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进入越南市场,核心程序不是取得一张所谓“DAV认证证书”,而是由符合条件的越南市场责任主体,在产品上市前向越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Drug Administration of Vietnam,DAV)完成进口化妆品产品公布,取得产品公布表接收编号,并持续承担配方、标签、产品信息档案(PIF)、质量安全和上市后监管责任。2026年判断项目路径时,应以越南卫生部09/VBHN-BYT化妆品管理合并文本、34/2025/TT-BYT修订、越南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及东盟化妆品指令配套文件为依据;2026年公开的化妆品管理新法令草案仍是草案,不能提前当作现行规定执行。[1][2]
一、越南化妆品“公布”究竟是什么?
越南实行东盟化妆品指令框架下的上市前产品通知制度。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企业应在销售前向国家监管机关通报,并对产品质量、安全和宣称承担责任。取得公布表接收编号,不等于DAV对产品安全性、功效或质量作出实质批准,也不免除后续抽查、PIF调阅、不良反应管理及召回责任。东盟官方消费者手册明确,市场责任主体应在上市前通知主管机关、确保产品按东盟化妆品GMP生产、遵守禁限用成分和标签要求,并为每个产品保存PIF。[3]
进口化妆品的公布材料提交给DAV。根据2025年修订后的越南合并文本,申报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办理;越南国家公共服务门户亦将进口化妆品程序列为“取得进口化妆品产品公布表接收编号”,并说明由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主体提交。[1][4]
二、谁可以成为越南市场责任主体?
境外品牌或中国制造商通常不能脱离越南本地主体直接完成当地产品公布。以其名义提交公布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具备在越南经营化妆品的相应资格,并成为监管机关联系、PIF保存、上市后质量安全责任及产品召回的落点。选择进口商或经销商时,不能只比较代理费用,还应核查其企业登记经营范围、系统账号能力、仓储和标签管理、PIF保存能力、监管沟通机制以及合作终止后的编号与资料安排。
| 核查维度 | 应确认的问题 | 未确认的风险 |
|---|---|---|
| 主体资格 | 是否依法成立并具备化妆品经营功能 | 主体不适格,无法稳定承担公布和上市后责任 |
| 授权范围 | 授权是否覆盖以其名义公布及在越南分销 | 授权书范围不足导致补正或重签 |
| 系统与费用 | 谁建立账号、提交、缴费和接收补正 | 项目进度和监管通知无人负责 |
| PIF管理 | PIF保存地点、语言、更新和调阅负责人 | 检查时无法立即提供第一部分或按期提供其余部分 |
| 退出机制 | 合作终止、经销商更换及库存如何处理 | 主体变更可能触发重新公布和市场断档 |
三、进口化妆品公布需要哪些核心资料?
官方程序的核心不是把所有研发资料一次性上传,而是区分“产品公布时提交的材料”和“企业持续建立、接受调阅的PIF”。进口产品公布的核心材料包括产品公布表、制造商或产品所有人出具的授权书,以及在不适用豁免时提交的自由销售证明(CFS)。[1][4]
| 资料 | 公布阶段 | 关键要求 |
|---|---|---|
| 产品公布表 | 提交 | 品牌、产品名、类别、用途、制造商、进口商、市场责任主体及配方信息应一致 |
| 授权书(LOA) | 提交 | 进口产品须有签名认证,并按适用规则完成跨境文书认证 |
| 自由销售证明(CFS) | 非豁免情形提交 | 签发机关、有效期、产品信息、自由销售状态及跨境认证均须合格 |
| 完整配方 | 按公布表要求申报并纳入PIF | 使用INCI名称,受限原料还须核对浓度和使用条件 |
| 标签资料 | 上市前完成并纳入合规管理 | 产品名称、用途、净含量、批号、生产日期或有效期、成分、警示和责任主体信息应符合东盟及越南要求 |
| PIF | 原则上由责任主体保存备查 | 不是拿到编号后再临时拼凑;上市时即应建立可调阅的档案 |
四、授权书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09/VBHN-BYT第6条对授权书规定了明确内容。授权书可使用越南语、英语或越英双语,并应包含:制造商名称与地址;授权人为产品所有人时,同时写明产品所有人和制造商;越南被授权方名称与地址;授权范围应覆盖以其名义办理产品公布并在越南分销;授权品牌或产品名称;授权期限;向越南市场责任主体提供完整PIF的承诺;以及授权方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签名。[1]
授权书最常见的问题不是缺少公章,而是法律角色和产品范围不清。品牌方、产品所有人、实际制造商、委托加工厂和出口商不能混写;一份授权书覆盖多个产品时,附件产品清单应与主文形成完整签署文件。CFS、LOA、公布表和标签上的英文主体名称、地址层级、品牌与单品名称应逐字核对。
五、CFS什么时候需要,什么时候可能豁免?
