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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EAN Cosmetic Claims Guideline

Appendix III — ASEAN Cosmetic Claim Guideline
东盟 亚太 东盟(ASEAN) 现行有效(成员国转化实施)
内容摘要
关键词
摘要

用于判断产品表述是否仍属于化妆品范围,要求名称、标签、广告和宣传材料不得表达治疗、预防疾病或改变生理功能等药品含义,并结合产品组成、作用部位和消费者理解综合判断。通知资料中的产品功能、标签文案和PIF宣称证据应一致;含美白、抗痘、去屑、止汗等边界表述时需核对成员国具体允许用语,避免因宣称越界导致通知被质疑或转入药品监管。

基本信息
辖区(中文) 东盟
Jurisdiction (EN)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辖区类型 区域组织
宏观区域 亚太
监管市场 东盟(ASEAN)
一级分类 宣称指南
二级分类 指令技术附件
主题范围 化妆品宣称
英文名称性质 官方英文名
法令号 / 标准号 Appendix III to the ACD
原文语言 英语
日期与状态
发布日期 2003-09-02
实施日期
法规状态 现行有效(成员国转化实施)
最近核验日期 2026-08-13
日期口径及实施说明

随ACD在成员国转化实施。

发布与监管机构
发布部门 (EN)

ASEAN Cosmetic Committee

发布部门 (中文)

东盟化妆品委员会

主管机构 (EN)

National cosmetic regulatory authorities

主管机构 (中文)

成员国化妆品主管机关

官方来源
官方来源类型 政府监管机关官方附件入口
官方来源域名 hsa.gov.sg
官方原文页面 查看
法规关系

Used to determine cosmetic versus medicinal cla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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