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5日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资料管理规定》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同步施行。对新原料申报项目而言,毒理资料准备由“照表做完一组固定试验”进一步转向“先确定风险情形,再结合物质特征、暴露途径和已有证据设计试验组合”。新制度确实提供了减免空间,但同时把分类依据、证据适用性和安全评估论证放到了更重要的位置。[1][2]
核心结论是: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并不存在一套对所有原料完全相同的毒理项目。企业应先按风险程度确定六种情形之一,以表2的14类毒理学和人体安全性试验作为基础框架,再根据原料用途、理化特性、已有安全背景、定量构效关系、临床或人群数据、类似物毒性以及真实暴露方式,决定哪些项目必须提交、哪些视情况提交、哪些可以有条件减免、哪些反而需要增加。
一、先分清两套判断:注册备案路径不等于毒理情形
第一套判断决定办理路径。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其他新原料一般实行备案管理;同一原料同时具有多种功能时,只要有一项属于上述五类功能,就应按注册路径办理。[3][4]
第二套判断决定安全资料深度,即新《技术通则》规定的六种风险情形。两套判断彼此关联,但不能简单画等号。例如,具有安全食用历史的原料属于情形5,但如果其实际功能包含祛斑美白,办理路径仍是注册;反过来,不具有五类注册功能的备案原料,如果可能具有药物作用、较高生物活性或者存在特殊暴露风险,也不能按“普通备案”理解为低风险、少试验。
| 风险情形 | 适用条件 | 一般毒理项目范围 |
|---|---|---|
| 情形1 | 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 | 一般覆盖表2第1~9项;祛斑美白原料还需关注第11项 |
| 情形2 | 不具有上述五类功能,且不能适用其他减免情形 | 一般覆盖第1~7项 |
| 情形3 | 具有上述五类功能,并有充分依据证明已有三年以上化妆品安全使用历史 | 一般覆盖第1~7项;祛斑美白原料还需判断第11项 |
| 情形4 | 不具有上述五类功能,并有充分依据证明已有三年以上化妆品安全使用历史 | 一般覆盖第1~6项 |
| 情形5 | 有充分依据证明具有安全食用历史 | 一般覆盖第2~5项;祛斑美白原料还需判断第11项 |
| 情形6 | 符合分子量、低聚体比例、结构稳定性等条件且不具有较高生物活性的聚合物 | 一般为第2项和第4项 |
情形6的门槛需要逐项满足:原料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结构单元通过共价键连接,平均相对分子质量大于1000道尔顿,相对分子质量小于1000道尔顿的低聚体含量少于10%,结构和性质稳定,并且排除具有较高生物活性的聚合物。仅凭名称中含“聚合物”“多肽”或平均分子量较大,不能直接选择情形6。
二、表2列出的14类项目分别是什么
新《技术通则》表2把毒理学和人体安全性试验分为14类:第1项急性经口或经皮毒性;第2项皮肤和眼刺激性/腐蚀性;第3项皮肤变态反应;第4项皮肤光毒性;第5项皮肤光变态反应;第6项遗传毒性;第7项亚慢性经口或经皮毒性;第8项生殖发育毒性;第9项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第10项吸入毒性;第11项人体长期试用;第12项透皮吸收;第13项毒代动力学;第14项其他毒理学试验。[2]
表中的“○”表示必须提交,“△”表示视情况提交,空白并不表示该项目永远不需要。第10、12、13、14项主要由暴露方式、安全评估策略和原料特有风险触发。因此,“情形1一般提交第1~9项”不能理解成九项全部无条件必做,也不能理解成第10项以后均不考虑。正确读法是:先确定该情形的基础项目包,再逐项结合表下注释、正文规则和安全评估结果作增减判断。
三、六种情形下哪些项目属于硬要求
局部毒性是各类原料的共同基础。皮肤和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对情形1至情形6均为必须提交;皮肤变态反应对情形1至情形5为必须提交,情形6不列为一般必交。皮肤光毒性对六种情形均属于视情况提交;皮肤光变态反应对情形1至情形5属于视情况提交。
遗传毒性试验对情形1至情形4为必须提交,一般至少包括一项基因水平试验和一项染色体水平试验。这里不能只凭单项阴性结果概括“无遗传毒性”,也不能把体外基因突变试验与染色体损伤终点混为一类。试验组合应覆盖不同层面的遗传毒性风险,并在安全评估中解释各项结果之间是否一致。
亚慢性经口或经皮毒性试验对情形1至情形3为一般必交项目。具体选择经口还是经皮,不应只看哪个试验容易开展,而应与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主要暴露途径、全身暴露可能性和已有毒代动力学信息相匹配。新原料用于唇部、口腔周边或者其他经口摄入可能性较大的产品时,应提供亚慢性经口毒性资料。
生殖发育毒性和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在情形1中列为视情况提交。它们不是看到“△”就可以删除,而是要求企业先做危害识别,再判断是否存在能够充分覆盖相关终点的其他数据。已有结构警示、CMR关注信息、长期系统暴露或者类似物风险信号时,减免论证的门槛会显著提高。
