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已成为东盟乃至全球化妆品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也是中国化妆品企业出海东南亚的首站。与中国NMPA备案制不同,越南对进口化妆品实行产品通报(Cosmetic Product Notification,越南语Công bố sản phẩm mỹ phẩm)制度:产品在越南上市前,必须由越南境内注册的进口商/责任主体,通过越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DAV)指定的在线系统完成通报,取得通报号后方可报关进口与销售。2025年7月发布、8月18日生效的Circular 34/2025/TT-BYT对实施长达14年的Circular 06/2011/TT-BYT进行了首次实质性修订,2026年2月又有Decree 342/2025/ND-CP取消了化妆品广告事前审批,监管逻辑从"事前审批"进一步转向"事后监管"。本文基于越南卫生部(Ministry of Health, MoH)官网、DAV公告及ASEAN Cosmetic Directive(ACD)现行附件,系统梳理出口越南的中国化妆品企业必须掌握的准入路径。
一、越南化妆品监管框架:MoH主管,DAV执行
越南化妆品监管的法律体系由四个层级构成:
- 政府法令(Nghị định / Decree):Decree 06/2011/ND-CP首次确立化妆品管理框架,后经Decree 93/2016/ND-CP修订;2025年12月26日发布的Decree 342/2025/ND-CP自2026年2月15日起取消化妆品广告事前审批制度,改为事后监督;越南已通过 WTO/TBT 程序通报新版《化妆品管理法令》草案(设置过渡期安排),预计在未来 1—2 年内重塑生产、进口、流通全链条监管。
- 卫生部通告(Thông tư / Circular):核心为Circular 06/2011/TT-BYT(2011年1月25日颁布),其后经Circular 17/2018/TT-BYT等修订,最新一次实质修订为Circular 34/2025/TT-BYT(2025年7月3日发布,2025年8月18日生效)。
- ASEAN Cosmetic Directive(ACD):越南作为东盟成员国,通过国内法转化的方式采纳ACD的系列附件(Annex II 禁用清单、Annex III 限用清单、Annex IV 着色剂、Annex VI 防腐剂、Annex VII 紫外线过滤剂等),附件随ASEAN Cosmetic Committee(ACC)例会动态更新。
- 标签与广告配套法规:Decree 43/2017/ND-CP《商品标签法令》及Circular 06/2011/TT-BYT附件对化妆品标签做出专门规定;Decree 342/2025/ND-CP生效后,化妆品广告不再需要事前审批,但广告内容仍受《药品广告管理规定》及MoH市场抽查约束。
需要特别澄清一个常见误区:在中文合规圈中常出现"DOM负责化妆品通报"的说法。DOM(Department of Medical Equipment and Works,医疗设备与工程局)主管医疗器械,化妆品产品通报的实际执行机构是越南卫生部下属的药品管理局(Drug Administration of Vietnam, DAV,越南语Cục Quản lý Dược),由其化妆品处(Phòng Mỹ phẩm)具体受理档案、形式审查并签发通报号。中国企业在与越南本地进口商对接时,应以DAV(vnsW.gov.vn国家单一窗口/国家公共服务门户)为提交通道,而非DOM。
二、产品通报制度概述:上市前的"备案+声明"模式
越南对化妆品采取的是事后声明(Notification)而非事前审批(Registration)模式,这与ASEAN统一框架一致:企业在完成档案准备后,通过在线系统提交档案,DAV在形式审查合格后即签发通报受理号(Số tiếp nhận Phiếu công bố sản phẩm mỹ phẩm),企业凭该通报号即可进口上市,DAV不进行配方实质审批。但这并不意味着"交了就能过"——DAV在受理后保留实质核查权,一旦在上市后抽查中发现配方、标签或成分违反ACD附件,可立即撤销通报号并触发海关扣留与行政处罚。
