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对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境内责任人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境内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一)申请牙膏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牙膏许可证件; (二)未经许可从事牙膏生产活动,或者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三)在牙膏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四)更改牙膏使用期限;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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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境内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一)申请牙膏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牙膏许可证件; (二)未经许可从事牙膏生产活动,或者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三)在牙膏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四)更改牙膏使用期限; (五)...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牙膏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其中通过口服、注射等方式起到美容效果的产品依照其属性分别按保健品、药品或医疗器械等其他品类予以监管。 牙膏使用时接触口腔粘膜,不符合化妆品定义,但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香皂符合化妆品定义,但不作为化妆品监管,其中宣称特殊化妆品功...
不属于。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或暗示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
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如:彩绘用油彩,戏剧专用卸妆油等)使用在塑造戏曲人物形象或艺术造型等特定场合,不属于日常生活中美化、修饰的功能范畴。因此,此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根据《关于明确“嫁接睫毛日本卸妆膏”是否属于化妆品范畴的复函》(药监妆函〔2020〕 3号),粘合假睫毛的胶水,虽然施用于人体睫毛与嫁接睫毛粘连处,但其作用目的为粘连作用,不属于化妆品范畴。同理,以粘合人造指甲、固体装饰物为目的的美甲用品不属于化妆品。...
据了解,纹绣是一种微创伤性皮肤着色,由专业人员操作,将色素用针扎方式植入皮肤组织,从而在皮肤上形成半永久的美化效果。符合以上描述的,其施用部位不是人体(皮肤)表面,使用方法不是涂擦、喷洒或者类似方法,可判定不属于化妆品。若有其他用途的色乳产品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应详细描述使用方法,避免误导消费者使用。...
根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体牙齿表面,以清洁为主要目的的膏状产品。该定义重申了牙膏的作用方式是辅助摩擦,作用部位为牙齿表面,使用目的主要是清洁,与人们日常对牙膏产品的认识基本保持一致。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办法》中对于牙膏产品的物质性状进行了限定,须是“膏状”,牙粉、洁牙凝胶、漱口水以及其他口腔护理产品等不属于牙膏。...
牙膏在上市或进口前需要备案。根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国产牙膏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牙膏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口牙膏备案管理工作。...
根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进行牙膏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产品名称; (二)(四)产品配方; (二)(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二)(六)产品标签样稿; (二)(七)产品检验报告; (二)(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二)进口牙膏备案,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