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翊合规中心
NEW9条法规发布请查阅
点击前往法规汇编 →

全球化妆品法规汇编Global Cosmetics Regulations (GCR) Compendium

汇编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化妆品法律法规,涵盖欧洲、亚太、北美、拉丁美洲、中东、非洲、欧亚等区域,支持按区域、国家、分类、主题筛选和关键词搜索Comprehensive collection of cosme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across major global jurisdictions, supporting filtering by region, country, category, topic, and keyword search

全球覆盖 法规汇编 多维度筛选 官方原文链接 持续更新
210
法规总数
164
现行有效
4
征求意见
8
覆盖区域
42
监管市场
40
辖区数量
筛选条件
重置
法规列表
  • 拉丁美洲 部分被2026新规更新,须结合现行清单 成分法规
    巴西 巴西 发布:2021-08-11 实施:2021-08-11 RDC 530/2021
    限用成分 香料过敏原 警示 浓度 巴西
    列出化妆品仅可在规定用途、浓度和警示下使用的物质,并要求26种香料或香气组分超过留敷0.001%、淋洗0.01%阈值时在标签披露。2026年巴西开始以新RDC重整限用清单,故新品应先核对RDC 1,029/2026及后续第二部分,同时使用本规仍有效的标签和未被替代条目。数据库需通过relation_…
  • 欧盟 欧盟(EU) 发布:2021-07-06 实施:2021-07-26 EU 2021/1099
    脱氧熊果苷 DHA 美黑 染发 限用
    禁止Deoxyarbutin用于化妆品,并把Dihydroxyacetone限制在非氧化染发产品和美黑产品的特定最大浓度。对不合规产品规定停止投放和停止供应节点。企业需识别原料商品名和衍生物,按成品用途区分DHA上限并更新安全评估;含熊果苷类美白原料时还应确认真实化学身份,避免与脱氧熊果苷混淆。
  • Cosmetic e-Notification Version 2.0 User Manual for Applicants Cosmetic e-Notification v.2.0 User Manual for Applicants
    亚太 现行参考手册 申报指南
    菲律宾 菲律宾 发布:2021-03-01 实施:2021-03-01
    电子通知 CPN 申请人 配方 菲律宾FDA
    说明菲律宾采用东盟协调制度后,申请人如何通过FDA电子门户建立案件、填写通知表、提交产品和企业资料并获取处理结果。手册追溯AO 2005-0015、AO 2005-0025及相关通告,是理解系统字段和业务流程的重要官方资料;操作时仍应结合最新Citizen’s Charter、有效LTO、ACD成分…
  • Technical Regulation on Cosmetic Products Resolution of the Cabinet of Ministers of Ukraine No. 65 of 20 January 2021 approving the Technical Regulation on Cosmetic Products
    欧洲 现行有效(过渡实施) 技术法规
    乌克兰 乌克兰 发布:2021-01-20 实施:2024-08-03 Cabinet Resolution No. 65/2021
    责任人 安全报告 通知 标签 成分附件
    以欧盟1223/2009为基础建立乌克兰化妆品责任人、安全评估与报告、产品信息档案、电子通知、GMP、标签、宣称、纳米材料和成分附件制度。法规附件分别管理禁用、限用、着色剂、防腐剂和UV过滤剂。新旧制度存在分阶段过渡,出口企业应核对当前强制日期、责任人设置和乌克兰语标签,并在电子通知系统启用后按要求…
  • Making Cosmetic Products Available to Consumers in Great Britain Making cosmetic products available to consumers in Great Britain
    欧洲 现行官方指南 合规指南
    英国(大不列颠) 大不列颠 发布:2021-01-01 实施:2021-01-01
    责任人 PIF CPSR 标签 SCPN
    系统说明GB化妆品责任人、安全评估、英文PIF、良好生产规范、SCPN通知和标签义务。PIF应包括产品描述、安全报告、GMP证明和宣称证据并持续更新;标签需包含责任人、净含量、耐用期或开封期、注意事项、批号、功能及成分表。进口产品通常由英国进口商承担责任人义务,企业还需依据最新成分附件审查禁限用物质…
  • Submit a Cosmetic Product Notification Submit a cosmetic product notification
    欧洲 现行官方指南 申报指南
    英国(大不列颠) 大不列颠 发布:2020-12-18 实施:2021-01-01
    SCPN 责任人 PIF 标签图片 纳米材料
    规定在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投放化妆品前,由设立在英国的责任人通过SCPN提交产品类别与名称、责任人和紧急联系人、PIF保存地点、配方摘要、纳米材料及CMR物质信息,并上传原始标签和包装照片。通知成功不代表政府批准,责任人仍需确保配方、标签、安全报告和GMP持续合规;新产品应在首次投放市场前完成,已…
