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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妆品法规汇编Global Cosmetics Regulations (GCR) Compendium

汇编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化妆品法律法规,涵盖欧洲、亚太、北美、拉丁美洲、中东、非洲、欧亚等区域,支持按区域、国家、分类、主题筛选和关键词搜索Comprehensive collection of cosme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across major global jurisdictions, supporting filtering by region, country, category, topic, and keyword search

全球覆盖 法规汇编 多维度筛选 官方原文链接 持续更新
210
法规总数
164
现行有效
4
征求意见
8
覆盖区域
42
监管市场
40
辖区数量
筛选条件
重置
法规列表
  • The Cosmetic Products (Restriction of Chemical Substances) (No. 2) Regulations 2025 The Cosmetic Products (Restriction of Chemical Substances) (No. 2) Regulations 2025
    欧洲 现行有效 修订法规
    英国(大不列颠) 大不列颠(GB) 发布:2025-07-17 实施:2026-01-21 S.I. 2025 No. 901
    氧苯酮 紫外线过滤剂 浓度限制 GB 过渡期
    修订大不列颠适用的化妆品法规附件VI,对紫外线过滤剂2-Hydroxy-4-methoxybenzophenone(Oxybenzone)按产品类型设置使用范围、最大浓度和组合使用条件。规则区分一般皮肤产品与面部、手部和唇部产品,并处理喷雾产品的暴露风险。法规适用于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不覆盖北爱…
  • 亚太 现行有效(经修订) 成分公告
    中国台湾 台湾地区 发布:2024-03-21 实施:2024-07-01 MOHW Announcement, as amended
    禁用成分 杂质限量 CAS 配方审核 召回
    列出化妆品不得故意添加的成分,并对部分因原料或制造过程技术上无法避免的微量残留设置限值或说明。清单使用英文或INCI名称及CAS号识别物质,是产品登录前配方筛查和PIF安全评估的核心依据。含禁用成分的产品不得供应、销售、赠送、公开陈列或提供试用,制造或输入业者还可能承担通知下游、回收、销毁及罚款责任…
  • 亚太 现行有效(经修订) 成分公告
    中国台湾 台湾地区 发布:2019-12-05 实施:2020-07-01 MOHW Announcement No. 1081609206, as amended
    防腐剂 正面清单 限量 冲洗产品 警示语
    建立化妆品防腐剂正面清单,规定各物质的最大使用浓度、适用产品、禁用部位、年龄限制及必须标示的注意事项。防腐剂若未列入清单,不能以防腐功能使用;列入清单也必须按成品中有效成分浓度和组合限量核算。产品登录的全成分、PIF配方与成品标签应一致,企业还应通过防腐效能和微生物资料证明产品在预期使用期内安全。
  • Standards for Cosmetics 化粧品基準
    亚太 现行有效(经修订) 技术标准
    日本 日本 发布:2000-09-29 实施:2001-04-01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fication No. 331 of 2000
    禁用成分 限用成分 防腐剂 紫外线吸收剂 色素
    日本化妆品配方合规的核心成分标准,基于药事法律授权规定原料不得产生卫生危害,并通过附件管理禁用成分、限量或条件使用成分、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等。标准自 2001 年实施后取代旧的化妆品质量和原料标准,后续经多次告示修订。日本普通化妆品通常采用制造销售许可、品目届出和企业责任体系,而具有特定…
常见问题
本汇编收录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化妆品法律法规,涵盖欧洲(EU)、亚太(ASEAN)、北美(US FDA)、拉丁美洲(MERCOSUR)、中东(GSO)、非洲、欧亚(EAEU)等区域,包括基础法、核心法规、实施法规、技术法规、标准等各层级法律文件。
所有法规数据均来源于各国政府、监管机关或政府间组织的官方数据库、官方公报或官方标准目录,每条记录均标注了官方来源域名和链接,并定期进行核验更新。
您可以通过左侧宏观区域导航快速浏览特定区域的法规,也可以使用顶部搜索框按关键词搜索法规名称、国家或关键词,还可以通过高级筛选按监管市场、辖区、分类和主题范围进行精准定位。
每条法规均提供中文工作摘要(300-500字),涵盖法规核心内容和适用范围。法规名称以官方英文名为准,同时提供本地语言法定名称。中文摘要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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