越南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对进口化妆品CFS作了分层安排。部分由CPTPP成员生产的产品,以及在CPTPP成员流通并出口的产品,可能适用CFS豁免或替代证明路径;已经在其他东盟成员国取得产品公布表接收编号的产品,也可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有关证明还可能适用国际条约、互惠、主管机关直接确认或官方英文网站核验等例外。[4]
中国不是CPTPP成员。因此,中国生产并直接出口越南的普通项目不能仅凭CPTPP规则主张免交CFS。对不属于豁免的产品,CFS应由生产国或出口国有权机关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未写明有效期时,官方程序要求其通常为申报日前24个月内签发。Apostille或领事合法化只证明签名、身份和印章真实性,不能补救CFS签发机关无权、产品名称错误、制造商不一致或文件过期。
六、2026年9月11日后CFS和授权书怎样认证?
自2026年9月11日起,1961年《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对越南生效,越南第293/2026/NĐ-CP号实施法令同日施行。中国与越南之间符合公约范围的公文书,可使用中国外交部或授权地方外办签发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不再重复送越南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越南驻上海总领事馆还明确,非越南语公文书仍须准备符合越南法律要求的越南语公证或认证译本。[5][6]
政府或有权机关签发的CFS通常具有公文书属性;企业出具的LOA本身属于私文书,通常先由涉外公证机构对签署、签名或印章办理适当公证,形成公证文书后再申请Apostille。具体前置公证事项及材料由承办公证机构和外办判断。2026年9月11日前已经完成越南领事合法化的旧件继续有效,无须仅因制度切换重办;提前签发的中国Apostille可自生效日起在越南使用,但文件自身有效期和DAV内容要求仍须满足。[6][7]
七、配方审核不能只看INCI名称
越南化妆品配方应符合最新东盟化妆品指令附件。企业需要核对禁用物质、限用物质、允许使用的着色剂、防腐剂和紫外线过滤剂,同时检查浓度、使用部位、产品类型、警示语和杂质条件。DAV会根据东盟化妆品委员会及科学机构更新调整物质管理要求,因此不能长期使用一份旧版“东盟禁限用清单”。越南DAV官网持续发布东盟化妆品委员会会议后物质要求更新,配方定稿、生产和进口前均应复核最新版本。[8]
产品用途和宣称还决定其是否仍属于化妆品。治疗疾病、改变生理功能或作药品式承诺,可能超出东盟化妆品定义。防晒、美白、抗皱等产品并非仅因功效名称就自动成为药品,但宣称措辞、作用机制和证据应符合东盟化妆品宣称指南及越南广告监管要求。
八、PIF应怎样建立,DAV检查时看什么?
越南现行合并文本要求每个上市产品建立PIF,并由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主体保存在标签所示地址。PIF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行政文件和产品摘要;第二部分为原料质量;第三部分为成品质量;第四部分为安全与功效。检查时第一部分应立即提供;其他部分尚未完整现场提供的,须按主管机关要求在15至60日内提交。[1]
东盟PIF指南进一步列明档案应覆盖定性定量配方、香精信息、原料及成品规格、符合GMP的生产方法、成品和成分安全评估、不良反应资料、宣称支持证据、分析方法及微生物控制标准。该指南本身说明它是组织PIF的推荐文件而非独立法律文本,但其中内容来自ACD对市场责任主体的信息义务,是搭建越南PIF结构的重要官方参考。[9]
| PIF部分 | 典型内容 | 企业动作 |
|---|---|---|
| 第一部分 | 行政资料、产品公布信息、标签和产品摘要 | 保持可立即调阅,并与最新上市版本一致 |
| 第二部分 | 原料规格、分析资料和供应商信息 | 建立原料版本与供应商变更控制 |
| 第三部分 | 成品规格、生产方法、稳定性及质量控制 | 确保批次检验和货架期依据可追溯 |
| 第四部分 | 安全评估、不良反应及功效宣称证据 | 让宣称强度与证据等级匹配 |
九、官方审理时限与企业实际周期为什么不同?
