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结论:Regulation (EU) 2023/1545扩大了需在成分表单独标示的香料过敏原范围。对新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2026年7月31日是关键过渡节点;符合旧规则、在该日期前已投放市场的产品可在后续过渡期内继续供应至2028年7月31日。
实际是否需要标示,仍要按leave-on/rinse-off阈值、香…
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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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Article 19要求的标签内容包括RP名称/地址、进口产品原产国、净含量、最短耐用日期或适用的PAO、特定预防措施、批号/识别标志、产品功能(若不明显)以及成分表等。
法规不仅规定“写什么”,还规定容器/包装位置、可读性、不可擦除性以及在空间受限时可采用leaflet/tag/card等方式的条件。…
欧盟CPSR的Safety Assessor需具备Article 10要求的高等教育资格,通常是药学、毒理学、医学或类似学科,或成员国认可的等同课程。资格形式不是简单“持有某个私人培训证书”。
评估师还要有能力理解配方暴露、毒理、杂质、局部耐受和特殊人群风险,并对Part B结论负责。中国学历是否可用,需判断其是否满…
CPSR Part A是Cosmetic Product Safety Information,重在汇集并分析安全相关事实;Part B是Cosmetic Product Safety Assessment,由合格评估师在Part A基础上作出安全结论和专业判断。
Part A通常涵盖配方、理化/稳定性、微生物、杂质…
Article 11规定的PIF不是一个法规强制的“12模块模板”,但法定内容必须完整并可追溯。
核心包括产品描述、CPSR、制造方法及GMP声明、所宣称功效的证明(在合理需要时)以及与产品/成分相关的动物试验数据说明等。实际企业可以为管理方便拆成更多模块。
**实务上:**PIF要保持更新,并让主管机关能在RP地…
**结论:**欧盟Responsible Person必须是设立在欧盟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法规规定的产品合规责任。中国境内公司本身不能作为未在欧盟设立的RP;可以通过欧盟进口商、欧盟关联公司或受书面委任的第三方RP安排。
RP不是“代提交CPNP”的技术代理。其责任覆盖安全、GMP、PIF、标签、市场监督配合、…
中国化妆品进入欧盟前,应完成产品化妆品属性确认、欧盟RP指定、GMP符合性、配方Annex审查、CPSR、安全档案/PIF、Article 19标签以及CPNP通知;含纳米材料等情形还可能有额外通报。
CPNP是上市前通知平台,不是欧盟委员会对产品逐个批准。真正承担合规责任的是Responsible Person,其…
Color Additives是美国化妆品配方审核中必须单独处理的一类,因为FDA对可用色素、允许用途、使用部位及是否需要批次认证有专门规定。
某色素在欧盟/中国合法或供应商称“cosmetic grade”,并不等于可用于美国眼周、唇部或外用化妆品。
每个CI/美国法定名称都应映射到FDA允许用途和certifi…
截至2026年,MoCRA要求FDA制定香料过敏原标签规则,但企业不应在最终规则尚未正式落地前自行宣称某一欧盟清单就是“美国法定过敏原清单”。
现在更合适的准备方式是建立香精完整组成和供应商数据接口,能够按CAS/INCI快速计算终产品暴露,并预留Artwork字段。
一旦FDA公布最终规则,应以美国最终名单、阈值…
先看结论:2026年Bemotrizinol已通过FDA最终行政命令进入M020体系,但企业不能只看到“美国允许了”就把欧盟配方原样搬过去。
应核对最终命令纳入后的最大允许浓度、剂型和标签/测试要求,并关注该命令涉及的法定独占期对其他厂商依赖该新增条件的影响。现有配方中的其他UV filters也必须逐一符合M020…
**结论:**在美国,防晒剂用于预防sunburn等用途属于OTC Drug监管,而不是仅作为普通化妆品功效处理。若产品同时具有保湿、美化等化妆品用途,它还可能同时是drug-cosmetic。
因此必须按M020核对允许的防晒活性成分、浓度、SPF/broad spectrum测试、剂型条件和Drug Facts标…
**结论:**香精是一个复合原料,改变它可能同时改变成分表、过敏原暴露、安全评估和来源属性。
欧盟需重新计算需标示的香料过敏原;东盟通知/PIF中的配方信息可能受影响;印尼Halal还要追溯香精载体、溶剂及动物/发酵来源;安全评估要确认IFRA/供应商资料和最终使用浓度。
对中国企业而言,所以“香味差不多”不是法规…
先看结论:祛痘边界必须同时审查成分和宣称。
美国对acne treatment存在OTC M006路径;欧盟若声称治疗痤疮,可能进入药品边界;东盟的Claims Guideline也区分治疗性与化妆品用途。仅写“blemish-prone skin”或“控油”并不自动安全,仍要看整体语境和证据。
对中国企业而言,建…
防晒是最典型的“同一产品、不同监管身份”。美国防晒通常按OTC Drug管理并受M020约束;欧盟将其作为化妆品但UV filters受Annex VI管理;亚洲市场又可能是特殊/功能性化妆品或普通化妆品中的特殊功效路径。
因此SPF50测试结果本身不能决定全球准入。需要同时核对允许的UV filter、最大浓度、剂…
儿童产品通常需要更保守地处理暴露、安全裕度、误用场景、包装和营销,即使某市场没有单独的“儿童化妆品注册类别”。
应考虑年龄、体重、使用频率、皮肤屏障差异、口手接触和眼周暴露;中国还有儿童化妆品专门规则与“小金盾”标签体系。对“婴儿可用、无泪配方、零刺激”等绝对宣称也要有充分证据。
全球共配方时应优先以最敏感目标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