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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on Precautions for Use and Labelling of Allergenic Ingredients in Cosmetics

화장품 사용할 때의 주의사항 및 알레르기 유발성분 표시에 관한 규정
韩国 亚太 韩国 现行有效
内容摘要
关键词
摘要

规定韩国化妆品包装需要追加的产品类型或成分特定注意事项,以及香精组成中达到触发条件时必须单独标示名称的过敏原成分。附件覆盖洗发、染发、烫发、眼部、外阴清洁等类别和若干特定成分警示,也明确小包装简化标示的例外。中国出口企业应把产品类型、配方浓度和使用方法映射到对应韩文固定警示语,并核对香精供应商过敏原资料;不得仅照搬欧盟过敏原清单或中文标签。

基本信息
辖区(中文) 韩国
Jurisdiction (EN) Republic of Korea
辖区类型 国家
宏观区域 亚太
监管市场 韩国
一级分类 标签法规
二级分类 MFDS告示
主题范围 注意事项与过敏原
英文名称性质 工作译名
法令号 / 标准号 MFDS Notice No. 2024-51
原文语言 韩语
日期与状态
发布日期 2024-09-24
实施日期 2024-09-24
法规状态 现行有效
最近核验日期 2026-08-13
日期口径及实施说明

现行版本为MFDS Notice No. 2024-51,2024-09-24发布并施行。

发布与监管机构
发布部门 (EN)

Ministry of Food and Drug Safety

发布部门 (中文)

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

主管机构 (EN)

Ministry of Food and Drug Safety

主管机构 (中文)

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

官方来源
官方来源类型 国家法令信息中心现行行政规则
官方来源域名 law.go.kr
官方原文页面 查看
法规关系

Supplements Article 10 of the Cosmetics Act and the Enforcement Rule annex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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