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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妆品法规汇编Global Cosmetics Regulations (GCR) Compendium

汇编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化妆品法律法规,涵盖欧洲、亚太、北美、拉丁美洲、中东、非洲、欧亚等区域,支持按区域、国家、分类、主题筛选和关键词搜索Comprehensive collection of cosme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across major global jurisdictions, supporting filtering by region, country, category, topic, and keyword search

全球覆盖 法规汇编 多维度筛选 官方原文链接 持续更新
210
法规总数
164
现行有效
4
征求意见
8
覆盖区域
42
监管市场
40
辖区数量
筛选条件
重置
法规列表
  • 中东及非洲 现行有效(动态更新) 成分清单
    沙特阿拉伯 沙特阿拉伯 发布:2026-07-09 实施:2026-07-09
    限用成分 浓度 警示 产品部位 SFDA
    对沙特化妆品可在限定条件下使用的物质提供化学名、CAS、产品类型或部位、成品最大浓度、其他限制及标签警示。配方审查应逐条处理ready-for-use浓度、复配原料和多功能成分,并把强制警示传递给阿拉伯语标签。清单为动态监管数据,产品已完成eCosma列入后仍需持续监测更新和过渡安排。
  • 拉丁美洲 现行有效 成分法规
    巴西 巴西 发布:2026-07-01 实施:2026-07-01 RDC 1,029/2026
    限用成分 MERCOSUR 浓度 警示 巴西
    更新巴西个人卫生用品、化妆品和香水限用物质清单第一部分,转化MERCOSUR/GMC 06/25,对仅可在明确条件下存在的物质规定用途、浓度和警示。企业需把新清单与现有第二部分及准用防腐剂、色素、UV过滤剂共同使用,并关注库存过渡。该决议是2026年巴西配方合规的关键更新,数据库应建立与被修订旧条目…
  • 拉丁美洲 征求意见(截至2026-09-08) 征求意见
    巴西 巴西 发布:2026-07-01 CP 1,399/2026
    征求意见 限用成分 第二部分 MERCOSUR 配方
    拟修订巴西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第二部分,作为RDC 1,029/2026第一部分的补充。咨询期为2026年7月8日至9月8日,尚未构成现行强制要求,但可能影响后续配方、浓度限制和标签警示。数据库应标记为征求意见并与最终RDC预留替代关系;在巴西新品开发中可提前进行差距评估,但不能把草案条目误作已生效法…
  • Annexes of the ASEAN Cosmetic Directive Annexes II, III, IV, VI and VII of the ASEAN Cosmetic Directive
    亚太 现行有效(动态更新) 成分清单
    东盟 东盟(ASEAN) 发布:2026-06-30 实施:2026-06-30 ACD Annexes
    禁用成分 限用成分 色素 防腐剂 防晒剂
    汇集ACD附件II禁用物质、附件III限用物质、附件IV准用着色剂、附件VI准用防腐剂和附件VII准用紫外线过滤剂,并以最新高亮条目标示更新。它是东盟配方审查的核心正面与负面清单;企业应按CAS、INCI、用途、最大浓度、部位和警示逐项核查,并确认目标成员国采纳时间。配方放行时应保存所用附件版本,避…
  • 亚太 现行有效(动态更新) 成分清单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 发布:2026-06-01 实施:2026-06-01 Annex III
    限用成分 最大浓度 使用部位 警示 CAS
    对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使用的物质规定产品类型、身体部位、成品最大浓度、其他限制及标签警示。配方审核应以ready-for-use成品浓度为基准,并处理盐基折算、混合原料和多用途产品;标签部门应自动读取条目中的强制措辞。NPRA会以通告和新版附件更新清单,数据库需记录所核版本及过渡日期。
  • Notification of Cosmetics: Guide for Cosmetic Notifications Notification of Cosmetics: Guide for Cosmetic Notifications
    北美 现行官方指南 申报指南
    加拿大 加拿大联邦 发布:2026-04-02 实施:2026-04-02
    CNF 加拿大地址 完整配方 标签附件 变更
    说明Cosmetic Notification Form的申报资料和填报方法。制造商或进口商须在加拿大首次销售后10日内通知,并在配方、产品名或联系信息变化后10日内更新。资料包括品牌名称、产品类型、用途、使用部位、完整INCI成分及浓度、制造商进口商和标签联系人;含限用成分或可避免危害时应附标签。…
  • Cosmetics Act 화장품법
    亚太 现行有效(经修订) 基础法
    韩国 韩国 发布:2025-04-01 实施:2026-04-02 Act No. 20901, as amended
    责任销售 功能性化妆品 标签 安全标准 召回
    规定韩国化妆品制造、进口、责任销售、定制化妆品、功能性化妆品审查或报告、质量和安全标准、标签广告、市场监督及处罚等制度。产品经营主体需根据业务类型完成登记或报告并履行质量与安全责任;功能性化妆品涉及美白、改善皱纹、防晒等指定功能时适用专门审查或报告路径。法律还授权 MFDS 制定禁限用成分和安全标准…