产品通报号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凭该通报号多次报关进口同一配方、同一标签版本的产品;若配方、生产商、产品名、责任人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必须在变化发生后规定时限内提交通报变更(supplementary notification),不得等到5年到期再统一处理。
三、越南本地进口商/责任人要求:境外企业不可直接申报
越南法律不允许境外化妆品品牌方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DAV提交通报。境外生产企业/品牌方必须委托一家在越南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作为本地责任主体(Local Responsible Person, LRP),由该LRP作为通报申请人。LRP承担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合规责任,包括:保存产品信息档案(PIF)、配合DAV市场抽查、处理消费者投诉、在产品出现安全问题时执行召回。
合格的越南LRP通常应满足以下条件:
- 在越南投资计划厅(DPI)取得营业执照(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经营范围包含"化妆品进出口"或"化妆品贸易";
- 已在越南国家单一窗口(National Single Window, NSW)完成企业账户注册,并取得用于在线签章的数字签名token(由认可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发放);
- 有固定经营地址、仓储条件,能够配合海关与DAV现场检查;
- 与境外品牌方签署有效的授权委托书(Letter of Authorization, LoA),明确授权该进口商在越南市场通报、进口、分销该品牌产品,授权期限通常覆盖通报有效期(5年)。
需要强调:LRP资格不可外包、不可挂靠。一家进口商若同时为多个境外品牌代理,需为每个品牌分别签署LoA;一旦LRP终止合作或被DAV列入异常名录,对应品牌的通报号将失效,库存产品无法继续销售。中国企业在选择越南合作方时,应优先选择有DAV通报成功案例、具备本地法规团队的进口商,并在LoA中约定通报号与档案的转移机制。
四、通报流程详解
4.1 前置准备:档案文件清单
一份完整的越南化妆品通报档案,核心由以下文件构成:
- 产品通报申请表(Phiếu công bố sản phẩm mỹ phẩm):按Circular 06附件格式填写,包含产品名、品牌、剂型、净含量、全成分INCI清单(按浓度降序排列)、生产商名称地址、越南LRP名称地址等;
- 自由销售证书(Certificate of Free Sale, CFS):由产品原产国主管机关或授权机构签发(中国企业的常见渠道为 NMPA/省级药监部门或贸促会),证明该产品在原产国自由生产销售;CFS须载明产品名、生产商、用途,并经越南驻华使领馆领事认证(consular legalization),或在中越均为海牙公约成员的前提下办理Apostille附加证明;CFS如未标注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授权委托书(LoA):由境外品牌方出具给越南LRP,授权其在越南通报、进口、销售该产品;LoA同样须办理领事认证或Apostille;
- 产品配方表(Full Formula):列出全部成分的INCI名称、浓度百分比(限用成分必须明确标注是否超过Annex III限值);
- 标签样稿(Label artwork):越南语标签或外文原标签+越南语副标签的彩色清晰照片/设计稿,须覆盖内盒、外盒、瓶身;
- 产品信息档案(Product Information File, PIF)摘要:包括产品描述、生产工艺简述、GMP/ISO证明、安全评估摘要、稳定性/防腐挑战测试摘要、必要时的SPF或美白功效测试报告;
- LRP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通报时提交一次,后续产品通报无需重复提交。
4.2 CFS领事认证:最容易卡住的环节
CFS领事认证是中国出口企业最容易延误的环节。对中国企业而言,办理路径通常为:
- 第一步:向中国NMPA或省级药监局申请出具CFS;
- 第二步:将CFS送中国外交部办理外交部认证;
