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可以跟一般清洁单元共车间吗?
不可以。下一步大家可以看牙膏生产管理办法,到那时候就有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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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检测一次肯定是不行的。在质量控制与保证里要求企业应该要具备一定的制度和措施,企业既然是做洁净车间就应该要配备洁净车间的一些管控措施,洁净车间(净化车间)必须要配备尘埃粒子计数器和浮游菌采集器,都是电子读数式的,所以企业必须要具备尘埃粒子、浮游菌的检测条件。...
肯定是同高级别的保持一致。缓冲间的目的是:打开低级别车间的门,肯定会有污染的空气进入,关上门之后要经过一定时间的空气的交换,达到高级别车间的同等指标要求之后再打开高级别车间的门,这样才能不造成低级别的空气对高级别的污染。刚才谈到的缓冲间、气闸室包括传递窗,一定不能这边开门放的东西,关上门之后那边就直接打开取,尤其是传递窗,在监督检查时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对传递窗的应用还是存在上面这样的操作误区的,实际...
现在共线生产具体还要看各省怎么详细制定。一般日化品比如洗衣液和化妆品一块生产,我们强调三个方面:一是在原料上,是否和《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里的原料保持一致性;二能控制对设备、周转容器的交叉污染,如果原料符合共线要求的,还要注意对设备、对周转容器的清场,防止污染;最后还要加强检测,防止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共线评估报告主要还是从原料的把控、生产工艺控制、生产后的清场评估等方面来写,目前没有标准模板...
对风淋室不强求。如果是洁净室,它有缓冲间,不需要安装风淋室,对准清洁区也没有强求要安装风淋室,只是在食品生产上有要求,所以现在的 GMP 也好,规范要求也好,里边没有要求风淋室的安装。如果企业为了加强人员管控、加强物料管控而设置风淋室,我们当然也是不反对的。...
如果委托生产企业出于保密的原因只提供原料代码,由委托备案人保管中文名称,个人认为是可以的。但是有一点,不管谁保管,在被检查的时候要保证检查者能检查到,因为原料代码虽然有保密性,但是检查者有核对的职能,需要核对这些原料是不是在原料目录里。另外受托方可以不掌握供应商的资质情况,但是在跟委托方签订的协议里应该把关于质量安全的保障点出来,比如使用的代码,确保代码对应的中文名称,代码对照表应该是有文件规定的...
不产生具体名录是不可以的,规定要求合格供应商的名录,那不管是电子系统的还是纸质系统的一定要有,要具备纸质系统同等的管理效能。...
如果委托企业实在不想提供的话,受托企业应该在签订委托加工协议时在质量保障章节写明双方的责任,一旦出现不在目录里的原料或者是新原料,或者是出现了一些限用原料,委托企业给的配方量反而超出了限用使用范围,甚至出现禁用品,那么这个责任完全由委托企业来承担,一定要把双方的质量安全职责写明白,这是一个原则性追责问题。...
没有明确的规定说这两个必须要分开用洗衣机,共用一台工业洗衣机是可以的,但是在洗这两种不同的工作服之间要对洗衣机进行清洁,从操作规程上避免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交叉污染问题。比如先洗非洁净区的话,对洗衣机清洗以后再洗洁净区的,这样做应该好一点。...
作为执行工厂,可以把集团研发公司遴选的标准和制度文件备份一份。至少让检查机构知道这些合格的物料供应商名录是实出有名的,是经过一定的程序和一定的管理制度遴选出来的,且双方责任是书面明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