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
标准中文名(IECIC)可溶性胶原(《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序号04124,INCI:SOLUBLE COLLAGEN)[1]
原料类别蛋白质类(类别原料"胶原"的具体形式,含动物组织提取与基因重组两种工艺来源)[2]
常见使用目的保湿剂、成膜剂、皮肤保护剂、发用调理剂、抗静电剂[3]
CIR评估结论19种皮肤和结缔组织来源蛋白/肽类(含可溶性胶原)在现行使用条件下安全;调查报告的最大使用浓度为淋洗类0.014%、驻留类0.7%(属使用情况统计,非安全上限)[3]
IECIC历史使用量驻留类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87.992%(目录登记的历史统计数据,非法规限量)[1]
相关标准YY/T 1849-2022《重组胶原蛋白》、YY/T 1888-2023《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YY/T 1947-2025《重组胶原蛋白敷料》及多项化妆品用原料团体标准[4][5][11]
新原料属性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国家药监局政策问答明确其属于已使用类别原料"胶原"中的具体原料[2]

一、身份辨析:一个标签名背后的三种东西

翻开产品成分表看到的"可溶性胶原",其实是一个覆盖面很宽的集合概念。按INCI定义,它指可溶于水或盐溶液的非水解天然蛋白质,主要由成熟胶原的前体混合物构成,保留三螺旋结构且基本不含交联键——传统含义上是从动物结缔组织提取的原料。而当下市场语境里的主角——重组胶原蛋白,是以人体胶原蛋白功能区基因编码为模板、通过大肠杆菌或毕赤酵母等工程菌发酵制备的产物,与动物提取物在来源、序列纯度和批次一致性上完全是两代技术。

两者在监管上被归入同一个入口: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政策问答》(2021年11月)明确,《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收录的类别原料"胶原"包含不同工艺来源(动物组织提取、基因重组)和不同分型(I型、III型等),因此重组胶原蛋白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可直接用于化妆品。行业通行做法是以"可溶性胶原"(序号04124)进行标签标注和原料安全信息报送,市售重组胶原原料的报送码也普遍以004124开头[1][2]。这意味着:"重组"目前是技术与宣称层面的概念,而不是标签上的独立法定名称

二、技术谱系:从"重组"到"人源化"的分野

医药行业标准给出了清晰的命名阶梯:《重组胶原蛋白生物材料命名指导原则》(2021年第21号)、《重组胶原蛋白》(YY/T 1849-2022)与《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YY/T 1888-2023)构成递进的术语体系。"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特指由DNA重组技术制备的人胶原蛋白特定型别基因编码的全长或部分氨基酸序列片段,或含人胶原蛋白功能片段的组合[5][6]

维度行业现状
表达体系大肠杆菌、毕赤酵母等工程菌发酵为主流,无动物病原风险、批次差异小
型别设计以III型(如约55 kDa片段)、I型(如约46 kDa片段)及XVII型功能片段常见,另有低至约2 kDa的小分子片段产品[8]
分子量控制基因构建阶段可通过序列截短调控分子量——这是重组路线相对酶解法的核心工艺优势
原料标准化T/ZGKSL 004-2023、T/ZGKSL 005-2023及杭州市化妆品协会《化妆品用原料 可溶性胶原》等团体标准陆续出台,明确适用于DNA重组技术制备的原料[8][9]

三、功效证据:成膜保湿确凿,透皮叙事要分层看

第一层:表面作用,证据充分。大分子胶原无论来源,都会在皮肤表面成膜并结合水分,起到保湿、平滑微纹理的作用——这是IECIC登记其"保湿剂、成膜剂"用途的依据,也是各类临床评价中可稳定复现的终点。

