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食用历史证明应来自哪些机构?
应来源于食品、农业、卫生等监管部门或具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职能或能力的权威技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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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来源于食品、农业、卫生等监管部门或具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职能或能力的权威技术机构。
应对来源、工艺、组成、质量要求和限制条件逐项比对,证明食品安全结论能用于拟申报新原料。
应由专业机构完成种属鉴定,并与食用历史资料规定的物种和食用部位一致。
应分析工艺差异导致的成分富集、组成变化和残留溶剂等风险,判断食用历史是否仍适用。
不能直接证明。生物发酵产物的安全性还取决于具体菌种、底物、发酵工艺和后处理。
应分析食用方式、用途、食用量、适宜和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及其他限制。
包括普通食品原料、地方特色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药食同源物质和保健食品原料等。
一般应具有明确、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标准,且不存在公认的食用健康风险隐患。
可以,但应同时提供发布国家或地区、机构职能、发布时间、完整内容、监管应用和安全评估背景。
应把食品原材料的安全食用量按提取率、组成富集和实际暴露折算为拟申报新原料的可比剂量。
可以说明相关背景,并提供该原料已在我国境内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上市销售的可追溯证明材料,同时对安全食用情况作出分析。
不能仅凭食用历史支持拟申报用量,应补充重复剂量毒性试验及其他必要数据,重新评估使用范围和安全使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