- 第三步:将外交部认证后的CFS送越南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办理领事认证;
- 第四步:将认证完成的CFS翻译成越南语并由越南本地具备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翻译证明。
整条约2—4周,旺季(每年9—12月越南销售旺季前)可能延长至6—8周。企业应在产品上市计划前至少3个月启动CFS办理。CFS 与 LoA 的认证路径细节可参考越南Apostille新规:进口化妆品CFS与授权书认证指南。
4.3 在线提交通报系统
自2025年Circular 34/2025/TT-BYT生效后,化妆品通报的法定在线提交渠道扩展为两个:
- 越南国家单一窗口(Vietnam National Single Window, vnsW.gov.vn):传统主流通道,海关与DAV数据互通;
- 国家公共服务门户(National Public Service Portal, dichvucong.gov.vn):Circular 34新增的法定受理渠道。
在线提交流程中,LRP须使用数字证书对申请表进行电子签名(Circular 34明确接受e-signature与digital signature;线下窗口提交则不接受盖章/打印签名)。档案上传后系统自动流转至DAV化妆品处形式审查。
4.4 处理周期与费用
根据Circular 06/2011/TT-BYT及现行执行实践:
- DAV在收到完整档案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回执;若档案不完整或不合规,将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 形式审查通过后,DAV平均审查周期约15—21个工作日;加上补正、缴费、出证等环节,整体从在线提交到取得通报号通常为1—3个月;
- 官费(受理行政费)为每产品500,000越南盾(约合21美元/50元人民币),按Decree规定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在线缴纳;
- 企业实际支出大头在CFS办理、领事认证、越南语翻译、本地代理服务费与数字签名token年费,单产品综合落地成本通常在人民币8000—20000元区间。
五、产品分类:对齐ASEAN Cosmetic Directive
越南不区分"特殊化妆品"与"普通化妆品"的二元审批,所有化妆品原则上均走通报制。但企业在实操中仍需注意以下高风险品类,DAV在抽查时会重点关注其功效宣称与测试报告:
- 防晒产品(SPF/PA宣称):虽走通报,但应备有SPF测定、UVA防护、防水性等功效测试报告;
- 美白/淡斑产品:越南对氢醌(hydroquinone)的管控与欧盟一致,禁止在美白化妆品中使用,熊果苷、烟酰胺等替代成分须符合Annex III限用要求;
- 染发、烫发、除臭/止汗、脱毛、祛痘:含特殊限用成分(如过氧化氢、硫基乙酸盐、止汗剂铝盐),须严格核对Annex III浓度上限与强制警示语;
- 儿童化妆品:越南未单设儿童化妆品审批通道,但Annex III对部分成分在"3岁以下儿童产品"中有额外限制,标签须标注"避免接触眼睛"等警示。
若产品宣称治疗、药用、抗炎、抗菌、生发等药品功效,则超出化妆品定义,将被越南卫生部门认定为药品,须按药品注册路径办理,不能通过化妆品通报上市。
六、成分合规:禁用与限用清单
越南直接采纳ACD附件体系,企业配方自查应对标以下清单(最新版本随ACC例会更新,DAV会以公文形式转发):
- Annex II 禁用清单:收录禁用条目逾1700条,包括汞及其化合物、氢醌(非皮肤外用处方药用途)、氯霉素、氯仿、多种激素等。任何禁用成分不得在化妆品中检出;
- Annex III 限用清单:对水杨酸(多数产品≤2%,驻留类产品≤3%,且"3岁以下儿童产品禁用"警示)、过氧化苯甲酰、三氯生、对苯二胺类染发剂、化学防晒剂等规定最大浓度、适用产品类型与强制标签警示;
- Annex IV 允许使用的着色剂清单:清单外着色剂不得使用;
- Annex VI 允许使用的防腐剂清单:如尼泊金酯类、苯氧乙醇等,须符合最大浓度限制;
- Annex VII 允许使用的紫外线过滤剂清单:防晒产品中使用的UV吸收剂必须在清单内。