  • 亚太 现行有效(经修订) 成分公告
    中国台湾 台湾地区 发布:2024-05-30 实施:2024-07-01 MOHW Announcement No. 1131602014, as amended
    限用成分 染发剂 最大浓度 警示语 产品类型
    规定化妆品中可在特定用途、产品类型、最大浓度和警示条件下使用的成分,涵盖大量染发剂、酸类和其他高关注原料。自特定用途化妆品制度调整后,相关成分限制更多纳入统一清单管理。中国出口产品的完整配方、标签警语、产品登录和PIF必须一致,且浓度应按清单规定的游离碱、盐或酸等计算口径判断,不能简单比较供应原料投…
  • The Cosmetic Products (Restriction of Chemical Substances) Regulations 2024 The Cosmetic Products (Restriction of Chemical Substances) Regulations 2024
    欧洲 现行有效 修订法规
    英国(大不列颠) 大不列颠 发布:2024-04-03 实施:2024-04-22 S.I. 2024/455
    BHT 限用成分 附件III 浓度 过渡期
    依据英国科学评估把Butylated Hydroxytoluene(BHT)作为限用成分加入GB化妆品法规附件III,对不同产品用途规定最大浓度,并给既有产品设置投放和继续供应过渡期。中国出口企业需要按成品用途计算BHT最终浓度,不能仅凭原料规格判断;同时应更新安全评估、配方合规声明和必要的供应商资…
  • The Cosmetic Products (Restriction of Chemical Substances) (No. 2) Regulations 2023 The Cosmetic Products (Restriction of Chemical Substances) (No. 2) Regulations 2023
    欧洲 现行有效 修订法规
    英国(大不列颠) 大不列颠 发布:2023-07-20 实施:2023-07-26 S.I. 2023/836
    限用成分 附件III 过渡期 配方 GB
    在S.I. 2023/764实质生效前撤销并替代该文书,向GB化妆品法规附件III加入新的限用条目并规定相应的上市和继续供应过渡安排。企业应使用本No.2文书而不是已撤销的764作为法律关系记录,核对限制浓度、产品类型、警示和库存期限;数据库应将被替代文书放在relation_notes而不另作为现…
  • The Toys and Cosmetic Products (Restriction of Chemical Substances) Regulations 2022 The Toys and Cosmetic Products (Restriction of Chemical Substances) Regulations 2022
    欧洲 现行有效 修订法规
    英国(大不列颠) 大不列颠 发布:2022-06-15 实施:2022-10-15 S.I. 2022/659
    禁用成分 限用成分 CMR 附件II 附件III
    修订GB化妆品法规附件,禁止或限制经科学评估不安全的化学物质,包括与CMR分类及特定用途相关的条目,并设置分批生效时间。法规是英国脱欧后本地成分清单更新链条中的基础文书之一,出口GB的配方不能只按欧盟实时附件判断,而应核对英国同化法规及随后2023—2026修订;受影响产品需在对应生效节点前完成配方…
  • 拉丁美洲 部分被2026新规更新,须结合现行清单 成分法规
    巴西 巴西 发布:2021-08-11 实施:2021-08-11 RDC 530/2021
    限用成分 香料过敏原 警示 浓度 巴西
    列出化妆品仅可在规定用途、浓度和警示下使用的物质,并要求26种香料或香气组分超过留敷0.001%、淋洗0.01%阈值时在标签披露。2026年巴西开始以新RDC重整限用清单,故新品应先核对RDC 1,029/2026及后续第二部分,同时使用本规仍有效的标签和未被替代条目。数据库需通过relation_…
  • 欧盟 欧盟(EU) 发布:2020-11-13 实施:2020-12-03 EU 2020/1683
    CMR 禁用成分 限用成分 配方 CLP
    将新分类的CMR物质纳入附件II,并对符合豁免或需要调整的既有附件III条目作相应处理。法规适用于所有欧盟化妆品,不论是否已完成CPNP通知;责任人需在适用日前重查完整配方及原料杂质,更新CPSR和PIF,并处理不合规库存。该类法规与后续CMR批次共同构成动态负面清单,数据库应按法规编号关联而不重复…
  • 欧盟 欧盟(EU) 发布:2018-07-12 实施:2018-08-01 EU 2018/978
    染发剂 禁用成分 限用成分 警示 过渡期
    针对若干染发相关物质和CMR分类更新附件II、III,分别设置禁用或限用浓度、用途及标签警示,并规定停止投放和停止供应的过渡节点。染发产品配方复杂,企业需同时审查显色剂、偶合剂、盐类和反应后暴露,并把强制警示完整呈现在标签。该法规已纳入合并文本,但作为关键历史修订保留便于追溯产品变更。
  • Cosmetic Hygiene and Safety Act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亚太 现行有效(部分义务分阶段) 基础法
    中国台湾 台湾地区 发布:2018-05-02
    产品登录 PIF GMP 标签 不良反应
    建立化妆品卫生安全全生命周期制度,规定产品定义、制造和进口管理、产品登录、产品信息档案、特定用途化妆品过渡安排、禁限用成分、动物试验限制、中文标签、制造场所和化妆品 GMP、广告、供应链记录、严重不良反应报告、抽查、召回和罚则。不同产品类别及一定规模企业的产品登录、PIF 和 GMP 义务可由主管机…
