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8条问答
24个区域
188个分类
共找到 8 条问答,当前第 1/1 页
不能把“标签成分排序规则”误解成“系统中1%以下成分不需要申报”。SFDA FAQ明确指出,系统需要录入标签所列出的**所有成分及其浓度**。因此,即使某些成分在最终标签上可按适用规则排序或以香精类别表达,法规申报仍应掌握足够完整的定量配方信息。 这对香精、预混物和复配活性原料尤其关键。品牌方如果只从OEM拿到“Fr…
只要配方变化可能影响安全、法定成分信息或通知数据,就应评估CPSR、PIF、CPNP和Ingredient List的联动更新。 例如新增限用物质、改变防腐体系、香精过敏原、纳米状态或显著浓度,都可能改变安全结论;即使标签成分排序未变,也可能需要更新Part A暴露或原料资料。 建议用change classifi…
先看结论:因为“同一配方”不等于“同一法定成分表”。不同市场对成分名称体系、排序阈值、色素集合表示、香精/香料过敏原、微量成分和纳米标识都有差异。 例如日本需要使用日本全成分表示名称,欧盟有特定香料过敏原及[nano]要求,美国适用自己的ingredient declaration规则,中国又有0.1%其他微量成分的…
新西兰标签要同时满足Group Standard和适用的EPA Labelling Notice。核心内容包括英文信息、完整成分表、必要的危险和安全使用信息、可联系的新西兰进口商或制造商信息,以及制造商原始来源或批号等追溯信息;含纳米材料时,还应按规则在成分名称后标示“nano”。 成分排序方面,1%及以上通常按浓度…
澳大利亚化妆品需要满足强制成分标签信息标准,ingredient list应清晰、可读,并按规定的名称和排序方式列示;低含量成分、色素等有相应排序规则。 同时还要满足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等要求,不能只关注成分表。进口品牌应从真实BOM生成澳洲版成分标签,并确认本地供应商信息、净含量和整体宣传不误导。小包装空间不足也应使用…
韩国实行全成分表示,名称应使用韩国法规/官方体系认可的成分名称,并按相应规则排序。与中国、欧盟、日本相比,最大的实务差异往往不是“都要列全成分”,而是**名称体系、低含量排序、色素/香料处理及功能性产品资料联动**不同。 因此同一个INCI母表不能直接复制四国。中国有0.1%“其他微量成分”逻辑,欧盟和日本常见1%分…
日本全成分表示通常按配合量从高到低列示;含量1%以下的成分可在1%以上成分之后以任意顺序表示,着色剂通常也可在其他成分之后按规则列示。这个“1%规则”是标签排序规则,不代表1%以下成分可以不披露。 同时,日本使用的是日本化妆品成分表示名称体系,而不是直接把英文INCI原样复制。香料、复配原料、色素和carry-ove…
全球 GLOBAL 成分表 多国成分表 阅读 1
同一配方出现不同国家成分表是正常现象,因为各地对**名称体系、排序阈值、色素/香精表达、微量成分和特殊标识**的要求不同。美国执行 21 CFR 701.3 的 ingredient declaration 规则;欧盟依 Article 19 和 common ingredient names,并对某些纳米成分标注 `…
联系我们
转发分享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微信扫一扫转发分享

返回顶部
绿翊合规 在线客服 🤖
💬 您好!有什么可以帮您的?
输入问题后发送,客服会尽快回复。
客服正在回复中...

按 Enter 发送 · Shift+Enter 换行  |  Powered by 绿翊AI合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