中国企业应特别注意:《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与ACD附件虽高度对齐,但并非完全一致——例如某些着色剂、防腐剂的限值在中欧/中越之间存在差异。出口越南前,必须按最新版ACD附件(Release 6_Dec_2024及之后ACC41/ACSB41更新)逐成分比对。
七、标签要求
越南化妆品标签同时受Decree 43/2017/ND-CP《商品标签法令》与Circular 06/2011/TT-BYT附件约束。强制标注内容包括:
- 产品名称与用途(越南语);
- 原产国(如"Sản xuất tại Trung Quốc");
- 生产商名称与地址(境外原文+越南语翻译);
- 越南进口商/LRP的全称与完整注册地址(这是越南标签的强制项,缺一项都可能被海关扣留);
- 净含量(公制单位,g/ml);
- 全成分表(按INCI名称、浓度降序排列);
- 生产批号;
- 生产日期与保质期:若产品稳定性≥30个月,可标注开盖后使用期(PAO,开盖罐图标+数字M,如12M);若稳定性<30个月,必须标注失效日期(HSD格式);
- 使用方法与警示语(越南语),包括Annex III要求的强制警示,如"Contains ..."、"避免接触眼睛"、"外用"等。
实操中,常见做法是保留外文原标签,加贴越南语副标签(nhãn phụ)覆盖上述强制信息。副标签须在进口报关前贴附完成,不得在越南境内仓库贴标后再分销。
八、通报有效期、变更与续期
通报号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发生以下任一变化,企业必须主动提交通报变更:
- 配方变化(含新增/替换/删除成分,或限用成分浓度调整);
- 生产商名称或地址变化;
- 产品品牌名、商品名变化;
- 越南LRP名称、地址或授权范围变化;
- 标签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如新增功效宣称、净含量变化)。
若仅更换印刷商、微调包装设计但不改变强制标注内容,一般无需变更。建议企业在通报号到期前9—12个月启动续期评估,因为CFS、LoA等跨境文件本身也有有效期,续期时往往需要重新办理领事认证。通报变更与续期的完整操作要点可参考2026越南DAV化妆品公布指南:主体、资料、PIF与变更。
九、不合规后果
越南近年对进口化妆品的事后监管显著加强,不合规后果包括:
- 海关扣留:入境时若无法提供有效通报号、越南语标签缺失或与通报档案不符,越南海关可整批扣留货物;
- 通报撤销:DAV在市场抽查中发现配方与通报档案不一致、检出禁用成分、标签违规、或LRP无法提供PIF时,可书面撤销通报号,已上市产品必须下架召回;
- 行政处罚:依据Decree 117/2020/ND-CP(卫生领域行政处罚法令)及后续修订,对未通报上市、伪造档案、标签违规等行为处以行政罚款,情节严重者可暂停进口资质;
- 广告违规:Decree 342/2025/ND-CP虽取消广告事前审批,但MoH与市场管理局会对电商平台、社交媒体(Facebook、TikTok、Shopee、Lazada)上的化妆品广告进行事后抽查,夸大功效、暗示医疗效果仍可被处罚。
十、2025—2026年法规动态与企业应对
对中国出口企业而言,未来12个月需重点跟踪三件事:第一,Circular 34/2025/TT-BYT的执行细则——它明确了在线提交接受电子签名、档案份数调整、成分按浓度降序排列等操作细节,企业应核对现有档案格式;第二,Decree 342/2025/ND-CP(2026年2月15日生效)取消化妆品广告事前审批,企业可在越南更灵活地投放广告,但须保留功效证据备查;第三,新版《化妆品管理法令》草案(已通过 WTO/TBT 通报),拟强化生产质量管理、进口商主体责任、数字化监管与市场监督,企业应提前建立 gap list,待正式颁布后快速对齐。
十一、越南化妆品通报材料清单表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出具方 | 是否需领事认证/Apostille |
|---|---|---|---|
| 1 | 产品通报申请表(Phiếu công bố) | 越南LRP填写 | 在线电子签名 |
| 2 | 自由销售证书CFS | 原产国主管当局(中国NMPA/省局) | 是 |
| 3 | 授权委托书LoA | 境外品牌方 | 是 |
| 4 | 全成分配方表 | 境外生产商 | 否 |
| 5 | 标签样稿(内盒/外盒/瓶身) | 品牌方/设计方 | 否 |
| 6 | PIF摘要(安全评估、稳定性、防腐挑战) | 境外生产商/品牌方 | 否 |
