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需要吸入毒性资料?
问题摘要
原料存在吸入暴露可能时,应提供完整的吸入毒性相关试验资料。
一、法规依据与具体说明
根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表2注⑦,六(四)2(1),判断应结合粉体粒径、挥发性、喷雾或气雾剂型、使用方法和使用部位。若不支持吸入场景,可在技术要求中设置明确使用限制。
二、判断与资料准备
毒理学资料项目应根据风险情形、暴露途径、使用范围和原料特性综合确定。减免并非自动免交,申请减免时应明确被替代的试验项目、科学依据和支持数据;无法排除的经口、吸入、光毒或长期使用风险,仍应通过相应试验或充分证据完成评价。
三、适用边界与注意事项
安全评估报告应说明各项数据如何共同支持拟定的使用范围和安全使用量,并对不确定性作出处理。仅罗列试验结果、文献结论或者数据库信息,而不进行与申报原料相关的综合分析,不能构成完整评价。
法规依据
-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表2注⑦,六(四)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