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律法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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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配方体系近似普通化妆品(含牙膏)安全性技术资料的要求有哪些?

常见问题解答

共用配方体系近似普通化妆品(含牙膏)安全性技术资料有以下要求: 一是同一产品备案人拟备案同一品牌多个配方体系近似产品的,备案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产品,根据要求开展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试验,提交产品具有代表性的说明和上述试验报告。其他产品注册备案时,可以共用上述试验报告,但需提交配方体系近似说明,并评估和确认共用试验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是配方体系近似产品的生产...

改变生产场地化妆品(含牙膏)的备案资料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简化?具体有哪些简化调整?

常见问题解答

已经备案的进口产品,拟转移至境内生产或者增加境内生产企业的,或者已经备案的国产产品,拟转移至境外生产或者增加境外生产企业的,如备案人、产品名称、配方未发生变化,且执行的标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产品备案时,备案人可以共用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试验、安全评估、功效评价等试验评估报告,但需重新开展微生物与理化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同时提交原产品备案凭证。...

普通化妆品(含牙膏)境内责任人变更有哪些简化调整?

常见问题解答

产品变更境内责任人的,无需再提交原境内责任人盖章同意更换境内责任人的知情同意书、能够证明境内责任人发生变更生效的判决文书,仅需提交:一是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原件及其公证书原件;二是拟变更境内责任人的产品清单;三是拟变更境内责任人承担产品(含变更前已上市的产品)原境内责任人各项责任的承诺书。...

如何规范填报《化妆品备案变更信息表》?

常见问题解答

备案人填报变更内容和变更理由时应清晰简洁、准确完整,并与实际变更事项相一致,应明确具体变更事项,并写明变更前后的内容,示例如下: 1、变更事项:产品执行的标准-微生物指标和理化指标 (1)变更前:菌落总数指标≦500CFU/g (2)变更后:菌落总数指标≦100CFU/g (3)变更内容:修改微生物指标和理化指标中的菌落总数限值 变更理由: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将等18项标准制修订项目纳入...

备案检验报告哪些内容可以通过出具补充检验报告或更正函的方式进行变更?

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产品检验报告中载明的产品信息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相关信息保持一致。由于更名等原因,导致检验报告中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等不影响检验结果的信息与注册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并提交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补充检验报告或者更正函。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明确,化妆品企业因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和地址等不影响检验结果的事项发生改变,或发现检验报告打印错...

备案补充检验报告应如何对变更内容进行说明?

常见问题解答

补充检验报告应明确变更内容及变更前后的具体信息,如变更产品(样品)名称,应在补充事项及说明中明确“变更前产品(样品)名称为A”“变更后产品(样品)名称为B”,并说明具体理由,不得笼统地将变更内容表述为“变更产品(样品)名称”以及变更理由为“根据需要”。...

变更生产企业生产地址的几种情形及检验报告提交要求

常见问题解答

1、仅文字性变更。因民政或公安部门“四标四实”行动中对门牌编号进行确认调整(如“自编X号”变更为“XX路X号”),可提交属地派出所或街道出具的情况说明,免除提交拟变更场地生产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增项/扩项/减项。新增、扩充或删减生产许可项目,导致生产车间或布局发生部分改变(如新增楼层用作粉单元生产,原膏霜乳产品仍在原生产单元生产),备案人可如实提交生产许可变更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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