在加拿大销售后的10天内**向Health Canada提交通知。因此,企业不应把CNF理解为必须等政府批准后才能首销的注册证,也不能把“10天”理解成可以…
韩国Responsible Cosmetic Distributor(责任销售业者)是市场责任主体,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进口/流通、标签、上市后管理等持续义务,而不是只负责报关。 其需要建立相应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并能取得境外制造商的技术资料。 **实务上:**品牌选择合作方时应评估其法规与PMS能力,并明确不良事…
GQP用于製造販売业者的质量管理,GVP用于上市后安全管理。两者使日本责任主体能够持续控制外包生产、质量偏差、不良信息和必要安全措施。 中国OEM要向日本製造販売業者提供批记录/检验、变更、偏差、投诉和调查所需资料,并按质量协议及时通报。 **实务上:**ISO 22716可以支持工厂质量基础,但不能代替日本製造販…
**结论:**日本配方不能只按国际INCI清单审核。应核查日本化妆品基准及相关正面/负面清单,对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焦油色素等有特定限制的类别逐项确认。 还要关注成分名称、杂质和用途,因为同一商品原料可能包含多个需要分别判断的组分。 对中国企业而言,中国IECIC或欧盟CosIng可作资料来源,但不能替代日本合法…
先看结论:日本祛痘产品要区分普通化妆品的清洁、保持皮肤清洁等表达与药用化妆品/医药部外品可主张的特定痘痘预防等效能。 如果使用获准有效成分并按医药部外品路径上市,可在批准范围内使用相应效能;普通化妆品不能借原料研究直接复制。 对中国企业而言,“治疗痤疮”还可能进一步触及药品边界,因此广告用词必须与产品身份一致。 …
**结论:**“使头发有弹性、减少因护理不当造成的断发”可与“促进育发、预防脱发、改善脱发症状”区分。后者在日本通常与育毛类医药部外品或更高监管类别相关。 产品定性要看有效成分、用途和宣称整体,不是把“生发”改成“防脱”就一定回到普通化妆品。 **实务上:**头皮精华出口前应先由日本製造販売業者确认目标分类和可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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