第二层:透皮吸收,存在真实的科学争论。经典"500道尔顿规则"指出,健康角质层对化合物分子的通透阈值约500 Da,完整大分子胶原理论上难以穿透[7]。重组路线的回应是"把分子做小":有研究报告约2000 Da的重组人源化胶原在细胞实验中促进细胞生长的起效量低至0.0025%,促细胞迁移与透皮性能优于市售普通胶原蛋白;2025年一项发表于Nature子刊Scientific Reports的活体显微成像研究声称追踪到特定20 kDa人源化胶原渗透至约210 μm深度并在皮肤内滞留6小时以上——该研究为企业联合团队开展,属于单源同行评审证据,独立重复尚未见诸文献[12]结论应保守表述为:小分子量重组片段具备一定透皮潜力,但"涂抹胶原直达真皮补充胶原"仍缺乏共识性人体证据。

第三层:人体功效,以委托测试为主。市售原料的人体数据多为供应商委托第三方完成的28天测试(如某0.1%添加量精华 reported 经皮水分流失率下降25.09%、眼下纹面积占比下降12.69%),样本量与方法学细节通常不公开,证据等级低于独立发表的临床对照试验。配方师应将其视为方向性参考而非定论。

四、安全性评估:CIR背书下的低风险原料

美国化妆品原料评价委员会(CIR)2022年发布的《皮肤和结缔组织来源蛋白与肽类安全评估》系统审查了19种相关原料(含可溶性胶原、水解胶原、缺端胶原等),结论为在现行使用条件下安全:急性经口/经皮毒性实际无毒,皮肤与眼刺激轻微,无非致敏、无光毒性记录;调查中报告的最大使用浓度为淋洗类0.014%、驻留类0.7%[3]。需要注意两组数字的关系:CIR的0.014%/0.7%是美国市场调查的使用浓度统计,而我国IECIC登记的最高历史使用量为87.992%——前者不是"超过就不安全"的上限,后者也不是"推荐用量",引用时都不能混淆性质[1][3]

重组路线相对传统动物提取的安全优势在于:无疯牛病等动物病原风险、序列与人胶原同源性高、免疫原性低。但"零致敏"的说法不成立——任何蛋白类原料对高敏个体均存在潜在致敏可能,重组来源亦不例外。此外需注意:人源化序列由工程菌生产,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用的"人的细胞、组织或人源产品"是两个概念,前者不落入禁用范畴[2]

五、法规合规要点:标签、宣称与新原料边界

标签层面: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成分标注必须使用目录标准中文名称——即"可溶性胶原"或"胶原",不能自创"重组III型人源化胶原蛋白"作为标签成分名;"重组""人源化"等描述可用于产品宣称文案,但应有原料质量规格文件(序列鉴定、分子量、纯度)支撑。同时注意《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配方中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以"其他微量成分"另行标注——重组胶原产品若实际添加量很低,其在成分表的排序位置本身就是一种公开信息[14]

宣称层面:普通化妆品不得暗示医疗作用;"械字号面膜""医美级修复"属于典型的违规话术——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按医疗器械管理(器审中心2022年第16号指导原则、YY/T 1947-2025),与化妆品分属两套监管体系,化妆品不得攀附[11]。抗皱、紧致等功效宣称需按《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完成人体功效评价或提交实验室数据。

六、含量检测争议:行业必须直面的信任问题

2025年5月,某头部品牌被第三方博主以HPLC法检出其"重组胶原蛋白精华"实际含量仅0.0177%,远低于标签排序暗示的水平;品牌方回应称参照YY/T 1947-2025方法的多批次检测结果均大于0.1%,并援引备案信息中成分排第七位佐证[13]。事件最终结果双方各执一词,但它暴露了三个结构性问题:

  • 方法学不统一:胶原蛋白缺乏特征紫外/荧光基团,HPLC直接定量困难;氨基酸组成法则无法区分"加了胶原"还是"加了甘氨酸+脯氨酸",存在掺假空间;特异性方法(特征肽段质谱、ELISA、SDS-PAGE)尚未在化妆品行业强制普及。
  • 原料与成品的信息断层:原料商提供的"重组胶原溶液"中真实蛋白占比可能只有百分之几(其余为水、甘油、防腐剂),品牌按溶液量计算添加量会系统性高估。
  • 标准正在补位:《化妆品用原料 可溶性胶原》《重组可溶性胶原》等团体标准相继立项起草,试图统一感官、理化、卫生指标与检验方法,建议企业在原料验收合同中约定特征肽段或序列级鉴别条款[9][10]

