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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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找到 31 条问答,当前第 1/3 页
韩国进口化妆品需要按本地法规制作韩文标签,通常应覆盖产品名称、责任销售业者等责任主体、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批次等追溯信息、使用方法和必要注意事项。 标签应与进口/责任主体和实际配方一致;仅在英文包装上保留境外制造商信息不能代替韩国法定责任企业。 **实务上:**功能性化妆品还要确保功能性表示与MFDS程序和批…
菲律宾进口化妆品标签以ASEAN要求为基础,并需满足Philippines FDA本地信息和消费者要求。 通常应包括产品名称/用途、成分、原产国、本地责任企业、净含量、批号、日期/警示等;英文虽普遍使用,也要确认具体本地要求。 标签数据应与CPN、LTO holder和实际进口商一致。 菲律宾销售渠道多且经常使用…
新加坡标签遵循ASEAN Cosmetic Directive核心框架,并按HSA本地实施要求处理。 通常需有产品名称/功能、使用说明、全成分、原产国、本地责任公司名称/地址、净含量、批号、日期/必要警示等。 英文在新加坡通常具有较高可用性,但仍应检查具体消费者信息和产品类别要求。 如果产品有小包装、多个语言版本…
马来西亚标签以ACD统一要求为基础,并结合NPRA本地规则。通常应覆盖产品名称/功能、使用说明、全成分、原产国、CNH/当地责任企业、净含量、批号、日期和必要警示等。 语言和特定警示应按马来西亚适用要求确认。 标签必须与notification和实际配方一致;CNH地址不是可随意用经销商营销地址替代的字段。 此外…
印尼标签应满足BPOM与相关标签规定,通常需要产品名称/用途、净含量、成分、生产商和/或进口/责任企业信息、批号、日期信息、必要警示及notification相关信息等,并按要求使用Bahasa Indonesia。 具体字段和位置应以产品类别及最新BPOM规则为准,不能只在英文包装上加一个很小的印尼语贴纸就视为完成…
ACD标签框架通常要求产品名称和功能、使用说明、全成分、原产国、当地责任企业名称/地址、净含量、批号、生产/有效期相关信息以及必要警示等核心字段。 成员国仍可增加语言和本地标示要求,因此ASEAN Labeling Requirements是底座,不是最终全国标签。 应以ACD母版+国家语言/附加字段生成Artwo…
只要配方变化可能影响安全、法定成分信息或通知数据,就应评估CPSR、PIF、CPNP和Ingredient List的联动更新。 例如新增限用物质、改变防腐体系、香精过敏原、纳米状态或显著浓度,都可能改变安全结论;即使标签成分排序未变,也可能需要更新Part A暴露或原料资料。 建议用change classifi…
欧盟要求在成分表中将纳米材料成分名称后加“nano”括号标识,是为了让消费者和监管者识别其纳米形态;这与是否需要Article 16纳米材料通报是相关但不同的义务。 企业应先判断原料是否符合Cosmetics Regulation中的nanomaterial定义,并核查其是否属于已在Annex中以特定纳米形式授权/限…
美国化妆品成分声明一般按重量递减排列至1%阈值,1%及以下成分可按适用规则以任意顺序列于其后;色素另有特定处理和允许范围。 彩妆的“may contain”不能作为把所有可能色素无限打包的工具,所列色素必须是该产品系列实际可能使用且在相应用途中获准的color additive。 还要核查批次认证要求,因为某些FD…
先看结论:因为“同一配方”不等于“同一法定成分表”。不同市场对成分名称体系、排序阈值、色素集合表示、香精/香料过敏原、微量成分和纳米标识都有差异。 例如日本需要使用日本全成分表示名称,欧盟有特定香料过敏原及[nano]要求,美国适用自己的ingredient declaration规则,中国又有0.1%其他微量成分的…
全球 GLOBAL 色号管理 色号管理 阅读 1
彩妆色号应当按“共同基底配方 + 色素差异 + 各国notification规则”管理,而不是简单复制一条产品记录。 欧盟、美国等市场对色素允许清单、使用部位和成分表的“may contain/+/-”规则不同;东盟、新加坡等通知系统对variant的处理也有具体要求。某个色号加入新色素后,还必须重新核对眼周、唇部等…
沙特配方审核不能简单理解为“照抄GSO就完成”。SFDA确实以GSO 1943等海湾技术标准作为重要基础,但同时会发布本国法规、通告、禁限用要求和可查询的Cosmetic Ingredient Lists,企业应以沙特当前实施要求为最终准入依据。 因此最好建立两层筛查:先按GSO/区域标准审查禁限用、色素、防腐剂和U…
加拿大要求化妆品使用INCI系统列示成分。一般应披露全部成分,并按Cosmetic Regulations及Health Canada标签指南处理排序;香精/香料和色素存在特定允许表示方式。INCI名称本身通常不需要英法双语翻译。 实际操作中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一是Hotlist中物质可能以INCI、CAS或其他同义…
澳大利亚化妆品需要满足强制成分标签信息标准,ingredient list应清晰、可读,并按规定的名称和排序方式列示;低含量成分、色素等有相应排序规则。 同时还要满足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等要求,不能只关注成分表。进口品牌应从真实BOM生成澳洲版成分标签,并确认本地供应商信息、净含量和整体宣传不误导。小包装空间不足也应使用…
韩国实行全成分表示,名称应使用韩国法规/官方体系认可的成分名称,并按相应规则排序。与中国、欧盟、日本相比,最大的实务差异往往不是“都要列全成分”,而是**名称体系、低含量排序、色素/香料处理及功能性产品资料联动**不同。 因此同一个INCI母表不能直接复制四国。中国有0.1%“其他微量成分”逻辑,欧盟和日本常见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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