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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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找到 59 条问答,当前第 4/4 页
中国品牌通常不能以境外公司身份直接成为BPOM化妆品通知申请人。BPOM公开信息列出的申请主体包括印尼境内化妆品工业企业、与当地化妆品工厂进行合同生产的相关经营主体,以及依法从事化妆品业务的进口商。 对中国品牌而言,选择本地进口商/通知持有人时要特别关注法规资产控制:授权书期限、Notifkos账户、产品通知号、变更…
需要。Amazon UK和中国独立站只是销售渠道,不改变产品在Great Britain市场被提供给消费者这一事实。一般情况下仍需有合格的UK Responsible Person、英文PIF/安全评估、合规标签,并在上市前完成SCPN。平台审核通过也不等于OPSS认可产品。 对直邮项目尤其要确认谁是法律上的进口/投…
英国脱欧后的最大长期风险不是流程不同,而是**法规版本分叉**。同一原料可能在EU先禁用/限用,GB稍后跟进、采用不同过渡期,甚至形成不同技术结论。企业如果只维护一个“Europe compliance=Yes/No”字段,很容易把EU结论错误应用到GB。 建议建立双轨法规监控:分别跟踪EUR-Lex/欧委会和UK …
两者职责框架相似,都负责安全、PIF、通知、标签、上市后事件等,但法定“establishment”不同:EU RP必须在欧盟境内设立,GB的RP必须满足英国制度下的设立要求。一个商业集团可以同时提供EU RP和UK RP服务,但必须确保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在两个法域分别具备合格身份。 中国品牌签约时应看具体legal…
欧盟 EU 电商 跨境电商 阅读 1
仍然需要。只要产品面向欧盟消费者并被投放欧盟市场,销售渠道是Amazon EU、品牌独立站还是线下门店,并不会取消1223/2009下的RP、CPSR/PIF、CPNP、标签和安全责任。跨境直邮也不能把中国公司在技术上绕开EU Responsible Person。 电商还有一个常见风险:网页上的产品名称、功效、图片…
中国品牌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委托独立第三方 RP,但 **RP 必须是设立在欧盟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若产品由欧盟制造商以其名义上市,制造商可成为 RP;对进口产品,原则上进口商可能成为其所进口产品的 RP,除非按照法规通过书面授权指定另一欧盟境内主体并由其接受;分销商在以自己名称/商标上市或特定修改产品时也可能承…
欧盟 RP 是 Regulation 1223/2009 下真正承担产品合规责任的法律角色,不是单纯‘备案代理’。RP需确保安全评估/CPSR、PIF、GMP符合性、CPNP、Article 19 标签、产品宣称、成分限制以及上市后纠正措施等符合要求;发现不合规时还要采取使产品合规、撤回或召回,并与主管机关合作。 中…
中国化妆品进入欧盟,在上架前通常要完成:确定产品符合 EU cosmetic 定义;指定欧盟境内 Responsible Person;按 Annex II–VI 等审核配方;依据 Article 10/Annex I 完成安全评估和 CPSR;建立并由 RP 保存 PIF;确保制造符合 GMP;完成 Article …
过去美国曾有 OTC skin bleaching 的历史规则,但 CARES Act 对 OTC monograph 体系改革后,含 hydroquinone 的非处方 skin lightening 产品不再能按旧框架直接合法销售。FDA明确表示,目前没有合法上市的 OTC skin lightening prod…
Responsible Person 不是‘美国代理公司’的同义词,而是 FD&C Act 对**标签上出现名称的 manufacturer、packer 或 distributor**的法定定义。FDA 的注册列名指导明确指出,境外公司也可以成为 Responsible Person,只要其符合该定义,因此中国品牌并…
MoCRA之后,中国企业进入美国不能再把‘FDA不预批普通化妆品’理解为没有前置合规动作。通常要确认产品确属 cosmetic 而非 drug;由适用的制造/加工设施完成 Facility Registration 并按要求续期;由 Responsible Person 对每个在美销售产品完成 Product List…
建议建立一个全球统一 Intake,再按国家法规做分流,而不是每个市场各建一套孤立邮箱。消费者投诉进入系统后先记录产品、批号、使用方式、症状、时间线、医疗处理、图片和联系方式,再进行严重性与因果初筛;随后由 Country Rules Engine 判断是否达到当地强制报告标准和时限。例如美国 MoCRA 的 seri…
法规资产控制不能只靠“找一个当地进口商帮忙注册”。品牌应在合作前确认:谁是申请人/持有人、账号归谁、谁能下载证书和提交变更、PIF/配方资料由谁保管、终止合作后能否迁移、当地法规是否允许更换主体。合同中应明确注册数据和技术资料归品牌所有,并约定代理仅为受托提交;对不能直接转移的市场,要预设退出路径和重新申报成本。实际操…
**应先做全球配方合规审核,再启动各市场的注册、备案或通知。** 原因不是流程偏好,而是配方决定了后续安全评估、成分表、警示语、产品分类和申报路径。若先在某国提交,再发现防腐剂、色素、UV filter、限用浓度或使用部位不符合另一市场要求,往往会连带返工配方、测试、标签甚至注册资料。 实务上应先确定目标国家清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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