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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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找到 152 条问答,当前第 6/11 页
国际INCI名称不能当然直接作为日本消费者标签上的全成分表示名称。日本有自己的化妆品成分表示名称体系,很多名称与INCI相近,但也存在日文化名称、植物来源表达和盐/衍生物命名差异。 企业应让日本製造販売業者或专业人员按日本化粧品工業会等适用的成分表示名称资料逐一映射,并确认原料真实组成。对复配原料尤其不能只翻译商品名…
日本全成分表示通常按配合量从高到低列示;含量1%以下的成分可在1%以上成分之后以任意顺序表示,着色剂通常也可在其他成分之后按规则列示。这个“1%规则”是标签排序规则,不代表1%以下成分可以不披露。 同时,日本使用的是日本化妆品成分表示名称体系,而不是直接把英文INCI原样复制。香料、复配原料、色素和carry-ove…
中国可以在适当产品上标示开封后使用期限(PAO),但不能因为欧盟常见12M、24M就直接照搬。PAO应当有与产品配方、包装系统、开启后的微生物和理化稳定性相匹配的科学依据,并与中国标签规则以及产品已确定的使用期限共同理解。 例如广口罐、反复蘸取或开启后容易受污染的产品,与密闭泵、一次性安瓶的开启后风险并不相同;同样的…
不能把中国0.1%规则理解为“0.1%以下可不标”。现行标签规则允许把配方中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放在“其他微量成分”项下,这部分不要求按含量递减排序;其余需要标示的成分仍按加入量递减列示。 它与欧美常见1%规则的阈值和展示方式都不同。欧盟、美国通常是在1%以下允许改变排序,并不是设置中国式“其他微量成分…
ACD Ingredient List与欧盟体系有相近逻辑:高于1%的成分按加入时重量递减,1%及以下可在其后以任意顺序排列;香精/芳香组合物可使用规定通用名称,植物原料应使用可识别的规范植物名称;着色剂可按规则在其他成分后列示。多色号装饰性化妆品可在满足条件时用统一的可能色素列示方式。 但标签规则不能替代配方合法性…
GB化妆品宣称仍沿用与EU 655/2013相近的六项Common Criteria逻辑:合法合规、真实性、证据支持、诚实、公平和知情选择。除此之外,广告还受英国ASA/CAP Code以及现行消费者保护/不公平商业行为规则约束,网页、达人内容、Before/After等都可能被审查。 因此同一份EU claim d…
英国脱欧后的最大长期风险不是流程不同,而是**法规版本分叉**。同一原料可能在EU先禁用/限用,GB稍后跟进、采用不同过渡期,甚至形成不同技术结论。企业如果只维护一个“Europe compliance=Yes/No”字段,很容易把EU结论错误应用到GB。 建议建立双轨法规监控:分别跟踪EUR-Lex/欧委会和UK …
欧盟已经完成的CPSR和PIF通常具有很高复用价值,因为GB制度源自同一法规框架,但不能理解为“原文件原封不动即可”。UK RP应确保安全报告依据GB现行允许/限制成分仍然成立,PIF需以英文保存并在英国规定地址可供监管获取;产品名称、RP、通知和标签信息也需要本地化。 如果EU与GB成分规则已经出现差异,或原CPS…
英国GB规则仍大量继承欧盟1223/2009框架,但标签不能简单复制EU版。GB要求可读的英文强制信息,进口产品标原产国,并按GB制度处理Responsible Person信息;Ingredient List仍沿用共同成分名称体系,纳米材料后加(nano)。 2026年仍存在部分脱欧过渡安排,例如特定RP地址过渡期…
SCPN是英国GB市场向OPSS提交的化妆品通知服务,CPNP是欧盟的产品通知门户。两者都属于上市前通知而非产品批准,但主管机关、责任主体和数据环境不同,因此同一产品同时进入EU和GB时原则上需要分别通知。 可以复用配方、CPSR基础数据、产品照片和许多技术资料,但不能把一个平台的通知号当作另一个市场的凭证。GB通知…
两者职责框架相似,都负责安全、PIF、通知、标签、上市后事件等,但法定“establishment”不同:EU RP必须在欧盟境内设立,GB的RP必须满足英国制度下的设立要求。一个商业集团可以同时提供EU RP和UK RP服务,但必须确保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在两个法域分别具备合格身份。 中国品牌签约时应看具体legal…
欧盟 EU 色号 色号 阅读 1
欧盟彩妆多色号可以在同一产品体系下管理,但要区分“通知上的产品/色号关系”和“真实配方”。装饰性化妆品若以多个色号上市,Ingredient List可在符合规则时使用“+/-”或“may contain”列示可能存在的着色剂;1%规则和色素准用范围仍分别适用。 CPNP应准确反映产品类别、名称和配方信息,不能为了减…
Importer和Responsible Person不一定必须是同一个主体。对进口化妆品,进口商在法规结构下往往会成为RP,除非依法通过书面授权指定欧盟境内另一主体承担RP角色;经销商在以自己名称/商标销售或进行可能影响合规的修改时,也可能承担更重责任。 合同中应把进口操作、CPNP、PIF保管、SUE报告、监管检…
欧盟 EU 电商 跨境电商 阅读 1
仍然需要。只要产品面向欧盟消费者并被投放欧盟市场,销售渠道是Amazon EU、品牌独立站还是线下门店,并不会取消1223/2009下的RP、CPSR/PIF、CPNP、标签和安全责任。跨境直邮也不能把中国公司在技术上绕开EU Responsible Person。 电商还有一个常见风险:网页上的产品名称、功效、图片…
不是。Article 18的动物试验禁令限制为了满足欧盟化妆品法规而进行的相关动物试验及相应上市行为,但PIF并没有要求把历史动物数据“清空”。Article 11反而要求PIF包含制造商、代理或供应商在产品开发或安全评估中进行的动物试验资料信息,包括为满足第三国法规所进行的相关试验情况。 此外,某些老的毒理学基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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