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中分类编码项下功效宣称类别如何选择?
依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第五条“化妆品应当根据功效宣称分类目录所列的功效类别进行选择”,即普通化妆品应在功效宣称分类目录所列的除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以及新功效以外的功效类别中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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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第五条“化妆品应当根据功效宣称分类目录所列的功效类别进行选择”,即普通化妆品应在功效宣称分类目录所列的除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以及新功效以外的功效类别中进行选择。...
按照《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婴幼儿、儿童、普通人群所使用的普通化妆品对应的功效类别如下表所示: 序号 使用人群 功效类别 1 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 清洁、保湿、护发、舒缓、爽身 2 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 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修护、舒缓、爽身 3 普通人群 祛痘、滋养、修护、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除臭...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二)“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者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即产品中文名称通用名中含有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等词汇时,属于原料功效宣称的情形之一,应当在产品标签项下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示例:某产品的产品中文名称为...
按照《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宣称“有助于减少或减缓粉刺(含黑头或白头)的发生;有助于粉刺发生后皮肤的恢复”均属于“祛痘”功效。 示例:某品牌洗面奶的产品标签中宣称该产品在清洁肌肤的同时还可以“减少黑头的发生”,因此该品牌洗面奶在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项下应当同时勾选“祛痘”和“清洁”两种功效类别。 小提示:在填写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项下的功效宣称时,需要结合产品名称、产品标签中功效宣称的相关内容进...
目前市场上的香皂主要以动植物油脂经皂化(脂肪酸和碱中和)反应生成的脂肪酸钠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表面活性剂、功能性添加剂等,经碾制、冷却成型工艺生产而成。 可用于制造皂类的脂肪酸钠盐有月桂酸钠、硬脂酸钠、肉豆蔻酸钠、油酸钠等等。...
从香皂的使用方式(涂擦)、施用部位(人体表面)和主要用途(清洁)来看,香皂符合化妆品定义。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香皂不适用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条例。即仅具有清洁等普通功效的香皂按一般日化产品管理;宣称具有“美白、防晒”等特殊功效的香皂按照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
目前市面上用于人体的“液体香皂”“皂液”产品,虽然名称中含有“皂”,但不符合QB/T 2485-2008中关于香皂的定义,实际上与沐浴露、洗手液等产品相类似。因此,结合产品的工艺配方、使用方法、使用目的、使用部位等判定,其仍可能属于化妆品。...
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适用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并纳入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
除仅辅助涂擦的毛刷、气垫、烫发工具等外,必须配合仪器或工具使用的化妆品,其产品安全评估过程中应当评估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 原则上,配合使用的仪器或者工具不应具有化妆品功能,不应参与化妆品的再生产过程,不能改变化妆品与皮肤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机理。...
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学、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化妆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