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一条原料代码应当明确对应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对于委托生产具有配方研发能力的企业,考虑到保密性,是否可以只提供给受托生产企业原料代码,原料代码对应中文名称由委托方备案人保管。
如果委托生产企业出于保密的原因只提供原料代码,由委托备案人保管中文名称,个人认为是可以的。但是有一点,不管谁保管,在被检查的时候要保证检查者能检查到,因为原料代码虽然有保密性,但是检查者有核对的职能,需要核对这些原料是不是在原料目录里。另外受托方可以不掌握供应商的资质情况,但是在跟委托方签订的协议里应该把关于质量安全的保障点出来,比如使用的代码,确保代码对应的中文名称,代码对照表应该是有文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