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MoCRA要求适用的化妆品设施进行biennial registration,即按两年周期更新,而不是拿到一次注册后永久有效。FDA在2026年继续通过Cosmetics Direct等渠道支持设施续期。
企业应把FEI、设施名称/地址、所有者/运营商、U.S. Agent及品牌关联信息放入主数据,并在…
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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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中国OEM属于MoCRA要求注册的化妆品制造或加工设施,原则上需要完成Facility Registration,除非符合明确豁免。是否“只做出口、不在美国设公司”并不自动免除外国设施义务。
外国设施还需指定美国代理,并按规定更新注册。与此同时,品牌/RP的Cosmetic Product Listing是另一项义…
MoCRA的Responsible Person并不是一个必须另行申请的“美国责任人许可证”,而是其名称出现在标签上的制造商、包装商或分销商,具体以FD&C Act定义为准。中国品牌是否能成为该主体,要看标签身份和其能否实际履行美国法定义务。
它与外国设施注册时的U.S. Agent不是同一角色。RP要承担产品列名、…
进入美国的普通化妆品,MoCRA下通常要围绕设施注册、产品列名、安全证明、不良事件、记录保存和标签等义务建立体系;具体是否适用小企业豁免或其他例外,要按企业和产品逐项判断。
外国制造设施通常还涉及U.S. Agent;Responsible Person负责产品列名及严重不良事件等法定义务。MoCRA的registr…
**结论:**香精是一个复合原料,改变它可能同时改变成分表、过敏原暴露、安全评估和来源属性。
欧盟需重新计算需标示的香料过敏原;东盟通知/PIF中的配方信息可能受影响;印尼Halal还要追溯香精载体、溶剂及动物/发酵来源;安全评估要确认IFRA/供应商资料和最终使用浓度。
对中国企业而言,所以“香味差不多”不是法规…
美白淡斑的核心风险在于是否从“改善肤色外观”跨到“改变色素生理或治疗疾病”。
中国祛斑美白属于特殊化妆品,韩国美白属于功能性化妆品,日本特定美白功效往往关联医药部外品;美国直接治疗melasma或病理性色素沉着会提高drug风险。
因此应把Brightening、Dark Spot、Melanin、Melasma分…
先看结论:祛痘边界必须同时审查成分和宣称。
美国对acne treatment存在OTC M006路径;欧盟若声称治疗痤疮,可能进入药品边界;东盟的Claims Guideline也区分治疗性与化妆品用途。仅写“blemish-prone skin”或“控油”并不自动安全,仍要看整体语境和证据。
对中国企业而言,建…
**结论:**判断点是产品是否仅改善头发/头皮外观和状态,还是声称预防、治疗脱发或促进生发。
“减少断发、令发丝看起来浓密”与“激活毛囊、增加新发生长、治疗雄激素性脱发”不是同一层级。美国后者明显趋向drug;中国、日本、韩国有各自特殊/功能性或医药部外品路径。
**实务上:**产品名、达人视频和搜索广告也应纳入i…
防晒是最典型的“同一产品、不同监管身份”。美国防晒通常按OTC Drug管理并受M020约束;欧盟将其作为化妆品但UV filters受Annex VI管理;亚洲市场又可能是特殊/功能性化妆品或普通化妆品中的特殊功效路径。
因此SPF50测试结果本身不能决定全球准入。需要同时核对允许的UV filter、最大浓度、剂…
儿童产品通常需要更保守地处理暴露、安全裕度、误用场景、包装和营销,即使某市场没有单独的“儿童化妆品注册类别”。
应考虑年龄、体重、使用频率、皮肤屏障差异、口手接触和眼周暴露;中国还有儿童化妆品专门规则与“小金盾”标签体系。对“婴儿可用、无泪配方、零刺激”等绝对宣称也要有充分证据。
全球共配方时应优先以最敏感目标人群…
Formula Version和Registration Version应建立一对多的受控映射,而不是靠Excel文件名人工判断。
一个全球配方版本可能对应多个国家注册版本;某国因色素、香精或标签变化又可能派生区域配方。系统必须能回答“某日期某市场在售批次对应哪一配方、哪一注册记录、哪一标签”。
**实务上:**建…
**结论:**因为很多最终合规风险来自供应链,而不是配方表本身。
原料供应商决定成分身份、纯度、杂质、来源、纳米状态、动物/清真属性和毒理资料;包材供应商会影响迁移、相容性、可回收/环保宣称及标签耐久性。任何未经控制的供应商替换都可能使安全评估和注册资料失效。
对中国企业而言,供应商准入应包括法规问卷、规格锁定、变…
全球召回体系要同时解决“能否快速识别受影响批次”和“谁有权在当地采取动作”两个问题。
批号、生产记录、发货去向、经销商库存和消费者渠道应可追溯;一旦确认严重质量/安全风险,应进行Health Risk Assessment并决定停止销售、隔离、通知监管、召回深度和消费者沟通。
建议预先建立各国联系人、法定报告路径、…
先看结论:全球不良反应体系应先统一收集,再按国家法规分流报告,而不是让每个经销商各自保存投诉。
总部应建立单一Intake字段,记录产品、批号、事件、严重性、消费者信息、使用方式、医疗处理和因果评估;随后由当地Responsible Person/holder按照法定时钟判断是否需要监管报告。
对中国企业而言,同一…
**结论:**不能把“从境外直接寄给个人消费者”自动解释为目的国化妆品法规豁免。
跨境电商可能在进口手续、税务或个人自用数量上存在特殊安排,但产品面向当地消费者持续商业销售时,产品分类、禁限用成分、消费者安全、广告和平台要求仍可能适用;欧盟、东盟等市场还存在明确的本地责任主体/notification制度。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