| 7 | LRP营业执照 | 越南DPI | 否 |
| 8 | 功效测试报告(SPF/美白等宣称产品) | 第三方实验室 | 否 |
各文件的核心备注与实操提示见下表: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备注 |
|---|---|---|
| 1 | 产品通报申请表(Phiếu công bố) | 按Circular 06附件格式,成分按浓度降序 |
| 2 | 自由销售证书CFS | 无有效期记载时自签发起24个月内有效 |
| 3 | 授权委托书LoA | 授权期限建议覆盖5年通报有效期 |
| 4 | 全成分配方表 | INCI名称+浓度百分比 |
| 5 | 标签样稿(内盒/外盒/瓶身) | 含越南语副标签 |
| 6 | PIF摘要(安全评估、稳定性、防腐挑战) | DAV抽查时须可随时提供 |
| 7 | LRP营业执照 | 首次提交一次,后续产品免交 |
| 8 | 功效测试报告(SPF/美白等宣称产品) | 非强制提交,但须留存备查 |
十二、通报流程时间节点表
| 阶段 | 工作内容 | 责任方 | 典型耗时 |
|---|---|---|---|
| 前置准备1 | 签订LoA、选择越南LRP、开立NSW账户、办理数字签名token | 境外品牌方+LRP | 2—4周 |
| 前置准备2 | 申请CFS并完成外交部认证+越南使馆领事认证+越南语翻译 | 境外品牌方 | 4—8周 |
| 档案整合 | 配方表、标签样稿、PIF摘要、申请表整合归档 | LRP | 1—2周 |
| 在线提交 | 经vnsW或国家公共服务门户上传档案、电子签名、缴费50万越南盾 | LRP | 1个工作日受理 |
| DAV形式审查 | 档案完整性与形式合规审查,必要时补正 | DAV化妆品处 | 15—21个工作日 |
| 取得通报号 | 系统签发通报受理号,档案有效期5年 | DAV | — |
| 进口与上市 | 凭通报号报关、贴越南语副标签、分销 | LRP/进口商 | 持续 |
| 市场监督 | DAV/MOH事后抽查、电商广告监测 | DAV/市场管理局 | 持续 |
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化妆品出口越南必须由越南本地公司提交通报吗?
是的。越南法律不允许境外企业直接以自己名义向DAV提交通报,必须委托一家在越南合法注册、经营范围含化妆品进出口的本地公司作为责任主体(LRP),由其签署LoA并通过国家单一窗口在线提交。LRP承担产品全生命周期合规责任。
越南化妆品产品通报从提交到取得通报号需要多久?
DAV在收到完整档案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回执,形式审查平均15—21个工作日;加上补正与缴费环节,整体从在线提交到取得通报号通常1—3个月。但前置的CFS申请与领事认证另需4—8周,建议整体上市计划提前3—6个月启动。
CFS必须办理越南使馆领事认证吗?Apostille可以替代吗?
原则上CFS与LoA均须办理越南驻华使领馆领事认证。中国与越南均为1961年海牙 Apostille公约成员,符合条件的文件可办理Apostille附加证明替代领事认证,但实操中DAV仍以领事认证路径最为稳妥。CFS如未标注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最长24个月内有效。
越南化妆品通报号的有效期是多久?什么情况下需要变更?
通报号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配方、生产商、产品名、越南LRP、标签强制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时,必须在变化发生后及时提交通报变更,不得等到期统一处理。建议到期前9—12个月启动续期评估,以便重新办理CFS与LoA领事认证。
Circular 34/2025/TT-BYT对出口企业有哪些实质影响?
该通告2025年8月18日生效,是Circular 06/2011/TT-BYT自2011年以来首次实质修订。主要变化包括:国家公共服务门户成为新的法定在线提交渠道;在线提交接受电子签名与数字签名,线下提交不接受盖章签名;成分清单须按浓度降序排列;在线提交只需1份电子档案,窗口提交需2份纸质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