09/VBHN-BYT规定,主管机关在收到合格资料和规定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产品公布表接收编号;资料不符合要求时,应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补正内容。补充资料符合要求后,主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编号;收到补正通知后3个月内未提交补充资料的,原申请失效,继续申报需重新提交并缴费。[1]
这些是“合格资料进入官方程序后的法定处理节点”,不等于企业从零准备到上市只需3天。主体遴选、配方筛查、CFS申请、LOA确认、公证与Apostille、翻译、标签本地化和PIF补齐都会占用项目前置时间。第三方文章常写“1至3个月”,只能视为项目经验范围,不能替代官方时限;企业应按自己的文件成熟度倒排。
十、产品公布编号有效期与变更管理
越南产品公布表模板注明,接收编号自签发之日起有效5年。[10]有效期并不意味着五年内任何内容都可以随意变化。品牌、产品名称、产品类型、用途、配方、制造商或包装商等关键事项发生变化时,应按现行变更规则判断是否需要重新公布;包装、部分企业信息或进口商信息变化则可能适用更新程序。具体判断应回到09/VBHN-BYT附件中的变更分类,不宜仅凭商业文章中的简化清单操作。
企业应建立“公布版本基线”:记录获号时的产品名、配方版本、制造地址、包装商、标签版本、CFS、LOA和PIF版本。研发、采购、品牌或供应链提出变更时,先由法规人员判断对公布和PIF的影响,再决定投产与进口时间。
十一、中国企业的完整执行清单
- 产品定性:确认产品符合东盟化妆品定义,宣称不越过药品边界。
- 主体确认: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格和PIF管理能力的越南市场责任主体。
- 配方筛查:使用最新东盟附件核查禁限用物质、允许清单和警示条件。
- 资料差距分析:分别列出公布时提交资料与PIF备查资料。
- CFS判断:确认是否豁免;不豁免时核对签发机关、24个月规则和产品清单。
- LOA定稿:核对七项必备内容、产品附件和PIF承诺,再安排签署。
- 跨境认证:按文件属性完成涉外公证及Apostille,准备适用译文。
- 标签本地化:确保上市标签与公布表、配方、责任主体及警示要求一致。
- 系统提交:由越南责任主体提交、缴费并跟踪补正。
- 上市后维护:保存PIF、处理变更、不良反应、质量投诉、抽查和召回。
十二、常见错误及风险
- 把产品公布编号宣传为DAV对安全性或功效的批准证书;
- 用没有化妆品经营资格或缺乏PIF管理能力的主体持有编号;
- 把CPTPP豁免错误套用于中国直接出口项目;
- LOA缺少“公布并分销”范围、PIF承诺、产品清单或授权期限;
- CFS、LOA、标签与公布表的制造商或地址不一致;
- 认为取得Apostille后无需越南语译文或无需审查文件内容;
- 获号后才开始补PIF,检查时无法立即提供第一部分;
- 继续使用旧版东盟成分附件,忽略DAV发布的后续物质更新;
- 把官方3个工作日理解为整个项目周期;
- 产品配方、名称或制造商变化后未先判断是否需要重新公布。
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公司能否直接申请越南DAV化妆品公布?
通常应由具备越南化妆品经营资格的当地市场责任主体提交进口产品公布。该主体不仅负责系统申报,还承担PIF保存、质量安全、监管沟通、变更和召回责任,因此不能只把它当作一次性代办账号。
取得产品公布编号是否代表DAV批准产品安全有效?
不代表。公布编号是产品通知程序的接收结果,不是DAV对安全、质量或功效的实质背书。责任主体仍须保证配方、标签、PIF和宣称合规,并接受上市后检查、抽检及召回监管。
中国生产的化妆品出口越南一定需要CFS吗?
应先逐项判断越南规定的CFS豁免。中国不是CPTPP成员,普通的中国生产并直接出口越南项目不能仅凭CPTPP规则免交CFS;不适用其他法定例外时,应准备符合签发机关、有效期和内容要求的CFS。
越南化妆品PIF需要在公布时全部上传吗?
PIF与产品公布材料应区分。PIF主要由越南市场责任主体保存备查,但不能等获号后再准备;第一部分在检查时应立即提供,其他部分应按主管机关要求在15至60日内提交。
越南进口化妆品公布的官方周期是多久?
合格资料及费用被受理后,现行规则规定3个工作日内签发接收编号;不合格资料通常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补正。该时限不包括企业准备CFS、LOA、公证认证、翻译、配方标签审核和PIF的前置周期。
参考资料
[1] 越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09/VBHN-BYT化妆品管理合并文本。
[2] 越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34/2025/TT-BYT及现行化妆品法规目录。
[3] 东盟秘书处:ASEAN Consumer Information Handbook on Cosmetic Products。
[4] 越南国家公共服务门户:进口化妆品产品公布程序及材料。
[5]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越南加入1961年Apostille公约公告。
[6] 越南驻上海总领事馆:自2026年9月11日起以Apostille替代领事认证的通知。
[7] 中国外交部领事服务网:附加证明书申办指南。
[8] 越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东盟化妆品委员会决定及物质要求更新。
[9] 东盟秘书处:ASEAN Guidelines for Product Information File。
[10] 越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化妆品产品公布表模板及五年有效期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