  • Cosmetics Rules, 2020 Cosmetics Rules, 2020
    亚太 现行有效(经修订) 实施规则
    印度 印度 发布:2020-12-15 实施:2020-12-15 G.S.R. 763(E)
    进口注册 制造许可 标签 新型化妆品 检测
    将印度化妆品规则从药品规则中单独编纂,适用于化妆品制造、进口、注册、许可、标签包装、质量标准、检验和执法。进口化妆品通常需向中央许可机关申请注册,境内制造由相应许可机关管理;“new cosmetic”涉及未在全球认可使用的全新成分时需要事先许可和安全有效性资料。规则附表包含申请表、费用、标签和标准…
  • Consumer Goods (Cosmetics) Information Standard 2020 Consumer Goods (Cosmetics) Information Standard 2020
    亚太 现行有效 信息标准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联邦 发布:2020-11-24 实施:2020-11-25 F2020L01469
    成分表 INCI 标签位置 降序排列 消费者信息
    规定在澳大利亚供应的化妆品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成分表,并明确成分排列、命名和展示方式。通常应按质量或体积降序列出成分,也允许把含量不足 1% 的成分和色素按规则排列;香味或香精可用规定通用词表示,附带或不具功能的微量成分在特定条件下可不列。成分名称可使用英文名称或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该标准聚焦消费端信息…
  • 欧盟 欧盟(EU) 发布:2020-11-13 实施:2020-12-03 EU 2020/1683
    CMR 禁用成分 限用成分 配方 CLP
    将新分类的CMR物质纳入附件II,并对符合豁免或需要调整的既有附件III条目作相应处理。法规适用于所有欧盟化妆品,不论是否已完成CPNP通知;责任人需在适用日前重查完整配方及原料杂质,更新CPSR和PIF,并处理不合规库存。该类法规与后续CMR批次共同构成动态负面清单,数据库应按法规编号关联而不重复…
  • Regulation on Substantiation of Cosmetic Labeling and Advertising Claims 화장품 표시·광고 실증에 관한 규정
    亚太 现行有效 技术规范
    韩国 韩国 发布:2020-09-04 实施:2020-09-04 MFDS Notice No. 2020-80
    广告实证 人体试验 宣称证据 标签 消费者保护
    规定化妆品标签和广告中客观事实宣称的实证资料、实证方法及人体应用试验等要求,用于防止虚假或夸大宣传。责任销售商、制造商、定制化妆品销售商和销售者应在MFDS要求时提交与具体宣称一致、方法科学合理的证明资料。跨境电商页面、社交媒体、使用前后对比和消费者评价同样可能构成广告,因此中国品牌在翻译韩文文案前…
  • 拉丁美洲 现行有效 修订法规
    安第斯共同体 安第斯共同体(CAN) 发布:2020-05-26 实施:2021-03-01 Decision 857
    NSO 生效延期 标签 代码 成员国
    调整Decision 833和Resolution 2108的实施时间至2021-03-01,并允许成员国选择不要求在本国销售的化妆品标签上印刷NSO代码。该选择并非区域统一豁免:进入其他仍要求代码的成员国时,标签可能仍需显示。企业应按目标国实施通知制作标签,并把NSO代码是否必印设为国家级规则,避…
  • 亚太 现行有效(经修订) 成分公告
    中国台湾 台湾地区 发布:2019-12-05 实施:2020-07-01 MOHW Announcement No. 1081609206, as amended
    防腐剂 正面清单 限量 冲洗产品 警示语
    建立化妆品防腐剂正面清单,规定各物质的最大使用浓度、适用产品、禁用部位、年龄限制及必须标示的注意事项。防腐剂若未列入清单,不能以防腐功能使用;列入清单也必须按成品中有效成分浓度和组合限量核算。产品登录的全成分、PIF配方与成品标签应一致,企业还应通过防腐效能和微生物资料证明产品在预期使用期内安全。
  • 欧盟 欧盟(EU) 发布:2019-11-28 实施:2019-12-18 EU 2019/1966
    CMR 禁用清单 限用清单 防腐剂 勘误
    将新分类的CMR物质纳入化妆品禁用清单,并相应修正限用物质及防腐剂附件;同时纠正2019/831中的若干条目。法规部分规定具有明确适用日期,后续又发布官方勘误。企业进行历史产品复核或供应商物质筛查时,应同时读取EUR-Lex页面列示的勘误和最新合并附件,不能仅依赖最初公报PDF中的单一版本。
  • 拉丁美洲 现行有效 实施法规
    安第斯共同体 安第斯共同体(CAN) 发布:2019-11-14 实施:2021-03-01 Resolution 2108
    NSO 申请表 续期 认可 变更
    对Decision 833的实际申请程序作出规定并附统一表格,用于NSO首次分配、续期、成员国认可及信息变更。资料围绕申请人和持有人、制造商、产品名称与类别、定性配方、受限成分定量信息、标签稿、制造授权和责任声明。NSO本质为声明式准入,但持有人对安全与信息真实性负责;在一个成员国获得代码后,进入其…
