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翊合规中心
NEW4条法规发布请查阅
点击前往法规汇编 →

表2中的“其他毒理学试验”通常指哪些研究?

问题摘要
它不是固定试验清单,而是针对新原料已有危害、作用机制、特殊结构或暴露特点需要增加的研究。

一、法规依据与具体说明

根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表2,六(四)2(1),可能涉及免疫毒性、神经毒性、内分泌相关效应、毒代动力学、局部特殊毒性或其他能够解决关键安全疑问的项目。是否增加应从已有分类关注信息、计算预测、类似物数据、重复剂量试验靶器官、较高生物活性以及目标人群和使用方式出发。申报人应先说明尚未解决的风险问题,再选择能够回答该问题的方法和终点,避免无目的堆叠试验,也不能用常规项目阴性结果掩盖特定风险信号。研究结果应与其他证据共同纳入权重分析和安全评估。

二、判断与资料准备

毒理学资料项目应根据风险情形、暴露途径、使用范围和原料特性综合确定。减免并非自动免交,申请减免时应明确被替代的试验项目、科学依据和支持数据;无法排除的经口、吸入、光毒或长期使用风险,仍应通过相应试验或充分证据完成评价。

三、适用边界与注意事项

安全评估报告应说明各项数据如何共同支持拟定的使用范围和安全使用量,并对不确定性作出处理。仅罗列试验结果、文献结论或者数据库信息,而不进行与申报原料相关的综合分析,不能构成完整评价。

法规依据
  •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表2,六(四)2(1)
上一篇 什么情况下需要考虑毒代动力学试验? 下一篇 纳米新原料的安全评价需要额外提交哪些资料?
联系我们
转发分享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微信扫一扫转发分享

返回顶部
绿翊合规 在线客服 🤖
💬 您好!有什么可以帮您的?
输入问题后发送,客服会尽快回复。
客服正在回复中...

按 Enter 发送 · Shift+Enter 换行  |  Powered by 绿翊AI合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