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SR Part A是Cosmetic Product Safety Information,重在汇集并分析安全相关事实;Part B是Cosmetic Product Safety Assessment,由合格评估师在Part A基础上作出安全结论和专业判断。
Part A通常涵盖配方、理化/稳定性、微生物、杂质…
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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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宣称最常见的问题不是完全虚假,而是范围说得比证据更大。
“环保包装”要说明是减少塑料、可回收含量、可回收性还是材料减量;“碳中和”要界定产品、企业或生命周期边界及抵消方法;“可生物降解”要有适当测试条件;“海洋友好/reef safe”若没有公认标准和充分证据,尤其容易造成绝对安全印象。
建议用可量化、可验证、…
三种敏感肌相关说法都需要证据,但证明对象不同:Hypoallergenic更接近“较低致敏可能性”的比较性安全主张;Dermatologist Tested只说明在皮肤科专业监督或参与下进行了测试;Suitable for Sensitive Skin则要求受试人群和评价设计能够代表敏感肌使用情境。
不能把“做过斑贴…
新加坡配方首先要符合HSA采用的最新版ASEAN Cosmetic Directive Annex,防晒UV filter只能在允许清单、浓度和使用条件内使用。SPF、UVA以及耐水宣称必须有适当试验支持,并遵循ASEAN Sunscreen Guideline的消费者沟通原则,避免Sunblock、100% prot…
越南现行Cosmetic Product Proclamation接收号通常有效**5年**。到期后仍需继续销售的,应在有效期结束前按现行程序重新公示/办理相应续期或重新申报要求,而不能等失效后继续进口。
同时要区分“到期管理”和“变更管理”:5年内发生配方、制造商、产品名称或责任主体变化时,可能已触发变更或重新申报…
BPJPH已明确说明,按照PP No.42/2024的过渡安排,化妆品在**2026年10月17日之后**进入强制Halal认证阶段,也就是企业通常把2026年10月18日视为关键节点。对中国品牌而言,这会把原来主要是BPOM配方/通知的项目,扩展为原料来源、生产设施、清洁隔离、供应链和Halal认证的并行管理。
进…
印尼进口化妆品的主线是:先确定具备资格的本地notifier/importer并完成企业账户和相关资质;按BPOM要求审核配方、产品类别、制造商与授权关系;通过Notifkos提交产品通知并取得Notification Number;随后完成符合印尼规则的标签,包括必要的通知号和2D Barcode。
取得通知并不等…
ASEAN防晒指南强调宣称必须与测试证据相匹配,并避免让消费者误以为存在完全防护。SPF50+用于表达很高水平的UVB防护,但不能演变成“100% protection”;UVA相关表达需要相应UVA保护证据。Sunblock这类暗示完全阻断紫外线的词风险高。
对耐水宣称,更稳妥的是在符合测试条件时使用Water R…
欧盟已经完成的CPSR和PIF通常具有很高复用价值,因为GB制度源自同一法规框架,但不能理解为“原文件原封不动即可”。UK RP应确保安全报告依据GB现行允许/限制成分仍然成立,PIF需以英文保存并在英国规定地址可供监管获取;产品名称、RP、通知和标签信息也需要本地化。
如果EU与GB成分规则已经出现差异,或原CPS…
CPSR中的SED(Systemic Exposure Dose)用于估算消费者通过化妆品实际暴露后进入系统循环的剂量,通常综合产品日用量、原料浓度、经皮吸收和体重等参数;MoS(Margin of Safety)常用NOAEL与SED之比来判断系统毒性安全裕度。传统评估中MoS≥100常作为重要参考,但不能脱离毒理数…
欧盟防晒仍属于化妆品,但宣称受1223/2009、655/2013以及欧委会防晒产品建议共同约束。SPF必须有适当方法支持;UVA保护通常应达到宣称SPF的至少1/3,并满足临界波长等技术要求。SPF50+是高保护等级表达,不应延伸成“100% protection”。
“Sunblock”“完全阻隔紫外线”这类绝对…
只要配方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法规合规、成分标示或通知信息,就不能只改生产BOM而不动法规资料。新增/删除成分、浓度改变导致限用条件变化、更换防腐体系/UV filter、香精引发过敏原变化等,都通常需要重新评估CPSR并更新PIF;Ingredient List应按新配方重算,CPNP中与配方/框架配方或纳米信息有关…
不建议,也通常不允许把“经欧盟批准”用于普通化妆品。655/2013明确指出,不得声称产品获得欧盟主管机关授权或批准;同时,把遵守最低法定义务包装成产品特有优势也不符合“legal compliance”标准。例如“EU approved”“100% compliant with EU law, therefore s…
中国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不能直接替代欧盟 CPSR**,因为欧盟要求的法律结构、责任主体、暴露假设、Annex I 内容和 Safety Assessor 资格均由 Regulation 1223/2009规定。但大量底层资料可以复用,例如完整定量配方、原料规格与毒理数据、杂质、稳定性、微生物/挑战、包材相容性、使用…
Regulation 1223/2009 Article 10(2) 要求 Cosmetic Product Safety Assessment 由具备相应正式资格的人执行,其学历应为大学层级的 pharmacy、toxicology、medicine 或类似学科课程,或由成员国认可为等同的课程。**国籍不是关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