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都会参考国际发展,但并不是欧盟法规的自动镜像。新西兰2026版Group Standard确实更新Schedules 4–8并与国际进展对齐,同时还形成了本国PFAS淘汰和Homosalate过渡期;澳大利亚AICIS则按industrial chemical introduction风险体系更新规则,…
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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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141-SSA1/SCFI-2012仍是墨西哥预包装化妆品卫生和商业标签的核心标准。实际审核不能只看是否有西班牙语成分表,还要逐项核对产品名称/用途、净含量、责任主体或进口相关信息、原产地、批次、必要警示和使用说明,以及适用品类的特殊要求。
防晒尤其要注意NOM-141后续修改所涉及的Appendix A要求…
加拿大已经进入香料过敏原标签新制度的实施阶段,而且有两个不同层级的时间点。自**2026年4月12日**起,新旧化妆品在超过阈值时都必须单独披露首批24种香料过敏原:leave-on产品阈值为0.001%,rinse-off产品为0.01%。
随后,从**2026年8月1日**起,新化妆品需要按扩展后的清单披露更多香…
新西兰对纳米材料的管理不仅是配方安全问题,还涉及可追溯记录和标签表达。EPA的化妆品指南明确提示,含纳米材料的产品应在成分名称后以括号方式标示“nano”;2026版Group Standard同时更新了纳米材料记录要求,因此企业不能只把欧盟的[nano]成分表直接复制过来而不核对新西兰定义和记录义务。
进口商应能说…
**结论:**韩国配方审核需按MFDS现行化妆品安全标准逐项核查禁用/限用成分,以及防腐剂、色素、UV filters等受专门管理类别。
中国、欧盟允许的原料不能直接推定韩国可同条件使用;功能性化妆品还要进一步核对有效成分和规格。
对中国企业而言,供应商复配物和香精应拆解到底层成分,避免漏掉受限物。
执行时还要查…
先看结论:韩国防晒属于功能性化妆品重点类别,SPF、PA宣称与允许的UV filters、最终配方测试和MFDS程序相互关联。
不能只拿欧盟SPF报告就默认满足韩国全部要求;应确认测试方法/资料接受、UV filter合法性及审查或报告路径。
对中国企业而言,MFDS在2026年仍有功能性化妆品审查规则优化动态,草…
小样、旅行装并非因为免费或体积小就完全免标签。日本仍需确保消费者能识别产品和製造販売责任主体,并按适用规定处理全成分、批号/追溯和使用期限等信息。
空间有限时可结合外包装、附签等适用方式,但具体省略/替代应由日本责任方按法规确认。
不要直接套用欧盟小包装规则。
对于一次性试用包,空间极小也不代表可以完全没有法定识…
**结论:**日本配方不能只按国际INCI清单审核。应核查日本化妆品基准及相关正面/负面清单,对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焦油色素等有特定限制的类别逐项确认。
还要关注成分名称、杂质和用途,因为同一商品原料可能包含多个需要分别判断的组分。
对中国企业而言,中国IECIC或欧盟CosIng可作资料来源,但不能替代日本合法…
**结论:**印尼防晒审核首先要按BPOM现行成分技术要求确认UV filters及最大浓度,再核对SPF/UVA测试、产品分类和标签/宣称。
SPF数字不是配方“理论计算”即可使用,防水、广谱等额外宣称也应有相应证据。
**实务上:**如果从欧盟防晒配方迁移到印尼,应重新核对PerBPOM 25/2025等现行附…
从EU RP切换到UK RP并不是把EU档案“转成英国”这么简单。对GB市场要确认UK RP委任、SCPN、GB PIF可获得性和标签UK地址;EU市场仍需保留其自己的EU RP和CPNP。
如果原包装只有EU RP,应规划GB标签更新和库存切换。
**实务上:**合同还应明确旧RP向新RP/品牌移交历史安全、不良…
**结论:**Northern Ireland与Great Britain必须分开管理。GB使用SCPN并要求英国RP;NI在Windsor Framework相关安排下继续适用欧盟化妆品规则,产品通知使用CPNP,RP可设在NI或EEA。
同一产品同时卖GB和NI时,通常意味着两套通知和责任主体/地址安排,标签也需…
欧盟Regulation (EU) 2023/1545在脱欧后不会自动成为Great Britain的直接适用法。GB企业必须查看英国是否通过本国修订采纳相同或不同的香料过敏原要求及时间表。
因此不能因为EU在2026-07-31进入关键过渡节点,就自动给GB旧库存套同一日期。
最稳妥做法是香精数据库同时支持EU完…
先看结论:英国与欧盟源自同一历史框架,但脱欧后法规修订不再自动同步,因此“今天相同”也不等于未来继续相同。
EU新增禁限用成分、香料过敏原或CMR omnibus后,GB需要按自己的立法程序决定是否采纳;GB也可能形成自己的过渡期。
对中国企业而言,企业应维护EU和GB两套法规版本号,对每次变化做差异比对,而不是继…
欧盟CPSR往往可以成为GB安全评估的重要基础,但不能只因为“以前在欧盟签过”就永久直接使用。要确认产品配方/使用条件未变化、报告满足GB适用法规内容,并重新核对Safety Assessor资格是否符合GB接受标准。
RP应能证明评估师具有相应药学、毒理、医学或类似资格。
若EU法规后续变化而GB未同步,安全报告…
EU与GB的PIF技术主体高度相近,因此大量原料、安全、制造和功效资料可以复用;但GB RP、法规引用、标签和市场通知信息必须本地化。
如果产品在EU和GB同时销售,最好维护一个技术Core PIF,再分别保留EU/GB法律封面、RP与通知附件,减少两套资料长期漂移。
复用的前提是配方和实际产品一致,并且安全评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