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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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找到 19 条问答,当前第 1/2 页
MERCOSUR在2025年继续更新化妆品成分技术法规,例如GMC Resolution 6/2025更新受限制物质清单,并有7/2025、27/2025等对禁用物质框架的调整。这些区域规则体现了成员国协调方向,对建立南美区域配方数据库非常重要。 但MERCOSUR技术法规需要通过成员国的国内机制落实。企业不能看到区…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都使用英文、市场接近,但原料法规逻辑并不相同。澳大利亚AICIS管理的是工业化学品“introduction”,进口商必须注册,并逐一确认相关化学品属于Listed、Exempted、Reported、Assessed等合法类别;新西兰则主要通过EPA Cosmetic Products Group S…
日本全成分表示原则上按配方含量递减排列,但1%以下成分和色素存在排序灵活性;Carry-over成分是否需要表示要看其在成品中的功能、含量和适用规则。 复配原料中仍发挥作用的防腐剂等不能仅因供应商称“carry-over”就自动省略。 彩妆多色号应按每个实际配方和色素规则生成成分表,不要机械套欧美“may cont…
先看结论:Regulation (EU) 2026/909一次修改了多项成分条件,包括DHHB、Triphenyl Phosphate、Aluminium、可溶性锌盐、部分香料/染发成分以及银锌沸石等。不同条目的最大浓度、产品类型和过渡日期并不完全相同。 因此不能做一个“2026/909全部从2027-01-01禁用…
**结论:**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6/78是2026年欧盟化妆品成分更新之一,涉及CMR分类变化以及相应禁限用安排。企业应以该法规对Regulation 1223/2009 Annex的实际修订条目为准,而不是只看二手“新增禁用清单”。 对中国企业最重要的是把受影响物质映射到实…
SCCS Opinion是欧盟委员会在化妆品成分科学风险评估中的重要依据,但意见本身通常不是企业可直接当作“法规许可”的最终法律文本。 委员会会基于SCCS意见及风险管理考虑,通过修订Cosmetics Regulation Annexes把限制转化为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因此企业既要读Opinion中的安全结论、浓度…
不是。CosIng首先是欧委会维护的化妆品成分信息数据库,收录名称和相关信息并不等于对每个成分作出“批准可用”的行政决定。 真正的合法性要回到Regulation 1223/2009正文与Annex II禁用、Annex III限用、Annex IV色素、Annex V防腐剂、Annex VI UV filters等…
美国化妆品成分声明一般按重量递减排列至1%阈值,1%及以下成分可按适用规则以任意顺序列于其后;色素另有特定处理和允许范围。 彩妆的“may contain”不能作为把所有可能色素无限打包的工具,所列色素必须是该产品系列实际可能使用且在相应用途中获准的color additive。 还要核查批次认证要求,因为某些FD…
加拿大Hotlist是Health Canada用来说明某些化妆品成分被禁止或限制的重要行政工具:prohibited表中的物质原则上不应存在于化妆品;restricted表则给出浓度、产品类型、警示或其他使用条件。 但Hotlist**不是完整的“正面准用清单”**。Health Canada明确说明,即使某成分没…
如果产品宣传治疗、预防或缓解疾病,或者通过药理/生理机制对人体产生治疗性作用,就可能超出新西兰普通Cosmetic Group Standard可以覆盖的商品定位,并需要重新判断是否属于药品、医疗产品或其他监管类别。 例如“改善外观、保湿、清洁”与“治疗痤疮、治疗湿疹、抗炎、促进创面愈合”不是同一层级。企业应看整体p…
澳大利亚需要先做“两层判断”。**AICIS**主要管理作为工业化学品被引入澳大利亚的化妆品原料,进口商/制造商要判断每种化学品是否在Australian Inventory、属于何种introduction category并履行登记、申报和记录义务;**TGA**则在产品因为治疗目的、特定成分或宣称而成为thera…
国际INCI名称不能当然直接作为日本消费者标签上的全成分表示名称。日本有自己的化妆品成分表示名称体系,很多名称与INCI相近,但也存在日文化名称、植物来源表达和盐/衍生物命名差异。 企业应让日本製造販売業者或专业人员按日本化粧品工業会等适用的成分表示名称资料逐一映射,并确认原料真实组成。对复配原料尤其不能只翻译商品名…
日本全成分表示通常按配合量从高到低列示;含量1%以下的成分可在1%以上成分之后以任意顺序表示,着色剂通常也可在其他成分之后按规则列示。这个“1%规则”是标签排序规则,不代表1%以下成分可以不披露。 同时,日本使用的是日本化妆品成分表示名称体系,而不是直接把英文INCI原样复制。香料、复配原料、色素和carry-ove…
不能把中国0.1%规则理解为“0.1%以下可不标”。现行标签规则允许把配方中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放在“其他微量成分”项下,这部分不要求按含量递减排序;其余需要标示的成分仍按加入量递减列示。 它与欧美常见1%规则的阈值和展示方式都不同。欧盟、美国通常是在1%以下允许改变排序,并不是设置中国式“其他微量成分…
只要某成分符合欧盟化妆品法规中nanomaterial的定义并作为纳米材料存在于成品中,成分表名称后原则上要加“(nano)”标识,例如特定纳米二氧化钛或氧化锌。标示义务与‘消费者是否能肉眼看到颗粒’无关,也不以供应商是否主动把商品名写成nano为准。 企业最应关注UV filters、着色剂以及银等可能存在纳米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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