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美丽经济”持续升温,国货美妆出海成为行业升级的重要方向,东盟以约6.8亿人口、3.9万亿美元GDP体量成为热门目的地。但东盟化妆品监管体系“统一框架、落地有差”,企业若只盯销量增长、不把合规贯穿全流程,极易在通报、原料、标签等环节踩坑。本文拆解东盟统一监管框架的落地现状,并给出从分类边界到标签属地化的六大合规落地维度,帮助品牌把市场红利转化为可持久的经营成果。

一、东盟为何成为国货出海热门目的地

东盟成立于1967年,现有11个成员国,分别为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东帝汶。作为全球重要的区域性组织,东盟市场基本面优势突出:香港贸易发展局经贸研究数据显示,2024年东盟总人口约6.8亿,拥有庞大的年轻消费群体,GDP总量约3.9万亿美元。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发布的《RCEP化妆品市场研究报告(东盟篇)》显示,东盟已成为全球化妆品行业重点开发的“未来市场”,预计到2025年市场规模将超过3000亿美元。

从出口数据看,东盟对我国化妆品产业的分量持续上升。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我国对东盟出口化妆品金额达12.3亿美元,占我国化妆品出口总额的15.7%;2025年我国前十大化妆品出口市场中,东盟成员国占据四席,分别为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

从行业实践看,已有不少国货品牌完成对东盟市场的探索:

  • 2025年,百雀羚推出“玉龄琮光”系列高端护肤线,并将该系列产品赠予老挝王宫博物馆、国家博物馆及国家艺术博物馆,以玉为媒推动品牌文化出海。
  • 2024年,自然堂荣获东南亚电商平台Lazada颁发的马来西亚“最受消费者喜爱的中国品牌”奖项,自2021年进军Lazada马来西亚市场以来连续两年位居该平台中国品牌销量榜第一。
  • 2021年,橘朵通过与Shopee平台合作进入东南亚市场,在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市场跻身彩妆品牌销量前十,并借Shopee Live直播与Shopee Video短视频做本地化推广。

二、统一监管框架:同中有异

为规范区域美妆贸易、统一行业标准,2003年9月东盟各成员国签署《东盟统一化妆品监管协定》。该协定包含两项化妆品法规——《东盟化妆品产品注册审批互认协定》和《东盟化妆品指令》(以下简称《指令》),其双重目的:一是加强成员国间合作,确保在东盟销售的所有化妆品的安全、质量和宣称功效的真实性;二是消除成员国间化妆品贸易限制,确保签署国生产或销售且符合协定要求的产品能进入其他签署国。

2008年1月1日起,东盟各成员国全面实施《指令》,并将监管方式从传统的“上市前审批”转为“上市后监管”。《指令》及其相关文件对化妆品的定义、分类、标签和宣称管理、产品通报和产品信息文件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化妆品原料、良好生产规范、安全评估、不良反应报告等方面作出规定。

《指令》的落地离不开东盟化妆品委员会(ACC)等组织的协同:ACC负责协调、审查和监督《指令》实施,并设立东盟化妆品科学机构(ACSB)协助审查成分清单、技术和安全问题;东盟标准与质量咨询委员会(ACCSQ)和东盟秘书处协助ACC处理相关事宜。

尽管《东盟统一化妆品监管协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消除贸易壁垒,但并未全面实现化妆品的统一监管,落地仍面临四方面挑战:

  • 成员国法规仍存差异:各国对化妆品的法定定义、分类管理范围有区别,部分成员国将特定功效产品纳入化妆品范畴,另一部分则归为药品或其他类别。
  • 技术设施与专业人才不足:部分经济欠发达成员国缺乏先进检测设备与专业技术人员,监管执行水平差距明显。
  • 公众认知参差不齐:各成员国公众对化妆品成分和安全性的关注度、认知度存在落差。
  • 本国立法程序复杂:各成员国将《指令》配套技术法规转化为本国法规需经历复杂法律程序,实施时间不一致。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化妆品在东盟各成员国上市前,仍需在每个国家单独完成产品通报,具体监管由各国化妆品监管部门负责。

三、六大维度完成合规布局

1. 明确产品分类边界

企业首先要逐一核对出口产品是否符合《指令》及目标成员国本土法规对化妆品的定义与分类规则。《指令》规定,化妆品是指直接施用于人体表面某些部位(皮肤、毛发系统、指甲、唇部和外生殖器),或用于口腔内的牙齿及口腔黏膜,以清洁、赋予香气、修饰外观、改善人体气味、保护上述部位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为主要目的的任何物质或制品。东盟化妆品委员会定期召开更新协调会议,对“边界产品”的主要宣称和次要宣称作出是否属于化妆品的决议,例如目前允许防龋齿牙膏等产品属于化妆品。

