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实行全成分表示,名称应使用韩国法规/官方体系认可的成分名称,并按相应规则排序。与中国、欧盟、日本相比,最大的实务差异往往不是“都要列全成分”,而是**名称体系、低含量排序、色素/香料处理及功能性产品资料联动**不同。
因此同一个INCI母表不能直接复制四国。中国有0.1%“其他微量成分”逻辑,欧盟和日本常见1%分…
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316条问答
24个区域
188个分类
共找到 316 条问答,当前第 14/22 页
不能默认中国配方可以原样进入韩国。应先用韩国现行化妆品安全标准逐项核对禁用/限用物质,并分别检查防腐剂、色素、UV filters等正面清单和使用条件;功能性化妆品还要额外符合其有效成分和审查/报告要求。
审核时要穿透复配原料。一个供应商原料可能含有防腐剂、色素、溶剂或带入杂质,单看主INCI会漏掉韩国限值。喷雾、眼…
韩国责任销售业者不是名义进口商,而是上市产品质量与安全管理的中心。其职责包括确认产品和制造来源合规、维护质量管理资料、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不良事件、执行必要的回收/停售,并确保标签和广告符合韩国《化妆品法》。
中国品牌选择合作方时应核查其责任销售业登记、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进口经验以及是否愿意让品牌保留法规数据副本。合同…
韩国美白、抗皱、防晒属于典型功能性化妆品。一般路径是由责任销售业者针对产品向MFDS进行功能性化妆品审查,或在满足法规规定的标准化条件时采用报告路径。是否可报告,取决于有效成分、功效、剂型、规格和试验方法等是否与MFDS已规定或认可的条件相符。
防晒产品还需准备SPF、PA及适用时的防水SPF资料;美白和抗皱需有对应…
韩国“功能性化妆品”是法定类别,不等于泛化的“功效护肤”。MFDS列明的功能性范围包括美白、改善皱纹、防晒,以及特定的祛痘缓解、特应性倾向皮肤干燥、妊娠纹、染发/脱色、防脱等用途。
是否进入功能性体系,要看最终韩文claim和配方。普通保湿、清洁或外观改善可以仍是一般化妆品,但一旦使用法定功能性功效,就需按规定审查或…
中国化妆品进入韩国,首先要确定具备资格的**Responsible Cosmetic Distributor(化妆品责任销售业者)**,由其承担进口后的产品质量、安全和上市后责任。境外中国工厂负责制造,但不能替代韩国本地责任销售主体。
普通化妆品与功能性化妆品的路径不同:美白、抗皱、防晒等及韩国法定的其他功能性类别,…
日本化妆品变更要先判断改变的是“责任主体、制造场所、产品本质还是标签信息”。更换製造販売業者通常涉及新的法律责任链和产品申报衔接;新增或更换制造场所要确认其活动和许可/管理要求;配方变化则要重新核对日本化妆品基准、全成分和产品规格;产品名称变化会直接影响标签及相关申报。
不是所有变化都等于重新审批,但也不能只做内部变…
如果中国美白、祛痘、防脱产品希望以日本医药部外品身份销售,原则上要按日本医药部外品制度重新走相应的承认/审批或适用程序,不能拿中国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直接互认。产品需使用符合日本要求的有效成分、含量和功效表述,并提交质量、安全、功效及规格方法等资料。
尤其要先确认拟用有效成分是否已有成熟的日本医药部外品先例和标准。配方辅…
中国工厂向日本供货时,应把日本製造販売業者视为需要持续履行质量责任的法规伙伴,而不是只在首单提供一次COA。通常需要建立产品规格、完整配方/原料信息、制造方法、关键工艺、检验标准、稳定性、包材和批次放行资料,并通过质量协议明确变更、偏差、OOS、投诉和召回时的信息交换。
日本MAH需要依据GQP等体系确保制造过程和成…
日本的carry-over判断重点在于:某成分只是随原料带入、在成品中没有技术功能且符合相关条件时,可能不作为主动配合成分处理;但不能把所有复配原料中的低含量组分都称为carry-over。Premix则必须先穿透商品原料,确认实际组成和各组分在成品中的功能。
例如防腐剂如果只是为了保护某个原料、在最终产品中确实不发…
日本全成分表示通常按配合量从高到低列示;含量1%以下的成分可在1%以上成分之后以任意顺序表示,着色剂通常也可在其他成分之后按规则列示。这个“1%规则”是标签排序规则,不代表1%以下成分可以不披露。
同时,日本使用的是日本化妆品成分表示名称体系,而不是直接把英文INCI原样复制。香料、复配原料、色素和carry-ove…
日本的製造販売業者(MAH)是把化妆品合法推向日本市场的核心责任主体,不只是报关代理。它要建立并运行质量保证和上市后安全管理体系,对制造场所、产品规格、放行、不良事件、投诉、召回和法规符合性承担持续责任。
因此中国品牌只找“能清关的进口商”并不够。如果对方没有相应製造販売業许可,或者虽然有许可但无法获取完整配方和质量…
日本普通化妆品与医药部外品是不同法律类别。普通化妆品主要用于清洁、美化和保持皮肤或毛发良好状态;医药部外品可在获认可的有效成分和功效范围内宣称例如美白、预防痤疮、育毛/防脱等。
判断时必须同时看配方、剂型、使用目的和拟宣称。中国“功效护肤”不是日本法定类别,因此产品在中国是什么身份并不能直接决定日本分类。先确定日本允…
中国化妆品进入日本,核心不是“找一家物流进口商”,而是先建立日本法定上市主体。通常应由具备化妆品**製造販売業许可**的日本企业承担市场放行、质量和上市后责任;涉及进口后的保管、包装、贴标或其他制造行为时,还要判断是否需要相应製造業许可。
产品本身要先确认属于普通化妆品而非医药部外品,配方符合日本化妆品基准,并按日本…
牙膏在中国参照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进口牙膏应在进口前完成备案,境外备案人需指定境内责任人。备案资料通常包括产品名称、配方、执行标准、标签样稿、检验报告和安全评估资料等。
牙膏功效宣称有自己的边界。清洁、清新口气等基础作用与防龋、抗牙本质敏感等有特定评价要求的功效不能混为一谈;涉及治疗牙周病、牙龈炎等疾病则可能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