四、哪些毒理试验可以减免
1. 急性毒性:需要达到明确的背景信息条件
已有安全背景信息显示,新原料急性经口毒性为实际无毒,或者急性经皮毒性为微毒及以下的,可以减免急性经口或经皮毒性试验。这里需要的是与申报原料具有可比性的可靠信息,包括物质身份、纯度或组成、试验方法、剂量和结果。若文献样品与申报样品在工艺、杂质谱、分子量分布或主要成分比例上明显不同,仅摘录结论通常不足以支持减免。
2. 光毒和光变态反应:先证明缺乏光风险
新原料不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或者根据使用目的、使用范围等实际不具有相关安全风险的,可以提交测试分析报告和/或说明材料,减免皮肤光毒性、皮肤光变态反应试验。合格的论证应回答吸收光谱、有效波段、使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时间和消费者暴露场景,而不是只写“原料不用于防晒”。不具有防晒功能,不等于一定没有紫外吸收或光反应风险。
3. 生殖发育与慢性/致癌终点:必须形成充分替代证据
在有充足科学依据的前提下,如能够通过其他数据信息对相关安全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可以提供科学依据和研究数据,减免相应试验。可利用的证据可能包括高质量既有毒理研究、权威机构评价、临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类似化合物毒性、交叉参照和定量构效关系结果。但减免结论必须说明目标物与参考物的结构、代谢、杂质、暴露和毒性机制可比性,并处理数据冲突和不确定性。
需要特别注意,新《技术通则》明确:已有安全背景信息主要用于毒性预测、风险识别和风险分级,除有明确规定外,不作为豁免相关毒理试验的直接依据。也就是说,查到一条QSAR阴性结果、一篇类似物论文或一份海外安全评价,并不自动产生“免试资格”;这些信息只有被组织成可审查的证据链,并足以回答具体毒理终点时,才可能支持减免。
4. 安全使用或食用历史:减的是部分项目,不是免做安全评估
情形3、4、5的资料减少建立在“历史证据充分且与申报原料可比”的基础上。企业应证明历史使用对象与申报原料在来源、制备工艺、组成、质量规格、使用方式和暴露水平等方面具有可比性。食品原料可食用,也不能直接证明其经过提取、发酵、纯化或富集后用于皮肤、眼周或吸入场景仍然安全。无论适用哪种历史情形,安全评估报告均为必须提交资料。
五、哪些情况反而需要增加试验
存在吸入暴露时:喷雾、粉体、气雾剂或其他可能形成可吸入颗粒、液滴的用途,应结合粒径分布、空气动力学特征和实际使用场景判断;存在吸入暴露可能的,应提供完整的吸入毒性相关试验资料。不能以原料最终添加量低为唯一理由排除吸入风险。
经口摄入可能性较大时:应优先考虑亚慢性经口毒性资料。唇部产品、口腔接触产品以及可能被舔食或误食的使用场景,需要把经口暴露纳入试验路线和安全评估,而不是机械采用经皮试验。
具有药物作用或较高生物活性时:应先论证其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合规性、必要性和安全性。经分析仍拟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原则上按照情形1开展相关毒理试验,并根据实际风险考虑免疫毒性、神经毒性、毒代动力学、人体长期试用等补充研究。高活性肽、受体或酶靶向物质、可能影响生理过程的原料,尤其不能仅按普通护肤功能处理。
属于纳米原料时:应根据纳米特性和安全评估策略提供完整理化表征、毒理研究及方法适用性分析。常规非纳米样品的试验结论是否可用于纳米形态,需要从粒径、团聚、表面修饰、溶解性和暴露等方面专门论证。
已有信息出现健康危害信号时:企业应重新评估将其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安全性和必要性,并围绕风险信号补充研究。不能只挑选有利文献,忽略权威分类、阳性试验、临床不良事件或者类似物警示。
六、祛斑美白原料的人体长期试用要求
按照情形1注册的祛斑美白新原料,应提交人体长期试用试验资料。按照情形3或情形5注册的祛斑美白新原料,如果不能提供不少于100名消费者长期、即1年及以上连续使用含该新原料化妆品的安全使用有关情况,也应补充人体长期试用资料。
“100名消费者、连续1年以上”不是普通市场销售数字。资料需要能够识别含新原料产品、原料使用量、使用人群、使用频率、持续时间、安全观察指标和不良反应情况,并证明这些信息与拟申报条件具有可比性。消费者数量足够但资料不可追溯,或者使用浓度远低于拟申报安全使用量,均可能不足以替代第11项研究。
七、如何把QSAR、类似物和临床数据做成可审查证据
一份高质量的减免论证至少应包括四层。第一层是身份一致性:确认已有数据对应的物质、盐型、立体构型、纯度、组成和杂质与申报原料是否一致。第二层是方法可靠性:说明试验指南、实验室质量体系、研究设计、剂量设置和关键结果。第三层是适用性分析:解释暴露途径、剂量范围、代谢和作用机制能否外推。第四层是证据权重:把阳性、阴性、冲突和缺失数据放在同一框架内,说明最终结论及不确定性。
采用定量构效关系时,应交代模型适用域、输入结构、预测终点、训练集相关性、可靠性指标和专家判断;采用交叉参照时,应建立源物质与目标物的结构及毒代动力学可比性;引用临床或流行病学资料时,要说明人群规模、暴露水平、观察时间和偏倚。只有“文献题名+结论摘要”的资料包,很难支撑实质性减免。