  • 欧洲 现行有效 修订法规
    欧盟 欧盟(EU) 发布:2019-11-07 实施:2019-11-27 EU 2019/1857
    UV过滤剂 附件VI 正面清单 浓度 防晒
    修订附件VI中准用UV过滤剂条目,根据SCCS安全评估明确化学身份、最大浓度和使用条件。防晒及含SPF宣称产品必须以最新附件确认过滤剂是否准用,不能仅参考原料商或其他市场清单;如剂型涉及吸入、纳米或复配,还需核对条目备注和安全报告暴露评估。法规直接适用并已并入现行合并文本。
  • 欧洲 现行有效 修订法规
    欧盟 欧盟(EU) 发布:2019-11-07 实施:2019-11-27 EU 2019/1858
    防腐剂 附件V 正面清单 浓度 配方
    更新附件V防腐剂正面清单中的相关条目和使用条件。防腐目的物质只有在附件所列范围、最大浓度、产品类型和警示条件内方可使用;复配防腐体系需逐项折算并考虑同一物质的其他功能。责任人应把附件要求反映在配方合规表、CPSR和标签中,并确认后续修订未再次改变条目。
  • Regulation of the Indonesian Food and Drug Authority No. 25 of 2019 on Guidelines for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for Cosmetics Peraturan Badan Pengawas Obat dan Makanan Nomor 25 Tahun 2019 tentang Pedoman Cara Pembuatan Kosmetika yang Baik
    亚太 现行有效(经修订) 质量规范
    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 发布:2019-09-06 实施:2019-09-06 PerBPOM No. 25/2019
    GMP 质量体系 生产 质量控制 委托制造
    规定印度尼西亚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覆盖质量管理、人员、建筑设施、设备、卫生、生产、质量控制、文件、内部审计、委托生产、投诉和召回。制造企业取得相关生产资质和支持产品通知时,需要证明其实施C P K B;进口产品的境外工厂也应提供可接受的GMP证明。法规已于2020年修订,实务应使用整合后的要求。该规…
  • 亚太 现行有效 标签与宣称法规
    中国台湾 台湾地区 发布:2019-08-29 实施:2019-07-01
    宣称 标签 虚假夸大 医疗效能 证据
    规定判断化妆品标签、宣传或广告是否虚假夸大或涉及医疗效能时,应综合考察品名、文字、图案、影像和声音的整体传达效果。无事实依据、证据不足、超出化妆品定义或声称影响生理机能及改变身体结构,可能构成违规;附件同时列举通常可用词句、成分相关表达和医疗效能示例。企业应以证据强度和产品分类审查中英文印版及电商内…
  • 亚太 现行有效(分阶段实施) 质量规范
    中国台湾 台湾地区 发布:2019-08-13 MOHW Order No. 1081103973
    GMP 厂房设施 生产 质量控制 委托制造
    规定化妆品制造场所的人员组织、厂房设施、设备、卫生、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质量控制、文件、投诉、召回、委托制造与自检等要求,并作为主管机关GMP符合性检查的主要依据。境外制造场所向台湾地区供应产品时,输入业者需取得符合GMP的证明文件或声明并纳入PIF。实施采取分阶段安排,具体适用日期应结合制造场所…
  • 亚太 现行有效 实施法规
    中国台湾 台湾地区 发布:2019-05-30 实施:2019-07-01 MOHW Order No. 1081602518
    产品登录 进口商 制造场所 全成分 年度更新
    规定化妆品制造或输入业者在产品供应、贩卖、赠送、公开陈列或提供试用前完成产品登录,并申报产品名称、类别、用途、剂型、全成分、制造场所及责任业者等资料。登录资料发生变化时应更新,并按规定维持有效。境外品牌通常需由台湾地区的输入业者承担登录和市场责任;产品登录并不等同主管机关对安全、功效或合规的批准,企…
共 210 条法规,当前第 7 / 11 页
常见问题
本汇编收录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化妆品法律法规,涵盖欧洲(EU)、亚太(ASEAN)、北美(US FDA)、拉丁美洲(MERCOSUR)、中东(GSO)、非洲、欧亚(EAEU)等区域,包括基础法、核心法规、实施法规、技术法规、标准等各层级法律文件。
所有法规数据均来源于各国政府、监管机关或政府间组织的官方数据库、官方公报或官方标准目录,每条记录均标注了官方来源域名和链接,并定期进行核验更新。
您可以通过左侧宏观区域导航快速浏览特定区域的法规,也可以使用顶部搜索框按关键词搜索法规名称、国家或关键词,还可以通过高级筛选按监管市场、辖区、分类和主题范围进行精准定位。
每条法规均提供中文工作摘要(300-500字),涵盖法规核心内容和适用范围。法规名称以官方英文名为准,同时提供本地语言法定名称。中文摘要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了解更多化妆品法规
联系我们
转发分享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微信扫一扫转发分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