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理学和人体安全性报告由什么机构出具?
问题摘要
应由取得相关项目CMA或CNAS认可,或符合GCP、GLP等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机构出具。
一、法规依据与具体说明
根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资料管理规定》第九条、《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六(四)2(3),资质范围必须覆盖具体试验项目,报告应附相应证明并确保资质在试验期间有效。
二、判断与资料准备
毒理学资料项目应根据风险情形、暴露途径、使用范围和原料特性综合确定。减免并非自动免交,申请减免时应明确被替代的试验项目、科学依据和支持数据;无法排除的经口、吸入、光毒或长期使用风险,仍应通过相应试验或充分证据完成评价。
三、适用边界与注意事项
安全评估报告应说明各项数据如何共同支持拟定的使用范围和安全使用量,并对不确定性作出处理。仅罗列试验结果、文献结论或者数据库信息,而不进行与申报原料相关的综合分析,不能构成完整评价。
法规依据
-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资料管理规定 国家药监局公告2026年第59号 第九条
-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六(四)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