八、试验方法与机构资质同样是审查重点
毒理学和人体安全性试验一般应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开展。采用我国其他领域国家标准或国际通行方法的,应提交完整报告,明确方法来源,并逐项比较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差异及其对安全评估结论的影响;规范尚未规定方法的,可按国家标准或国际通行方法开展。
使用动物替代方法时,应按照整合测试和评估策略(IATA)选择方法并说明整体策略。尚未被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收录的替代方法,可以采用国际公认替代方法验证机构已经验证并收录的方法,但要同时提交方法学背景和收录依据。采用替代方法不等于只提交单个体外试验报告,关键是证明组合证据能够覆盖相应危害终点。
根据新《管理规定》第九条和《技术通则》,毒理学、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应由取得相关项目CMA资质、CNAS认可,或者符合GCP、GLP等要求的机构出具。[1][2] 项目启动前应核对资质或认可的具体项目范围、有效期和方法能力,避免试验完成后才发现资质范围不覆盖申报项目。
九、企业设计毒理方案的推荐顺序
- 冻结申报物质身份,包括来源、工艺、组成、纯度、杂质谱、粒径或分子量分布;
- 确认真实使用目的,判断注册或备案路径,并选择六种风险情形;
- 建立已有安全背景信息表,系统检索权威分类、毒理研究、临床、人群、QSAR和类似物资料;
- 按表2列出基础项目包,对每个“○”“△”和空白项目分别作出需要、不需要或待补证判断;
- 按经皮、经口、吸入、眼部、光照等真实暴露场景增加或调整试验;
- 为每项减免形成独立论证,写清法规条件、证据、适用性、不确定性和结论;
- 最后用安全评估整合全部结果,反推安全使用量、使用范围及限制要求。
试验方案不应早于原料身份和工艺定型。若毒理样品与最终申报样品在主要成分、杂质或生产工艺上发生实质变化,已有试验的代表性可能需要重新论证,严重时还会造成重复试验。最经济的做法不是尽量少做项目,而是在立项阶段把“物质身份—风险情形—暴露—试验—安全使用量”一次贯通。
十、五个最常见的资料误区
- 误区一:备案原料天然低风险。注册与备案由功能决定,毒理深度还取决于情形、暴露和物质风险。
- 误区二:表格空白就是豁免。吸入、透皮、毒代动力学和其他毒理项目可能由实际风险触发。
- 误区三:有QSAR就能免试。已有背景通常用于风险识别,除明确规则外不能直接作为豁免依据。
- 误区四:有食用历史就无需系统毒理。必须先证明原料一致性,并比较食用加工与化妆品工艺、暴露途径和使用量。
- 误区五:完成毒理报告就完成安全评估。安全评估还要综合理化性质、风险物质、暴露、全部试验结果,最终确定使用范围、安全使用量和注意事项。
常见问题解答
化妆品新原料都必须做完整14项毒理试验吗?
不是。14类项目是完整判断框架,并非所有原料统一全做。企业应先确定六种风险情形,再按表2的必交、视情况提交项目以及暴露风险决定增减,最终由安全评估证明项目组合充分。
普通备案新原料一般需要哪些毒理项目?
不能只按“备案”判断。无安全使用或食用历史、通常属于情形2的原料,一般覆盖第1~7项;若属于情形4、5或6,基础项目可相应减少,但仍要结合吸入、光照、纳米或高生物活性等风险增项。
QSAR阴性结果可以直接减免遗传毒性试验吗?
一般不能直接减免。QSAR可用于毒性预测和证据权重分析,但应说明模型适用域、可靠性和专家判断。情形1至4的遗传毒性一般仍为必交,且至少覆盖基因和染色体两个水平。
有三年以上化妆品使用历史就一定能按情形4申报吗?
不一定。情形4还要求原料不具有五类注册功能,并有充分依据证明三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历史使用原料与申报原料在来源、工艺、组成、规格、使用量和使用方式上应具有可比性。
哪些新原料需要增加吸入毒性试验?
当原料用于喷雾、粉体、气雾剂等场景,可能形成可吸入颗粒或液滴时,应结合粒径和实际使用方式评估吸入暴露;确认存在吸入可能的,应提供完整的吸入毒性相关试验资料。
参考文献
[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资料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2026年第59号公告). 政府网站公开文本。
[2]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 中检院官方页面。
[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门户. 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批办事指南. 国家药监局官方页面。
[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门户.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办事指南. 国家药监局官方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