2. 指定本地合规责任人

企业如需向东盟成员国出口化妆品,需指定该成员国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实体作为化妆品责任人,负责确保当地监管部门能及时便捷获取通报产品的技术和安全信息,并组织不良反应上报与管理。企业须在出口前确定责任人、签署正式授权文件,由责任人向成员国监管机构提交规定的产品通报申请表格(内容包括化妆品生产地点、初始进口地点等),收到通报确认回执后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3. 严密关注原料禁限用清单

企业应排查配方不得添加违反《指令》规定的禁用原料,同时遵守限用原料的限量要求。《指令》对化妆品原料采用禁限用原料清单模式,共包含化妆品禁用物质清单、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等5个附录,由东盟化妆品委员会定期会议动态调整,各成员国再纳入本国法规管理,企业应及时关注清单更新。

4. 确认产品满足GMP要求

企业需确认出口产品满足《东盟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指南》要求。该指南帮助生产企业建立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化妆品责任人在产品上市前需准备产品信息文件,其中就包括生产企业符合GMP的相关文件。

5. 提供完整的安全评估报告与功效宣称依据

东盟监管体系将安全评估报告等资料列为产品信息文件应包含的内容,企业需准备原料和产品的安全评估及功效宣称支持报告。化妆品安全性评估须由符合资质的专业人员完成,该人员应具备药学、毒理学、皮肤病学、医学或类似学科学历,并接受过化妆品安全评估相关培训。

6. 标签符合属地监管要求

出口东盟的化妆品标签需符合《指令》附录《东盟化妆品标签要求》及目标成员国的标识要求,标签上所有要求标注的内容应清晰可辨、易读、不易擦除。标签标注信息包含化妆品名称及产品功能、使用说明、产品全成分列表等内容,制作时应遵守原料管理附录清单中“必须在标签上标识的使用条件及警示语”所列内容,并符合《东盟化妆品宣称指南》要求,如不能宣称治疗或医疗作用。

参考资料(官方来源,核对于 2026-11-02)

文件/机构官方出处说明
《东盟化妆品指令》(ACD)aseancosmetics.org/docdocs/directive.pdf东盟化妆品委员会发布的指令文本
《东盟化妆品指令》官方附件agreement.asean.org东盟官方条约库附件原文
指令技术文件(成分附件)aseancosmetics.org?p=77/附录 II–VII 可下载更新版
《RCEP化妆品市场研究报告(东盟篇)》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东盟市场规模及我国出口数据
《东盟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指南》东盟化妆品委员会GMP 要求
印尼清真强制认证印尼 PP 42/2024;BPJPH2026-10-17 起化妆品纳入强制清真

《东盟化妆品指令》核心附件清单

附件内容
附录 II化妆品禁用物质清单
附录 III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含使用条件)
附录 IV允许使用的着色剂清单
附录 V允许使用的防腐剂清单
附录 VI允许使用的紫外线过滤剂清单
附录 VII标签上须标识的使用条件及警示语
《东盟化妆品标签要求》标签标注内容及清晰可辨要求
《东盟化妆品宣称指南》宣称边界,禁止治疗或医疗宣称

常见问题解答

《东盟化妆品指令》属于什么性质的文件?

《指令》原则上属于东盟成员国互认协议。各成员国作为实际监管方,建立了以《指令》为基础的化妆品法规,将其要求转化为本国监管法规,因此具体管理细则仍可能存在差异。

牙膏和漱口水在东盟是否属于化妆品?

根据《指令》,化妆品的作用部位包括牙齿和口腔黏膜,因此牙膏和漱口水在东盟按照化妆品管理。

在一个成员国完成化妆品通报后能否全东盟流通?

目前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化妆品通报还不能互认,企业仍需在各成员国单独完成产品通报。

产品包装上的语言可以只标注英文吗?

不能一概而论。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化妆品标签可使用英文;越南要求使用说明、负责人姓名地址、注意事项用越南语;印度尼西亚要求产品功能、使用说明、警示语或注意事项用印尼语标注。

化妆品在东盟销售必须取得清真认证吗?

并非所有成员国强制。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穆斯林人口庞大,清真认证产品更受欢迎;自2026年10月17日起,在印度尼西亚市场销售的化妆品将实施清真认证强制要求。

绿翊提示:同一款产品进入东盟不同国家,责任主体、配方限制、标签语言、安全报告与通报系统不能简单套用。绿翊合规提供多市场一体化准入服务,按国家建立差异清单和共用资料包,统筹欧盟CPNP/PIF/CPSR、英国SCPN、美国MoCRA、东盟成员国通报以及日本、中东市场项目,帮助品牌减少重复准备并加快全球布局。确定目标市场后,可联系绿翊合规获取分市场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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