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新西兰普通化妆品通常不像部分亚洲市场那样先取得一张逐产品“注册证”再销售,但这并不等于无准入要求。进口商或制造商必须自行确认产品属于Cosmetic Products Group Standard适用范围,并在进口/制造前核对禁限用成分、允许的色素/防腐剂/UV filters、标签、包装和其他EPA notic…
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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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有过渡期,但不能把“当前还能卖”理解为配方长期合规。EPA在2025年进一步调整了Homosalate过渡安排:对于含**超过10% Homosalate**的化妆品,进口商和制造商须在**2027年7月1日**前完成切换;供应商和零售商自**2028年7月1日**起不得继续销售相关产品,最终库存还存在后续处置截止…
新西兰对纳米材料的管理不仅是配方安全问题,还涉及可追溯记录和标签表达。EPA的化妆品指南明确提示,含纳米材料的产品应在成分名称后以括号方式标示“nano”;2026版Group Standard同时更新了纳米材料记录要求,因此企业不能只把欧盟的[nano]成分表直接复制过来而不核对新西兰定义和记录义务。
进口商应能说…
新西兰已经把PFAS纳入化妆品淘汰安排,并在2026年生效的Group Standard中给出专门过渡期。对品牌最重要的不是等到最终停售日再处理,而是先从**原料层级**确认是否存在符合新西兰定义的PFAS,尤其要关注成膜剂、表面处理粉体、耐水/持妆体系和供应商未完全披露的复配物。
按照EPA公布的时间表,含PFAS…
新西兰新版Cosmetic Products Group Standard已于**2026年1月1日**对进口商和制造商进入核心生效阶段,但并不是所有旧库存都在当天必须销毁。EPA设置了分阶段过渡安排:进口商和制造商从2026年1月1日起应按新版规则进口或生产;对于因新版规则而不再合规的普通旧库存,供应商和零售商通常自…
进入ARTG并不意味着治疗性防晒获得了“永久批准”。对Sponsor来说,真正的责任从上市开始:必须持续保证ARTG条目、实际配方、标签宣称和所持证据彼此一致。尤其是SPF、broad spectrum、water resistant等性能宣称,应有符合适用标准和TGA要求的证据支持;如果后续测试、供应商变化或产品信息…
韩国进口化妆品需要按本地法规制作韩文标签,通常应覆盖产品名称、责任销售业者等责任主体、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批次等追溯信息、使用方法和必要注意事项。
标签应与进口/责任主体和实际配方一致;仅在英文包装上保留境外制造商信息不能代替韩国法定责任企业。
**实务上:**功能性化妆品还要确保功能性表示与MFDS程序和批…
**结论:**韩国配方审核需按MFDS现行化妆品安全标准逐项核查禁用/限用成分,以及防腐剂、色素、UV filters等受专门管理类别。
中国、欧盟允许的原料不能直接推定韩国可同条件使用;功能性化妆品还要进一步核对有效成分和规格。
对中国企业而言,供应商复配物和香精应拆解到底层成分,避免漏掉受限物。
执行时还要查…
先看结论:韩国防晒属于功能性化妆品重点类别,SPF、PA宣称与允许的UV filters、最终配方测试和MFDS程序相互关联。
不能只拿欧盟SPF报告就默认满足韩国全部要求;应确认测试方法/资料接受、UV filter合法性及审查或报告路径。
对中国企业而言,MFDS在2026年仍有功能性化妆品审查规则优化动态,草…
**结论:**Wrinkle Improvement是韩国功能性化妆品典型功效之一。产品需要按MFDS制度确认有效成分/规格、功效证据以及适用的审查或报告程序。
“改善皱纹外观”的营销材料也应与已取得的功能性身份和证据范围一致,不能从局部测试扩展成医疗性逆转衰老。
**实务上:**配方或关键有效成分变化后要重新评估…
**结论:**韩国普通化妆品与功能性化妆品的区别主要在法定功效类别及其审查/报告要求。美白、改善皱纹、防晒等属于典型功能性化妆品范围,MFDS还规定其他功能类别。
如果产品只做一般清洁、保湿、美化等普通功效,可按一般化妆品管理;一旦使用功能性法定功效,就要确认配方和程序是否满足功能性要求。
对中国企业而言,中国“特…
日本变更要区分配方成分/浓度、販売名、制造场所和质量工艺变化。不同产品身份和申报类型下,可能涉及届出更新、承认事项变更、标签改版或质量再评价。
普通化妆品与医药部外品的变更路径尤其不能混用。
企业应在变更执行前由製造販売業者完成impact assessment,并保留新旧批次切换记录。
医药部外品的变更尤其要谨…
GQP用于製造販売业者的质量管理,GVP用于上市后安全管理。两者使日本责任主体能够持续控制外包生产、质量偏差、不良信息和必要安全措施。
中国OEM要向日本製造販売業者提供批记录/检验、变更、偏差、投诉和调查所需资料,并按质量协议及时通报。
**实务上:**ISO 22716可以支持工厂质量基础,但不能代替日本製造販…
**结论:**日本配方不能只按国际INCI清单审核。应核查日本化妆品基准及相关正面/负面清单,对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焦油色素等有特定限制的类别逐项确认。
还要关注成分名称、杂质和用途,因为同一商品原料可能包含多个需要分别判断的组分。
对中国企业而言,中国IECIC或欧盟CosIng可作资料来源,但不能替代日本合法…
日本防晒产品仍需先核对可使用的紫外线吸收剂/散射剂及相关标准,再以适当方法支持SPF、PA等表示。
SPF和PA不能只引用原料供应商理论值,最终产品和实际配方应有对应测试;防水等附加宣称也需证据。
标签还要满足日本全成分表示和製造販売業者等一般化妆品要求。
防晒配方迁移时还要核查色素、防腐剂等一般成分要求,不应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