七、营销话术核查

常见宣称核查结论
"涂抹胶原直接补充真皮胶原"无共识性人体证据支持完整大分子透皮补充;小分子重组片段的透皮证据尚属早期单源研究,应限定表述
"与人体胶原100%相同"仅部分人源化序列片段与特定型别功能区一致;全长天然人胶原并非现有产品形态,绝对化表述涉嫌虚假宣传
"医美级/械字号护肤品"化妆品与医疗器械监管体系不容混用,此类话术属违规宣称
"重组胶原零致敏"蛋白类原料均有致敏可能,重组路线的优势是"低免疫原性"而非"零风险"
成分表排序靠前=高含量重组胶原未必——需警惕按原料溶液(含大量溶剂)计量的虚高添加;关注"其他微量成分"标注与检测报告

八、常见问题

成分表里的"可溶性胶原"一定是重组胶原蛋白吗?

不一定。可溶性胶原是法定标签名称,动物提取和水解工艺来源的原料同样使用这一名称。想确认是否为重组来源,需要查看产品的宣称文案是否有质量规格支撑,或向品牌方索取原料的序列鉴定、表达体系等技术资料。目前标签本身无法区分来源。

重组胶原蛋白为什么不需要做化妆品新原料备案?

因为国家药监局2021年的政策问答已明确:目录中收录的类别原料"胶原"包含基因重组来源在内的各种工艺来源和各种分型,重组胶原蛋白属于已使用类别原料中的具体原料,不属于新原料。企业只需履行常规的原料安全信息报送义务(取得原料报送码)即可使用。

可溶性胶原加多少才有意义?

取决于功效目标。作为成膜保湿剂,0.1%~2%区间即可发挥作用;若宣称修护或抗皱等更高阶功效,则需结合分子量和人体功效评价数据确定,目前没有公开的统一量效标准。判断产品诚意时,与其看百分比,不如看品牌能否提供特征肽段级别的含量检测报告。

重组胶原蛋白产品和医用敷料是一回事吗?

不是。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适用创伤护理场景,执行YY/T 1947-2025等标准;化妆品执行化妆品法规,两者在生产资质、功效验证和宣称边界上都完全不同。"械字号面膜"本身就是不存在的合规品类,化妆品不得借用医疗器械身份营销。

参考资料

  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序号04124 可溶性胶原(SOLUBLE COLLAGEN).
  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政策问答》,2021年11月.
  3. Burnett CL, et al. Safety Assessment of Skin and Connective Tissue-Derived Proteins and Peptides as Used in Cosmetic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oxicology, 2022, 41(Suppl. 2): 21-42.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YY/T 1849-2022 重组胶原蛋白.
  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YY/T 1888-2023 重组人源化胶原蛋白.
  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组胶原蛋白生物材料命名指导原则》(2021年第21号通告).
  7. Bos JD, Meinardi MMHM. The 500 Dalton rule for the skin penetration of chemical compounds and drugs. Experimental Dermatology, 2000, 9(3): 165-169.
  8. 中国抗衰老促进会等. T/ZGKSL 004-2023 化妆品用重组胶原蛋白原料;T/ZGKSL 005-2023 重组胶原蛋白原料质量要求及功效评价方法.
  9. 杭州市化妆品协会. 团体标准《化妆品用原料 可溶性胶原》及其编制说明,2024.
  10.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团体标准《重组可溶性胶原》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2025-03.
  1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器审中心. 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等2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第16号通告);YY/T 1947-2025 重组胶原蛋白敷料.
  12. 美神生物等科研团队. 大分子人源化胶原蛋白透皮的活体成像研究. Scientific Reports, 2025(经南方+报道,原始题录待进一步核实).
  13. 新京报贝壳财经.《可复美回应不含重组胶原蛋白:多批次检测结果含量均大于0.1%》,2025-05-24.
  1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2021年第77号),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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