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律法规问答

绿翊合规问答专栏,累计收法规问答 1000 余条,针对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功效宣称、新原料备案等关键业务提供权威解答,一站式解决化妆品企业合规痛点。

拟注册备案新原料与安全食用历史中载明的食品原料应有何一致性或相关性?

新原料

拟注册备案新原料应与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中载明的食品原料具有一致性或相关性,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简称注备人)应结合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以及拟注册备案新原料有关情况进行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如加工方式与食品食用加工方式不一致(如使用其他溶剂提取等),应结合具体的工艺类型,对组成成分及富集情况、残留溶剂等进行分析;对生物发酵类新原料,应提供最终获得的发酵产物可安全食用的相关证明资料。...

常见的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有哪些?

新原料

常见的安全食用历史主要来自普通食品原料、地方特色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药食同源原料、保健食品原料等。为指导新原料注备人收集和利用相关信息,在《指南》中列举了部分常见证明资料及其基本要求。 其中,考虑到部分普通食品原料可能缺少官方发布的相关依据,新原料注备人可说明相关情况,提供已在我国境内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上市销售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安全食用情况等进行分析说明。所提供证明资料应具有关联性、可追溯...

能否使用国外监管部门或技术机构发布的相关证明资料?

新原料

以国外监管部门或权威技术机构发布的可安全食用原料相关信息作为安全食用历史证明的,除应符合相关原则和要求外,还应提供相关背景信息,包括发布国家(地区)、监管部门/技术机构背景信息、发布时间、发布信息完整内容、食品安全监管具体应用情况、安全评估背景资料等。...

应如何对具有安全食用历史的化妆品新原料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新原料

在食品中有明确食用限量或其他限制要求的,应根据新原料的适用或使用范围、安全使用量等信息,评估新原料在化妆品中使用的安全性;无明确食用限量的,可结合人群饮食习惯、常规食用量等信息,开展合理评估。对原材料作进一步加工的,如植物提取物形式,应考虑必要的折算。 根据食用限量或常规食用量,无法满足新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需求的,可补充重复剂量毒性试验数据及其他必要数据,对新原料的使用范围、安全使用量等进...

备案管理系统中产品标签模块中的“全成分标识”成分信息与产品配方模块信息不一致是什么原因?

常见问题解答

备案人在系统上逐项填报产品配方、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标签等信息并保存后,若再次返回产品配方模块修改信息,产品标签模块“全成分标识”则不会同步更新,导致全成分标识和产品配方信息不一致。对此情形,备案人可手动修改“全成分标识”。注意,国家药监局备案信息平台公示的“成分”信息来源于标签模块“全成分标识”,务必保证信息正确。...

如何申请注销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用户权限?

常见问题解答

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应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相应的用户权限。广州市注册人/备案人或生产企业如有用户权限注销需求,可发邮件至ft@qmark.com.cn提出申请,并按照邮件指引提交注销申请资料。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注册/备案人、生产企业申请用户权限注销的,需先注销或变更全部相关产品。由于同一企业的角色类型权限注销后无法再次申请注册该用户权限,请注册人/备案人、生产...

申请注册/备案人、生产企业用户权限注册时,收到“一名质量安全负责人不得同时在2个或以上注册人/备案人或生产企业任职”的意见应如何处理?

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生产经营常见问题解答(一)》,为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确保质量安全负责人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按照“一证一人”的原则,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化妆品生产许可,不得由同一个自然人担任上述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不同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得由同一个自然人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执行同一质量管理体系,受托生产企业接受...

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地址搬迁,是否可以进行变更?

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地址变化导致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备案人应当重新进行备案。 备案人住所地址变更不涉及备案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改变时,可申请变更备案人地址;备案人住所地址变更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备案产品需注销后重新进行备案。...

特殊化妆品是否可以变更注册人?

常见问题解答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化妆品注册证不得转让。因企业合并、分立等法定事由导致原注册人主体资格注销,将注册人变更为新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变更后的注册人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注册人的规定,并对已经上市的产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除原注册人因企业合并、分立等法定事由导致主体资格注销的情形外,不允许变更特殊化妆品注册人。...

多个普通化妆品分别完成备案后,以套盒形式销售时,标签要求有哪些?

常见问题解答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要求,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组合销售,组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除增加组合包装产品名称外,其他标注的内容未超出每个产品标签内容的,且组合包装的标签信息涵盖内部各个产品的标签内容的,组合包装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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