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欧盟允许在实际不可能把某些信息直接标在容器/包装上时,借助enclosed or attached leaflet、label、tape、tag或card承载特定信息,但必须使用法规规定的指引符号/方式并确保消费者能获得信息。
这不是“空间不足就把所有字段移走”的通用豁免;RP、净含量、批号等项目仍需按…
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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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6年,MoCRA要求FDA制定香料过敏原标签规则,但企业不应在最终规则尚未正式落地前自行宣称某一欧盟清单就是“美国法定过敏原清单”。
现在更合适的准备方式是建立香精完整组成和供应商数据接口,能够按CAS/INCI快速计算终产品暴露,并预留Artwork字段。
一旦FDA公布最终规则,应以美国最终名单、阈值…
**结论:**不能一概说“既是Drug又是Cosmetic,所以一定重复做全部MoCRA义务”。MoCRA/FD&C Act对同时受药品章节要求约束的产品和设施设置了特定范围的豁免/排除,需要按Section 613等规定判断。
关键是同一设施和同一产品具体受哪些drug requirements约束,而不是只看市场…
因为MoCRA把若干较高风险使用方式排除在小企业豁免之外,例如经常接触眼睛黏膜、注射、内用或在通常使用条件下改变外观超过24小时且去除并非消费者通常操作部分的产品。
这些条款反映的是暴露和风险特征,不是营销名称。只要产品落入法定排除范围,即使企业规模较小,也不能简单依赖相关小企业豁免。
眼线/睫毛类产品尤其要按具体…
MoCRA确实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提供部分豁免,但不是“销售额小就免除全部化妆品法规”。
豁免主要关联特定MoCRA设施注册和产品列名/GMP等规定,并受法定平均销售额及产品类型条件约束;产品安全、不得掺假/误标等FD&C Act基本义务仍然存在。
**实务上:**申请豁免前应保留销售额计算和产品分类依据,并逐项确认…
若中国OEM属于MoCRA要求注册的化妆品制造或加工设施,原则上需要完成Facility Registration,除非符合明确豁免。是否“只做出口、不在美国设公司”并不自动免除外国设施义务。
外国设施还需指定美国代理,并按规定更新注册。与此同时,品牌/RP的Cosmetic Product Listing是另一项义…
进入美国的普通化妆品,MoCRA下通常要围绕设施注册、产品列名、安全证明、不良事件、记录保存和标签等义务建立体系;具体是否适用小企业豁免或其他例外,要按企业和产品逐项判断。
外国制造设施通常还涉及U.S. Agent;Responsible Person负责产品列名及严重不良事件等法定义务。MoCRA的registr…
**结论:**不能把“从境外直接寄给个人消费者”自动解释为目的国化妆品法规豁免。
跨境电商可能在进口手续、税务或个人自用数量上存在特殊安排,但产品面向当地消费者持续商业销售时,产品分类、禁限用成分、消费者安全、广告和平台要求仍可能适用;欧盟、东盟等市场还存在明确的本地责任主体/notification制度。
**实…
可以存在小包装或不可行性豁免,但“免费赠送”通常不等于免除化妆品法规。
不同市场对容器尺寸、是否有外包装、是否可使用leaflet/tag/card及可省略字段规定不同;小样仍需保持产品识别、批次追溯、安全警示和责任主体等必要信息。
不要建立一个全球“5mL以下简化标签”规则,应按市场和包装结构审核。
另外,小包…
巴西化妆品传统上采用风险分级思路,将个人卫生、化妆品和香水按Grau 1/Grau 2等风险属性及具体产品规则确定regularização路径。低风险产品多采用简化通知/豁免注册方式,而防晒、染发/烫发、驱蚊、儿童或具有更高风险/特定功效的产品可能适用更严格要求;具体应以ANVISA当前产品分类和RDC规则为准。
…
通过Amazon Australia销售不构成AICIS、TGA或消费者标签义务的豁免。只要是商业性引入并向澳大利亚消费者供应,相关进口主体仍要判断工业化学品的AICIS合规;产品若因防晒或治疗性用途属于therapeutic good,也必须走TGA/ARTG路径。
平台Listing还是产品用途的重要证据。一个本…
AICIS关注的是你向澳大利亚“引入”的工业化学品,而不是只看成品叫不叫化妆品。进口含工业化学品的护肤、彩妆、香水等产品时,本地引入者通常需要完成AICIS业务登记,并对每个化学品确认其是否在Inventory或符合豁免、reported、assessed等相应类别要求。
企业还要履行年度申报和记录保存义务;AICI…
不能。Coupang、Naver或跨境电商只是销售渠道,并不会把面向韩国消费者的商业销售自动变成法规豁免。正式进口和销售的化妆品仍需由合格的韩国责任销售业者承担责任,产品要满足配方、韩文标签、功能性化妆品审查/报告和广告等要求。
从境外直邮也应谨慎区分消费者个人自用与品牌持续商业经营。若品牌在韩国本地投放广告、设韩文…
不能。通过Amazon Japan、独立站或其他跨境渠道面向日本市场销售,并不会自动免除日本药机法对产品分类、责任主体、标签和广告的要求。商业性、持续性向日本消费者供应化妆品时,仍需要按日本制度安排合格的製造販売業者及相关进口/制造活动。
所谓“个人进口”是消费者为自用而进行的特定行为,不能被品牌用来替代正式市场准入…
仍需要。Shopee、Lazada、TikTok Shop等只是销售渠道,菲律宾FDA对未经适当授权化妆品的销售、分销和广告并不会因为交易发生在线上而豁免。2026年FDA仍持续发布“无CPN化妆品不得购买使用”的警示,说明电商并非监管盲区。
中国品牌应确保本地经营主体具有匹配LTO,每个销售SKU有有效CPN,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