  • Notifications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on Names, Quantities and Conditions of Restricted Substances for Use as Ingredients in Cosmetics ประกาศกระทรวงสาธารณสุข เรื่อง กำหนดชื่อ ปริมาณ และเงื่อนไขของวัตถุที่อาจใช้เป็นส่วนผสมในการผลิตเครื่องสำอาง
    亚太 现行有效(经多次修订) 成分法规
    泰国 泰国 发布:2018-04-29 Restricted substances notification B.E. 2561, as amended
    限用成分 最大浓度 产品类型 警示语 配方审核
    规定可在特定产品、浓度和条件下使用的化妆品成分,并列出必须在标签上使用的警示语。公告体系随东盟化妆品指令更新而持续修订,涵盖染发剂、过氧化物、水杨酸及其他限制性原料。数据库以现行基础公告体系为一条核心记录,在relation_notes中维护各修订,而不把每个小修订都拆成产品标准。中国出口企业应使用…
  • Cosmetics Act, B.E. 2558 (2015) พระราชบัญญัติเครื่องสำอาง พ.ศ. 2558
    亚太 现行有效 基础法
    泰国 东盟(ASEAN) 发布:2015-09-09 B.E. 2558
    产品通知 许可 标签 广告 执法
    规定泰国化妆品定义、受控或禁止成分、生产和进口经营、上市前通知、标签、广告、检查、扣押、召回和刑事或行政责任,并由泰国 FDA 化妆品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制度与东盟化妆品指令衔接,普通产品以通知和企业自负安全责任为主,但生产或进口场所及特定活动仍需满足许可和技术要求。官方页面同时提供泰文原文和英文下载…
  • Agreement Determining Prohibited and Restricted Substances in the Manufacture of Perfumery and Beauty Products, as Amended Agreement determining prohibited and restricted substances in the manufacture of perfumery and beauty products
    拉丁美洲 现行有效(经修订) 成分法规
    墨西哥 墨西哥 发布:2010-05-21 实施:2010-05-22
    禁用成分 限用成分 浓度 警示 墨西哥
    确定化妆品和香水不得使用或仅能在规定条件下使用的物质,并通过后续DOF协议更新具体条目、浓度和限制。配方审查应同时读取基础协议与最新修订,按化学名、同义词和盐类检索;受限物质的用途、最大浓度和警示应传递至NOM-141标签。老产品或海外准用不构成豁免,违反清单可能触发进口或市场执法。
  • Standards for Cosmetics 化粧品基準
    亚太 现行有效(经修订) 技术标准
    日本 日本 发布:2000-09-29 实施:2001-04-01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fication No. 331 of 2000
    禁用成分 限用成分 防腐剂 紫外线吸收剂 色素
    日本化妆品配方合规的核心成分标准,基于药事法律授权规定原料不得产生卫生危害,并通过附件管理禁用成分、限量或条件使用成分、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等。标准自 2001 年实施后取代旧的化妆品质量和原料标准,后续经多次告示修订。日本普通化妆品通常采用制造销售许可、品目届出和企业责任体系,而具有特定…
  • Title 21 CFR, Subchapter G—Cosmetics (Parts 700–740)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21, Subchapter G—Cosmetics
    北美 现行有效(动态编纂) 实施法规
    美国 美国联邦 21 CFR Parts 700–740
    禁限用成分 标签 色素 警示语 检测方法
    汇编 FDA 根据联邦化妆品法律制定的现行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一般规定、特定有害或受限成分、煤焦油染发剂及其他警示要求、化妆品标签规则、色素添加剂相关规定和部分检验方法。eCFR 为持续更新的现行编纂页面,单一“发布日期”不能准确代表整套规则,因此数据库日期字段宜保持空值并通过版本核验日期控制更新。企…
共 22 条法规,当前第 1 / 2 页
常见问题
本汇编收录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化妆品法律法规,涵盖欧洲(EU)、亚太(ASEAN)、北美(US FDA)、拉丁美洲(MERCOSUR)、中东(GSO)、非洲、欧亚(EAEU)等区域,包括基础法、核心法规、实施法规、技术法规、标准等各层级法律文件。
所有法规数据均来源于各国政府、监管机关或政府间组织的官方数据库、官方公报或官方标准目录,每条记录均标注了官方来源域名和链接,并定期进行核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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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条法规均提供中文工作摘要(300-500字),涵盖法规核心内容和适用范围。法规名称以官方英文名为准,同时提供本地语言法定名称。中文摘要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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